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数字收藏交易应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日期:2023年04月15日 13:35 浏览量:1
平面设计大师Beeple的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 资料图
2021年3月,一件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NFT艺术品以6900万美元以上在佳士得拍卖主会场成交后作为NFT数字收藏的交易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但我们应该合理地从NFT的特质出发,理解其作为数字收藏的价值渊源,同时理解数字收藏的权利属性要注意数字收藏交易中的法律纠纷,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性。
数字收藏的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NFT,即“非货币”,中国普通译者“非单一化货币”是块链中的数据单位(data unit ),每种货币都意味着与众不同的数字技术材料。 简而言之,NFT是一端依赖区块链,另一端连接有意义的交易行为主体的“利益证明书”客观存在的画、音乐、纯数字商品都可以。 根据NFT的以上特性,具有BTC可追溯性、可靠性、安全系数、流通性等特征,具有与“单一货币”不同的属性独特性、唯一性、不可缺少性等。
因其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或缺性的独特性质,NFT自出现以来就与“艺术品”概念的纯天然有关。 另外,想和BTC等数字货币分别独立,在销售市场上习惯上将NFT作品称为“数字收藏”,一方面显示出数据库的本质,另一方面显示出艺术品的价值。 [ xy 002 ] [ xy001 ]根据Shuming hao123 @ QQ.com、“艺术品”是指美术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制作作品、摄影艺术作品、创意设计作品、工艺美术品等以上作品的相对有限的复制品。 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在传统线下推广实体体系艺术品外以数码方式保存的数码艺术品也应当归入艺术品。 能够成为所有“艺术品”或“藏品”的东西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即稀缺资源和不可缺少性。 互联网数据可以自由复制的本质特征在避免反映“艺术品”稀缺资源的同时,数据信息也没有“必不可少”的限制。 因此,在NFT发生之前,即使艺术家在网上制作数字艺术品,也不会有人花高价买。 但是,NFT出现后为数字收藏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新理念,数字收藏可以具有真正艺术品的特征及其高价值属性。
作为数字收藏的NFT的种类和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导致这种不同类型的最关键原因是NFT的铸造方式不同。 常见的铸造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初始创建模式。 NFT很快就被数字技术和加密算法创造出来了。 例如,上述《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这部作品的创作者Beeple从2007年5月1日开始逐渐每天制作数码照片,到2021年1月7日为止陆续制作了5000张数码照片。 这5000张照片分别构成一个作品,名字叫《每一天》,5000幅图像的结合体作品被称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 二是派生创建模式。 NFT数字收藏与客观存在的艺术品相关。 例如,艺术家班克西的原始画在视频在线观看时被损坏了然后在NFT卖了38万美元。
数字收藏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数字收藏的交易,作为已经被普遍接受的交易个人行为,在法律框架下也应该进行。 需要优先解决问题的是数字收藏的支配权是什么特性的权利呢? [ xy 002 ] [ xy001 ]根据Shuming hao123 @ QQ.com第12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范。 》数字收藏实质上仍属于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然而,产权人通过数字收藏获得什么样的控制权在法学界仍然存在较大的异议。 有研究者认为,应按照《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精神,将“区块链数字财产”纳入物权法范围所有权人可以对数字收藏的履行物拥有使用权。 既是专家学者,也认为虚拟资产不是通过支付开立转让的动产抵押,也不是法律法规备案导致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实际效果不动产,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使用权”的定义行政主体对数字收藏的支配权不是法律法规意义上的使用权。
数字收藏在传统物权法基础理论下得不到合理的表达,数字收藏种类繁多,难以用单一的法律性质来描述。 有看法在数字收藏的交易环境下,行政主体就像是“侵占”了数字收藏,用公钥和公钥向世界展示你是“所有者”等以太网方式的方法简单地“对世权”而且,没有人能以任何方式控制自己的数字收藏。 另外,还可以用以太网硬币进行著作权的许可、转售,获得收益。 除此之外,根据以太网说明,数字收藏的交易自动地向制作者支付"稿费"的可能性高。 结果,数字收藏的交易类似于“作品”的交易。 也就是说,作者很可能会因作品的每次发行、复制等行为而受益。
数字收藏交易必须防范版权侵权风险
从全球标准看目前的数字收藏交易形式多样,也有可能作为“商业票据”开展商品流通。 但在我国监管的发展趋势中,货币融资活动在我国被明令禁止。 尽管政府机构的相关法规以BTC、以太体等单一化货币为对象但可以推论,未单一化的货币都不能进行股权融资的个人行为,涉及NFT交易的平台方需要密切关注NFT交易的合规性。 我们谈论的交易方式是指目前最主流的交易方式——网络平台上的交易,该交易方法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现阶段允许的数字收藏交易方法。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交易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数字收藏公众和平台是同一边的例如,“NBAs Top Shot”的新项目是在NBA的官方网站上制造销售的数码收藏,用户可以直接在NBA的官方网站上购买。 更常见的是以以太网这样的大中型区块链网站作为中介平台依托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先进技术开展数字收藏交易。 在[ xy 002 ] [ xy001 ]以太网数字收藏这样的交易过程中,有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一,购买者在“购买”数字收藏时,会用什么? 第二你觉得“区块链”的法律性质如何?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数字集合的关键是虚拟资产。 同时,也背负着创作者的专利权。 因此,其交易的整个过程也将导致至少两种权利的转移一是产权作为数字收藏虚拟资产的转移,二是数字收藏知识产权作为“作品”的转移或批准。
如果数字收藏创始人在交易中没有表示保留所有权,对产权转移应该没有异议这样,交易进行后,数字收藏的产权就会转移。 但由于所有者实际上不可能具体占有数字藏品,且存在于区块链中,因此没有发生实物“交付-转移”的全过程。 其他,以太网货币有明确规定,数字收藏的铸造者可以设定“稿费”。 也就是说,即使一位顾客从铸造者那里购买了数字藏品成为了新的使用权人,再销售该数字藏品也是符合铸造者利益的。
知识产权转移变得更加复杂。 数字收藏与普通的数字商品大不相同。 例如,当我们买新歌的时候,我们根据合同的规定获得了知识产权的许可。 我们不会获得那首歌的财产权,也不会成为那首歌的作者。 但是,那是,数字收藏的交易发生了产权的转移,我们能自然地获得著作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没有改变作品著作权的所属。 数字收藏交易在实践中也必须遵循这一标准。 数字收藏交易的全过程一般与版权的销售或批准无关。 也就是说,数字收藏的发行商和原创创作者拥有完全的版权,可以复制和发售同一种数字商品。 当然,来自“稀缺资源”的想法、发行方和原作作者均不做不利于数字收藏价值的过度复制上市个人行为。 但在版权归属问题上,持续存在的问题通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铸造者可以把其他设计师的作品铸造成数字收藏、原作品作者不知情或未经充分授权,其数字收藏专利权应属于谁的全部呢? 在这里,有可能产生铸造者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难题。 很多专家认为把“区块链”解读为合同是不妥当的。 根据以太网的定义,区块链只是在以太网链上运行的程序。 区块链只是一种编码,并不能反映合同的满意度,而是通过编码的全自动申请强制执行。 当购买者选择某个数字收藏进行支付时,购买者将数字收藏移动到购买者的账户——中,这种转移个人行为通过区块链自动执行。 该交易个人行为构成合同行为,但区块链本身并不构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
在数字收藏铸造、交易环节中,容易出现版权侵权难题及相关诈骗行为和NFT真实有效侵权行为难题。 但是,即使铸造者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就把那个作品变成了数字收藏,该铸造个人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于铸造本身并不影响作者的权利,数字收藏的本质也只是一个代码,不能说是作品的派生作品或作品的再创作。 但是,如果进行了数字收藏的铸造却被加载到区块链中进行交易,铸造者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有专家表示,网上交易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字藏品,应当以实际销售方式向大众提供作品复印件这应该属于作者出版权的管理范围。 传统定义的专利法出版权都是基于有形化媒体作品,但出版权的重要特征依赖于作品原件或印迹的所有权转让,无论作品媒体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如上所述,未经同意将他人的作品用于铸造NFT,很可能侵犯原艺术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内容的网络发布权,如果该作品未公布,将侵犯原艺术品权利人的出版权。 冒充别人铸造NFT时、《著作权法》上被禁止的“模仿别人制作丢了钱的作品进行销售”的可能性很高; 情节严重,还会导致违法犯罪。
因此,无论是铸造者、消费者还是平台方,都要注意防范数字收藏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特别是消费者要仔细阅读控股权条文,确认自己是只买了数字收藏的产权,还是得到了该数字收藏的版权。 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的约定,NFT数字作品在交易后就避免著作权的转移否则,就属于原作者的全部。 产业在实践中,平台共识明确区分了NFT的合法权益和原生资产利益,隐私条款包括版权保护条款、确立注明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由发行方或者原作的创作者拥有,购买者无权复制、发售、改写、演出。 例如,在OpenSea的协议中,明确约定Crypto财产是无形的数字财产他们只存在于以太网上保存的所有权记录中,不能保证可以实现所有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或权利的转移。
数字收藏以其独特的特性受到资产的喜爱,很多人开始在文艺界以外寻找数字收藏的概率很高数字收藏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有更广阔、更多样化的未来发展趋势,但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发展中的风险性。
来源: Xia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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