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虚拟货币交易政策
2023年05月04日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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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全球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监管政策,郭律师团队为大家收集了相关新闻简讯,整理了“全球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系列文章,带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今天,郭律师团队带大家了解香港的虚拟货币政策,请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开放程度综合评估:【保守型转为开放型】
一、《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
2022年10月31日,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就在香港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阐明政府的政策立场和方针。宣言称,在加紧筹备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同时,也乐意联系全球虚拟资产业界,邀请有关交易所在香港开拓商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会就新发牌制度下零售投资者可买卖虚拟资产的适当程度展开公众咨询。对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政府抱持欢迎态度。政府对于日后检讨代币化资产的产权和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抱持开放态度,以便利其在香港的发展。
二、《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
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该咨询总结表明香港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要求,预示着虚拟资产服务的有法可依在香港地区能够得到实现。
三、 香港政府计划递交法律修订草案
2021年5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在2022年底前,就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强制发牌制度,向香港立法会递交法律修订草案。根据新规,未来只有持牌交易所才可在香港合法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四、自愿发牌制度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直接发表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五、《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中,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详细介绍了相关交易平台获得牌照的具体要求。详细阐述了对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和②发牌条件等方面内容。同时提出了③“自愿发牌制度”,宣布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并④列明与持牌证券经济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六、《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以下统称“2018年声明”)。如果说前几次通函香港方面的态度还比较趋于保守的话,那么在2018年11月1日的声明及通函就更加大胆化,明确虚拟资产在香港接受监管。
七、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主要针对投资虚拟货币或资产的基金和销售平台,内容包括要求超过10%资产规模(AUM)属虚拟资产的基金,只可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都须向证监注册等。
八、 《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
2018年2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以推动虚拟银行在香港的设立。在该指引中,虚拟银行的定义是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金管局在该指引修订本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只是部分规定须根据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九、《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通函”),通函载明,美国部分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中介人买卖这些合约。然而,为香港投资者就这些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活动,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十、《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或“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其中谈到,部分ICO的条款和特点会导致其发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且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在该声明发布后,香港证监会随即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结语:
经过一系列香港立法文件及通函的梳理,香港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保守型转为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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