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日期:2023年06月17日 01:00 浏览量:9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网络空间里的个人“财产”,不再处于法律关系调整的“真空地带”,他们有了管事的理,有了主事的“人”
东南网12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
近日,记者就这条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采访了有关专家,试图对其进行解读。
历史性机遇
只有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权利体系,才能实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装备”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并判决支持玩家对该虚拟物品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引起纷争,人们不禁会问,“虚拟财产”是法定“财产”吗?
时隔两年后,2005年12月,首例QQ号被盗案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QQ号不是法定财产。同样存在于网络空间、仅仅是表现形式不同的数字信息被盗,却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虚拟财产”再一次成为论争的焦点。
同样的争论还在继续。2006年岁末,浙江警方查获一伙“Q币大盗”却遭遇无法界定罪名的尴尬。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入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85万元,然后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取暴利。案情查清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罪名认定上遇到了难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截然不同的罪名,判决结果有天壤之别: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盂某、何某康网络盗窃案,该案判决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中最具权威性的判决,可仍无法解决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定财产这一难题。
同样难以裁断的还有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争、玩家与盗号者之争,又将虚拟财产归属的讼争推向司法前沿。2011年11月,沈阳市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车祸去世,王女士向腾讯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获得丈夫生前QQ邮箱的密码以取得邮箱中的信件和照片,但腾讯公司以签订的服务协议里已经明确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徐先生生前仅有使用权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2012年,两位淘宝店主猝死引发“网店继承”之争。为解决这一问题,淘宝网于2013年4月推出网店“过世过户”规定,将网店视为一种财产同意继承人进行过户。
所有难题的解决,都取决于一个基本的前提,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定的财产。换而言之,虚拟财产法律问题首先是民法学问题,是民法如何回应社会发展的问题。
“编纂民法典,尤其是《民法总则》的问世,给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历史性机遇。《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同时,也意味着立法对于二者的保护还将有进一步的发展。”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如是说。
虚拟财产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以“用0—1数字方式去代码”的数据,但较其他电子数据,它具有视觉效果,表现为“物”“人”或是文字、声音、图形,是对现实事物的逼真体现,具有人际互动性。同时,用户还可对虚拟财产进行个性化的改进以增进价值。林旭霞说,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林旭霞说,从目前看,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即正在运营的虚拟游戏中一切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装备;其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者发行者和少数几个商家以及持有者之间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近似货币。目前我国比较流行的虚拟货币有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系列、新浪公司发行的U币、百度公司发行的百度币和华储网发行的购物币等,也包括游戏世界里流通的游戏币;其三,注册通讯号码和通讯地址。虚拟物还包括在特定类型的服务项下,用户所拥有的特定的注册通信号码或通信地址,如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点对点软件的用户账号等;其四,网上商店。网上商店系指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商店”,即建立在平台上,从事经营、销售某些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在线商店。
“虚拟财产形态万千,不一而足。”林旭霞说,随着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范围可能会有不断扩大,我们很难精确地知道虚拟财产今后的具体表现。
留足立法空间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这一规定目前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暂无细则,但在法律上却迈出了一大步,也为后续更科学地出台细则,或法规补充完善留足了空间。”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从珍说。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代表,重要性日益凸显。黄从珍说,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突飞猛进,特别是大数据应用与管理的普及,人们对数据权利的要求非常迫切。数据因承载人格、财产、国家安全等不同性质的利益而分属不同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其中的数据财产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确定性、可控性、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的数据,则属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27条中的“数据”当指数据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的范畴。
专家认为,数据财产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的重要资源。但由于数据的外延极其宽泛,其形式、内容、功能各异,不同形态的数据对其利用模式也有所不同。例如,数据租售、数据使用等,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和权利行使规则可能迥异。对数据的开发和分享,还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与公民自由发展,因而需要受公法的限制。因此,不同的数据财产有可能纳入不同法律调整之下。
“作为普通网络用户,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请求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也可以请求网络运营商履行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可以对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林旭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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