民生信用卡欠几年了(欠民生信用卡一万五六年没还怎么跟客服商量)
日期:2023年04月23日 08:06 浏览量:1
头条廊坊网友老秦咨询戴律师:工行信用卡透支10万,被布控,已被通告刑拘
有头条朋友咨询戴律师,希望老戴帮忙看下他信用卡的问题。老戴安排徒弟与他对接,刚刚徒弟发来截图,已经完成义务咨询。其中的截图戴律师抹去了网友的头像以及徒弟的头像,案件相关的具体细节也一并抹除了,截图出来与大家分享。这位咨询的朋友,我们暂且称他为“老秦”(部分信息均作了防追查处理,请各位头条网友务必不要人肉搜索,戴律师希望通过案例普法,而并不希望引出更多纠纷,因此姓名等真实的内容完全隐藏,大家关注此事的逻辑,而非具体的细节)。
老秦从事健康养老行业,在河北廊坊做生意。名下有一张工行牡丹卡,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因为今年疫情的影响,老秦信用卡发生了逾期。老秦本来是个讲信用的人,逾期后找信用卡代还公司处理过约3个月,因为手续费太贵,后没有持续让其代还。
逾期超过6个月后,期间银行对老秦进行了有效催收(通过电话、挂号信等多种方式)。老秦一直与银行沟通,工行通辽分行曾口头答应过老秦帮助其分期,老秦也一直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分期(实际上工行并没有成功替老秦开通分期业务)。
直到8月中旬,一天派出所安排民警对老秦执行刑事拘留,拘留案由是:“因恶意透支较大额度,涉嫌信用卡诈骗”。老秦之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此事,发现银行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已经正式立案,对老秦开始布控实施抓捕。
此后,老秦凑了5万元钱还到了工商银行。戴律师徒弟建议老秦抓紧还清所有款项,以便取得银行的谅解书,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法释【2018】19号”所规定的情况依法对老秦实施不起诉判决。
戴律师观点:信用卡透支超过5万,务必不要掉以轻心,细心组织证据,贴近法释法条,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通过这件事,戴律师告诉诸位朋友。如果透支额度超过5万元,千万别掉以轻心。很多朋友在戴律师文章后面留言的时候都在说“我有个朋友欠XX万,XX长时间都没事儿!”,“我欠XX银行XX万元,银行根本拿我没办法”,其自豪之情溢于言表,仿佛是法外之人,逍遥人生。戴律师此处忠告大家,务必不要有侥幸心理。每个银行对待风控的态度不一样,而每个分行也会因为其负责人的处理风格不同而政策不同。往往某个银行不起诉、不报案,不代表你所欠款的银行同样不起诉或不报案。小心驶得万年船。
(以下案例验证了戴律师团队对头条网友情况的分析,请大家对照阅读)
案例解析:马某信用卡诈骗(2019)
马某因信用卡欠款29.7万余元,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马某的案由为“信用卡纠纷”。2019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将马某案件送往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后民生银行不服判决,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2020年6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现阶段马某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如有进展,戴律师第一时间更新。
案情详情
马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2013年7月17日及2013年11月7日被告分别在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处申请办理了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两张。
马某在用卡期间均能正常还款,但是从2019年6月30日起,马某开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尚欠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409.55元、费用12,717.22元;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387.78元、利息1224.99元、费用670.49元。经民生银行多次催要,马某均未予偿还。
马某一直持续保持与民生银行催收部门的联系,并未逃匿或更换电话号码躲避催收。因此,民生银行对马某提出起诉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 马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7,797.33元;
- 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偿还利息1224.99元(截止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的利息请求按领用合约约定给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 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偿还费用13,387.71元(截止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的费用请求按领用合约约定给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 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 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马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在规定的期限和原告催要后,拒不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故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将案件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服裁决,提出上诉,请求再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在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未查明被申请人马某欠款及催收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就主观认定马某涉嫌刑事犯罪,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信用卡纠纷属于民事案由的范畴,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信用卡透支纠纷,系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以信用卡纠纷立案并进行审理。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马某涉嫌信用卡诈骗,驳回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透支信用卡本金为297797.33元,在马某没有按期还款时,作为发卡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有义务进行催收。只有经过有效催收后,才能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现尽管申请人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称,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不上,但因被申请人留有明确的住址,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进行有效催收,怠于行使权力,直接诉诸法律,不仅是对我国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有可能放纵刑事犯罪行为。故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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