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23年07月15日 03:11 浏览量:3
东城法院12月24日发布消息,法院于10月25日审结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合同无效。法院表示,这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挖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这几家公司约定,共同“挖矿”,运算比特币,其中,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这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卖机器的堃崟公司授权本案的原告方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买机器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各方约定,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承办法官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负责人冯宁说,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在这几家公司“挖矿”时,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而且比特币的生产交易环节易威胁金融安全,投机风险突出,不符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
法院认为,“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由于投资挖矿的各家公司不顾国家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因此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都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开展打击整治,将“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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