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虚拟货币
2023年07月08日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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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元宇宙大背景下,离婚时数字藏品怎么分?
文/魏淑华
2021年3月11日,美国纽约数字艺术家Beeple以NFT形式创作而成的数字艺术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在佳士得进行网上拍卖,以100美元的起拍价经过14天的竞价最终以6934.6万美元(折合4.5亿人民币)的价格一锤定音,自此将NFT市场火爆值推向顶峰。
(图片源于网络)
有流量的地方就有资本,有资本的地方就有故事。国内大厂亦纷纷开始NFT掘金大战:
2021年5月,阿里拍卖推出数字艺术专场,6月支付宝联名敦煌美术研究所、国产动漫《刺客伍六七》推出4款NFT付款码皮肤。到目前为止,蚂蚁集团旗下鲸探平台已经推出近300款数字藏品,累计销量300余万份,交易额达5000多万,覆盖了文物类、皮肤类、手办类等各种领域。
2021年7月,网易旗下游戏《永劫无间》IP 也授权发行了NFT。
2021年8月,腾讯上线NFT交易软件幻核APP,首期限量发售300枚“有声《十三邀》数字艺术收藏品NFT”。
2021年10月,京东也试水数字藏品领域,发行了自己的第一个数字藏品。
2021年11月,小红书的数字艺术平台 R-SPACE 正式上线。
目前NFT交易市场从基础设施层(联盟链技术支持)到协议层(数字藏品内容铸造)再到应用层(交易市场)已然形成一条成熟的产业链,在各方层面又细分延伸出多种交易机会。
有资本的地方就有“韭菜”(啊,不是,就有投资者)。此前NFT一度火爆之时,咱打工人打招呼的方式从“吃了吗”变成了“抢到了吗”,是的,很难抢。市场最不缺的就是饥饿营销,毕竟有比特币一夜暴富的故事在前,哪个普通人又能拒绝“X联名限量发售”“元宇宙无限未来”等诸如此类金光闪闪的Title呢。
那么问题来了,数字藏品到底是个啥?
(图片源于网络)
一、数字藏品相关概念阐述
要解释数字藏品,首先需要了解NFT的概念。NFT,Non-Fungible Tokens,中文翻译为“不可同质化代币/不可替代代币”。NFT是区块链的一个条目,而区块链是类似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数字账本技术,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契约的数字化凭证。NFT具有可验证、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以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数字藏品是以NFT为表现形式以NFT为表现形式的创新型电子收藏品,通过NFT将数字艺术作品和其他收藏品转换为一种易于在区块链上交易的独一无二的可验证资产,包括画作、唱片、明星周边等各种形式,具备一定收藏价值。通过原始铸造创作或对现有艺术作品进行二次加工,之后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产品进行认证和加密,最后就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各部门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加密资产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该通知发出后,鲸探、幻核等各大NFT 平台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后纷纷删除了 NFT 相关字样,改名为“数字藏品”。
目前由于国家政策对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严格限制,用户只享受数字藏品的收藏和展示服务,不可进行二手交易、赠送礼品等,短时期内开放完全自由二级市场的可能性的机会渺茫。国内立法层面以及现有判例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并无明确界定,但基于数字藏品自身特定化、可实际支配、价值属性、虚拟性等特征,目前国内理论界及实务届的探讨倾向于认为数字藏品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畴。
二、数字藏品离婚分割法律问题分析
夫妻在婚内及婚前取得的数字藏品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应当如何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取得数字藏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创作铸造产生,二是通过平台购买持有。
就夫妻一方通过原始创作铸造产生数字藏品,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规则,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是否产生明确财产性收益、以及产生收益的时间节点加以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婚前铸造,婚前产生收益,属于铸造方个人财产。2、婚前铸造,婚内产生收益,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该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内为取得收益继续投入较大努力,则在分割时仍需考量婚后投入部分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3、婚内铸造,婚内产生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4、婚内铸造,离婚后产生收益,离婚时可能难以主张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但配偶方在离婚后若能举证证明婚内取得的该藏品在离婚后产生财产性收益的,则可以尝试另行主张分割,但具体还需结合婚内、离婚后对收益贡献占比等进行考量。前文所探讨的“产生收益”的情形主要指在国内一级平台发售,或通过国外的二级平台进行二次交易等方式产生财产价值,暂未产生收益的情形是指暂未在平台进行相应发售或者说暂不具备其他变现的可能性。
就夫妻一方通过平台购买取得的数字藏品,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投资取得的收益”的分割规则加以认定。若婚前购买取得,一般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但若在婚内加以时间、金钱、智力等投入,则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未进行任何新的投入,则婚后产生收益应当归属于持有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婚内购买取得,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本身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如若进入到离婚分割,更是增加若干难题,最主要的便是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法院在分割一般财产类型时,基本上是参考原始购买价值或者市值来予以确定。但按照目前国内监管政策,数字藏品无法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藏品持有者一方而言,数字藏品变现交易的对价基本无法确定(通过国外市场变现的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果仅参考数字藏品购买价值来确定,按照目前各大平台发售行情,基本上一手购入价格不会太高(几十元到数万元不等),而数字藏品主要价值是期待于未来放开二级交易市场后的增值,仅按照一手购入价格来确定价值显然对非持有配偶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双方无法就数字藏品价值达成协商一致,或者双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财产价值无疑是法院最大的难题。同样,婚前取得婚后产生收益,或者婚内取得、离婚后产生收益情形中的价值确定则更为复杂。
在价值确定存在难题的前提下,最终判定数字藏品由哪方持有、哪方获得折价补偿也会成为双方争议,在数字藏品获得巨大升值机会的情况下,双方一定都将争取己方持有、给对方支付补偿价格的分割方式。笔者认为,结合目前数字藏品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展示服务,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和社交属性,故将数字藏品判归现持有方继续持有,支付对方折价款可能更为合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于上述分析,夫妻一方持有数字藏品,非直接持有的配偶方在离婚时可能是较为弱势的,可考虑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如:1.举证配偶方持有数字藏品是基础,需关注持有方所持有的数字藏品平台、购买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数字证书等信息。若持有方通过社交平台展示数字藏品,可以及时通过网页公证予以固定证据,否则一旦对方删除,再行溯源将为调查取证增加难度。2.若离婚时数字藏品的价值难以确定,而原始购买价格又较低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在离婚时暂不处理,等二级交易市场完全放开符合交易变现条件的情形下,再行主张分割。
以上是以婚姻家事视角对数字藏品所作的浅显分析,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必将给知识产权规制、合同交易、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等领域带来更多的挑战,期待法律规定、理论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层面有更多更全面的回音。
作者简介
魏淑华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擅长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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