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货币投资价值排名
2023年05月10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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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于数字货币行业来说可谓是动荡不安的一年,从五月Terra崩盘,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三箭暴雷、借贷平台Voyage和Celsius遭到清算、FTX破产等多起影响深远的黑天鹅事件,数字货币市场价值暴跌,数字货币行业再次经历重大考验。一系列黑客事件和暴雷事件,也凸显了对于中心化机构而言监管的必要性,只有出台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和完善监管法律规范,行业才能良性发展。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香港特区政府为在香港发展具活力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系统而订定的政策立场和方针。整份宣言在表明鼓励、支持虚拟资产行业发展的态度的同时,也为虚拟资产行业建构整全的监管框架,在积极鼓励技术创新及应用的同时,确保对风险有适切妥当的管控。
那么目前,香港对于虚拟资产尤其是数字货币准备了哪些有力的政策手段呢?本文旨在对香港地区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各位读者了解香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现状。
证券型代币
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称STO),指发行具备传统证券属性的Token代币,证券属性表示代币具有某种资产或经济权利(例如股权和收益分红权)。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其中谈到,“ICO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账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字代币。ICO计划答辩者或会向数字代币的购买者保证,ICO的所得收益将用作开发代币持有人可于日后使用的数字平台或相关软件。某些代币持有人期望可透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售代币,赚取投资回报”、“部分ICO的条款和特点会导致其发售的数字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且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再次发通函提醒投资者,当与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及对ICO作出投资时,应防范当中的潜在风险。2018年3月,因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的发行活动可能属于“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香港证监会当即采取了监管行动,叫停了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正在向香港公众进行的ICO,并责令其将相关的代币归还予香港投资者以取消有关的ICO交易。
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发表《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规定证券型代币因为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监管,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拍照或注册。任何人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从事上述活动,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将受到刑罚和罚款。
虚拟资产型代币
2022年6月24日,香港政府在宪报刊登了《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列修订草案),并在12月7日香港立法会三读审议中获得通过,将在2023年6月1日生效。该《条列修订草案》对虚拟资产进行了定义,规定:(1)虚拟资产是一种加密保护数字价值,通过计算单位或所储存经济价值的形式表述;(2)可作为交易媒介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或用于对虚拟资产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条款改变进行投票。(3) 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4) 证监会或财库局长可以通过宪报刊登方式扩大“虚拟资产”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将证券和期货型代币,以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排除在虚拟资产之外,这也与FATF虚拟资产风险指南的规定一致,因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和证券属于FATF以往已经界定的其它类型金融资产,比如证券、商品、期货、衍生品、法定货币,而虚拟资产属于一种新兴资产类别。
其实,早在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就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直接发表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可见,以2018年11月1日声明发布时间为节点,早前香港的监管制度只将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及期货合约交易纳入监管,不涉及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监管范畴。2018年11月1日,香港将把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香港证监会在2019年11月发表的《立场书 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了自愿性申请发牌制度,虚拟资产交易所可以“选择性”申请牌照。证监会在《立场书》中第1部分第4条中表示其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这说明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型代币,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新的发牌制度来监管虚拟资产代币交易所。
因此,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该条列明确规定香港证监会为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批准和监管机构,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须获得监管牌照,否则将构成违法,可处以500万元罚款和七年监禁。
此外,香港咨询总结还明文规定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包括(i)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ii)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iii)转移虚拟资产;(iv)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v)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同时,香港并不排除私人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监管的可能性,这为之后有可能的私人虚拟资产监管留下了余地。
稳定币
有关稳定币的监管,根据前述《《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中对虚拟资产的定义,稳定币可以交易或转移,也可以用于支付,故稳定币也应作为虚拟资产受到上述监管规范的监管。
同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2022年1月发布的“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中探讨了香港目前有关稳定币的监管框架,并就稳定币是否属于储值支付工具、应当如何监管稳定币征求公众和行业的意见。香港金管局表示将有可能借鉴香港现行《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监管稳定币的发行,对其实施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事实上,香港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早于Terra崩盘前,在2022年月就发布了关于稳定币的讨论文件并提到了7类相关风险,即:金融稳定风险、货币稳定风险、计算风险、用户保护风险、金融和网络犯罪风险、国际合规及监管套利风险,并进行了一系列监管论证和公众咨询。
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中也提到,“稳定币是我们的另一焦点所在。有鉴于稳定币据称能够维持价值稳定,而其使用情况愈益增加,例如作为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媒介,因此亦具潜力能够与传统金融市场(如支付系统)互相建立关联。汲取了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出现的危机(加密寒冬)所带来的经验,国际间已有共识,须就稳定币的不同范畴包括在管治、稳定和赎回机制等方面订出适当的监管。就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早在今年年初已针对有关议题发出讨论文件,邀请有关人士就规管涉及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活动制订风险为本、合乎比例和灵活的监管制度,并会稍后发布咨询结果和下一步工作。”
香港地区数字货币监管的特点总结
通过以上对香港地区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香港地区首先根据数字货币的功能分类不同,将数字货币分为证券型代币与非证券型代币(纳入虚拟资产范围内)。
在证券型代币监管方面,基于对于证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故香港地区套用现有的证券监管政策,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来进行监管。
在非证券型代币监管方面,香港修订通过现有法律以覆盖非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比如通过修订原有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条例》将非证券型代币归类为虚拟资产进行监管。当然,早前香港的监管制度只将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及期货合约交易纳入监管,不涉及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监管范畴。
2018年11月1日,香港将把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呈现明显的对于数字货币监管范围扩大趋势。随着监管范围扩大,香港特区正一步步比照着银行、信托等传统行业将虚拟资产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促进虚拟资产进入合规时代。
综上,香港地区数字货币交易持肯定、包容、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同时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相当谨慎,通过及时修改现有法律或出台新规范的方式做到让数字货币交易有法可依。可见,香港正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在保持着兼容的金融中心格局的同时,也对投资持谨慎意见。
本文作者:阮紫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
孙俊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香港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硕士。2016年开始关注区块链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并购买了大量的比特矿机和莱特矿机进行挖矿。2017年在区块链行业从事投资收购工作,收购金额达到百亿。2018年-至今专注因为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引起的洗钱风险研究以及处理过很多大型的经济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参与过很多解冻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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