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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伪科学

2023年05月04日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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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传销变异升级,咋破?

新型网络传销变异升级,咋破?

新型网络传销变异升级,咋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兴起,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传销也借此不断翻新花样、变异升级,不仅给广大参与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这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传销都具有什么特征?给执法部门带来哪些新的挑战?面对传销的不断变异升级,监管部门、普通公众又该如何应对?听听相关学者、执法者和群众们怎么说?

本期嘉宾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张俊杰(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史洪举(河南省南阳市基层法院法官)

许泽玮(北京市人大代表)

江德斌(浙江省台州市市民)

提升监管质效

切实打击新型网络传销

□武长海

近些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进步,催生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传统的传销方式也开始快速“互联网+”了。尤其是2013年以来网络传销发展极为迅速,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我们称之为新型网络传销。其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的快速普及现状,大多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要么打着“电子商务”“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的旗号,要么以创业、投资、“慈善救助”“消费养老”为由头,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就可以时刻参与,非常便捷。根据新型网络传销具有的这种“轻”“快”“隐”等特点,我们称之为微传销。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超传统传销。

总体而言,这种新型网络传销都不具备合法资质,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推广网站未经核准备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网址频繁更换,风险巨大。同时,由于其寄生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且传销参与者素质高,年轻人尤其深受其害,影响面广。

从最近几年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来看,新型网络传销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同时,这种新型网络传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参与群众多,容易被洗脑深陷其中,一旦上当受骗,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传销之所以在我国不时出现,首先在于目前我国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比如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出现了金融传销案件,以“金融互助”类案件为例,其作为典型的金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由于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欠缺,易出现认知偏差,急功近利。

第三,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侧重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政府对微传销行为认识不足,加之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等。

应对新型网络传销,笔者认为,既要积极预防,防患于未然,也要从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各类社交平台要加大投入和技术研发,对传销行为实施全天候网络巡查,运用大数据优势进行技术分析和甄别,加强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力度。

二是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同监管。由于微传销涉案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对微传销认识不足导致监管空白。从近期看,应当运用监管机构协同监管机制,打破行业壁垒,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着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严格行为监管,加强对微传销行为的惩治。从长期看,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针对金融监管真空或重叠地带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三是完善防治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弥补微传销行为的法律与监管空白,厘清人们对微传销行为的模糊认识;完善防治微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

四是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法,建立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监管的“互联网+”,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否则,再好的监管制度也会有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监管执法升级刻不容缓

□张俊杰

细究起来,网络传销案件查办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目前的执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定以及执法理念已很难对没有地域限制、覆盖面广的传销组织进行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的涉案人员一般都较为分散,骨干分子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查处时,一般只能对当地的或者被控制的头目进行处理,而对其他传销团伙骨干无能为力。

第二,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各类社交平台上活动,不少执法人员无法查证网站信息及会员身份,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查处时,由于参与传销人员分布广泛,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需要跨区域进行,这也加大了调查难度。

第三,对传销组织的网站网页内容进行固定,对当事人账户予以冻结,需要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否则无法确保案件的顺利定性、查结。

第四,很多网络传销往往打着“远程教育”“新型电商”“网络家庭教育”等旗号,门槛低、迷惑性强、诱惑力大,普通百姓不易识别,监管部门认清其本质也需要一个过程。

要有效打击网络传销,首先要建立完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构筑一套集市场预警、数据分析和风险监测、用户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反非法集资、反网络传销的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打击网络传销的力度。同时,完善线上监测、线下取证、快速反应的传销处置制度,发挥大数据屏蔽、追溯、查处等技术手段,真正做到抓早打小,防止传销组织做大成势。

其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舆情监控和风险预警提示,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公众普及新型网络传销的特征及社会危害,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同时,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伍也要加快知识更新、提升查办技能,确保监管无死角。

认清本质避免误入陷阱

□史洪举

一般来说,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即构成传销,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者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传销组织的头目等直接责任人或“领导”需承担刑事责任,积极参与拉人头,吸收会员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譬如,有些人在传销组织中仅属于普通员工,但是其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的,也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不管其是否从中获利,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传销活动花样翻新、打着各种旗号诱骗法律知识欠缺、反诈骗能力不足者参与其中。人们还应擦亮眼睛,不被那些打着擦边球从事不法行为的不法者利用,在成为被害者的同时也沦为害人者。现实中,不少企业开发的App会做一些所谓的推广活动,用户分享的越多,拉取的新用户越多,其获取的积分或奖励就越多。关键是,应识别该App是否采取拉人头返利方式进行推广,以及是否要求新用户支付一定的门槛费用或向新用户吸收资金。如果是后者,理当远离为好。作为企业,也应以此为参照,合规经营,不踩踏红线。

守法经营是原则和底线

□许泽玮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但无论何时,守法经营都是企业时刻应坚守的底线和原则,这也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企业要存续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生存和盈利问题,所以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干传销诈骗的勾当。眼前利益是导致违法的最大诱惑,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守法理念和战略眼光,在经营中沉迷于传销,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获取一定收益,但从长期看,则是一种自我毁灭。因为一旦违法经营,违规操作,无论形式和手段多么新奇亮眼,最终只会走向穷途末路,甚至身陷囹圄。对此,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创业者要有清醒认知。

首先,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习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全员合法合规意识。

其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合规经营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认识到合法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并将其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中,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商业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等方面。

第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竞争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要时刻对自身经营活动自查自纠,依法从严治企,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为代价,获取短期非法利益。

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就要出轨。欺诈只能满足眼前,守法才能繁荣长久。

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德斌

很多看似高大上的商业推广模式,往往是换汤不换药的老一套,只是用了一些新概念、伪科学重新做了包装。这类骗局在最初就有人质疑其涉嫌非法传销,并对其商业模式进行剖析,提醒网友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故事,以免被其诱骗坠入陷阱。可还是有诸多用户经不起利益诱惑,甚至有部分人称知道是传销骗局,但只要自己跑得快,赚第一拨钱出来就行了。然而,在雪崩的时候,谁都跑不掉。当初想“割韭菜”的用户,最终还是在利益的诱惑下难以自拔,越陷越深,以至于把自己变成了“韭菜”,沦为被平台收割的对象。

很多涉嫌传销类的平台在被立案调查前,其实就已出现崩盘迹象:“接盘侠”越来越难拉、当初承诺的利益越来越难兑现、退出时会被设置诸多障碍……雪球已经无法再滚下去了,立案调查往往只是压垮其最后一根稻草。只是在骗局揭开后,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以为只是运气不好。

对于这些传销骗局,政府不仅要严加打击,也要向民众普及正确的理财观念,引导其走正途投资,不可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故事,摒弃一夜暴富的浮躁心态,用理性客观的态度去面对投资机会,以避免落入骗局。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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