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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交易虚拟货币被冻结

2023年06月26日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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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文不是标题党,现在虚拟币搬砖赚钱的otc虚拟币商家,如果不注意相关的刑事风险采取补救措施,有被冻的经历,解冻后仍继续交易的,又收到赃款的,有可能会涉嫌犯罪

二、最新的“明知”认定规则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其中“既往经历”是值得注意的。结合上下文,该会议纪要采用原则+列举的认定逻辑,除上述原则性的概括表述,为了使“明知”的认定更加合理,还进行列举式7项具体的直接认定明知的情况,但其中与“既往经历”关联的有: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以上规则说明,“既往经历”中的被告知过违法犯罪,或账号被冻结查封过的,成为推定“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得分项了。

虽然出租出售“两卡”与虚拟币易并不相同的,但是实践的法院中认定的逻辑却惊人的相似,究其原因在于,卡和币都容易协助网络犯罪的嫌疑人转移赃款。

三、实践案例

(一)虚拟货币的otc商家,被告告知冻结账有电话诈骗,仍交易,被认定帮信罪

【(2021)川0191刑初542号】被告人尹强为牟利在“绿洲”平台以及“火币网”从事虚拟币买卖交易。2020年11月,尹强名下尾号3105招商银行卡在“绿洲”平台交易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取电信诈骗资金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尹强明知该情况,仍继续在该平台上交替绑定个人名下尾号8474民生银行卡、尾号0242平安银行卡、尾号3883、9037贵阳银行卡、尾号3730长城华西银行卡继续进行虚拟币买卖交易,即根据“绿洲”平台派单信息,在其个人银行卡内收到资金后,将其持有的虚拟币支付给订单的交易对方。

法院认为,尹强系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币买卖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而被告知其收取的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尹强在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更换银行卡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交易期间其使用的银行卡多次被止付、冻结,足以认定尹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尹强的行为有别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专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予以转账、套现,以获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收入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因此认定尹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otc商家赚差价,多张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仍不停变换银行卡继续进行虚拟币买卖,法院定帮信罪

【(2021)闽0802刑初224号】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海于广西北海市开始在火币网上买卖泰达币并从中赚取差价(通过比市场价低的价格买入,比市场价高的价格卖出),期间其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李海明知在火币网上交易虚拟币上的资金存在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在2019年7月份仍邀集被告人李旺华参与虚拟货币买卖。

经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海使用其本人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5440)进行虚拟币买卖获利,该卡流入资金总额1031925.21元、流出资金总额1034508.54元,其中在2019年6月6日被害人王某被骗的159000元中有4000元转入该卡内。被告人李旺华使用其本人及哥哥李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虚拟货币买卖,获利与被告人李海五五分成,期间支付宝、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被告人李海所使用过的李某的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17××××9754)在火币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买卖,从2019年8月5日至10月18日,流入资金总额为596445.58元,流出资金总额为596444元,其中被害人黄某被骗的14000元经多次转账后全部流入该卡内。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李旺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海的涉案金额为1628370.79元,被告人李旺华的涉案金额为596445.58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准确,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海、李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海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人李海、李旺华通过低于市场价买入、高于市场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虚拟币交易,明知银行卡多次、多张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仍不停变换银行卡继续进行虚拟币买卖,且部分被害人报案后查实被骗款项流入涉案银行卡,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结语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目前毁誉参半,本来是一种中性的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有的人把它当作投资对象,有的人为了非法目的,利用其去中心化不受监管,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的特点用于犯罪的工具或洗钱的途径。

我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公民应该注意,虚拟币交易有风险,从事该行业进行虚拟币经营活动,应该注意刑事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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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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