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虚拟货币影响家庭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16:35 浏览量:3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丈夫巨额打赏主播,“妻子的选择”有无效果?
文/曹倩
“直播打赏”作为直播平台主要的盈利模式,已经让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扩张为百亿规模的新兴产业。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随之也避免不了滋生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像因夫妻一方直播打赏导致家庭矛盾的纠纷案件已不少发生。近期实务中也接触到类似的法律纠纷,本文且通过司法判例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华某(男)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婚生子。自2020年7月起,被告华某使用抖音平台观看直播,且经抖音平台长期高频率高额打赏充值并赠与礼物给被告吴某,具体打赏方式为通过充值获得虚拟货币(抖币),在被告吴某的直播间中,点击虚拟道具(如嘉年华、浪漫马车、龙狮狂舞、小心心等),即时发送给被告吴某。甚至线下见面、约会,私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刘某发现华某利用婚内财产打赏主播大额款项一事,将配偶华某和主播吴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刘某因华某在抖音直播平台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吴某的全部打赏金额。
案件焦点
1、被告华某在抖音平台上的充值行为及向被告吴某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被告华某符合两项行为构成,一是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的行为,即充值;二是向被告吴某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即打赏。被告华某与抖音平台运营方之间因充值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无异议。
重点在于,被告华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从事实上看,直播服务属于抖音平台推出的服务内容之一,任何人均可以观看。抖音平台对直播服务具有自主的管控能力。从法律上看,被告华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被告吴某。被告吴某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抖音平台的运营方获取。
“刷礼物”的操作模式系虚拟世界中互动娱乐的一种形式,与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虚拟装备发射道具、触发加成(BUFF)效果,或在视频网站中发送特效、效果弹幕基本类似。这些虚拟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用户充值后,获取虚拟货币及其他会员服务,根据个人喜好在主播的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若被告华某有直接赠与之目的,则完全可以采用绕过抖音平台而直接向被告吴某赠送真实货币的方法为之。
综上,被告华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且充值行为是应受法律评价的行为,打赏行为则因其在本案中的特殊性不纳入法律评价之中。
2、因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华某的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效力如何界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也无法推定抖音平台的设立者对被告华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被告吴某也无法知晓打赏的钱款来源及是否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被告华某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的特征,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可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华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因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3、本案中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从而影响被告华某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
仅凭打赏金额及用户对主播可能存在单方爱慕的意思即认为存在不正当关系,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与现阶段整个直播行业乃至演艺行业的设立和发展有悖。当然,过度的追星行为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需要有关部门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推动。因此,从现有证据反应,被告华某与被告吴某在事实上尚未超出主播与粉丝(用户)之间的互动关系。
另外,在直播期间,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吴某的直播内容或言论违反了法律或有悖公序良俗,故被告吴某利用自身条件获取报酬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当然,作为主播,应当注意直播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正确处理与观众或粉丝之间的关系,不应以此作为谋取大额利益的途径。
综上所述,两被告及案外人抖音平台运营方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不影响被告华某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笔者检索了多个类案,以撤销赠与为诉讼请求,要求多位被告返还打赏金额,实务中并不能给到妻子满意的效果。尽管如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受损的财产权益进行救济,可以尝试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费过程中,如果其打赏主播的行为超出必要生活消费范围,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时止损。
2、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如果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引发离婚纠纷,打赏方显然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自己多分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
3.向接受赠与的第三方追回。
打赏方如果私底下直接向主播赠与货币金额,且赠与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赠与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赠与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且侵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益,接受赠与方取得赠与财产便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接受赠与方返还财产,即向接受赠与方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作者简介
曹倩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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