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信用卡利息怎么算(邮政信用卡利息怎么算利息)
日期:2023年04月22日 10:35 浏览量:1
此案例中张某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恶意躲避邮政储蓄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更换联系方式,在一审宣判他只还本金,不需要还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如果一审开庭时被告能意识到问题严重,引起他注意,后面就不会被罚款2万,判刑1年的结果。
我们日常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果出现逾期还不上,一定不要以贷养贷,特别是每次还最低还款金额,因为利息太高。千万不要跟银行玩失踪,也要防止被催收人员套路,因为银行如果连续几个月联系不上你,或者催收过程中收集好完整的起诉证据,很有可能会被起诉,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看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此案一审的时候就是按照刑事立案。
特别强调,我们在处理信用卡逾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法,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于xxx,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0546),初始额度8万元。后被告人张xx持卡多次消费,并于2018年形成逾期,透支本金91323.71元,未能按约定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张xx通过更换预留手机号码变更联系方式、逃往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等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截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1323.71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张xx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开卡材料、分期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逾期公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退赔透支本金91323.71元。
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为,因疫情原因,上诉人经济状况不佳,但有强烈的还款意向,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家属筹款需一定时间,筹到钱准备还款时,上杭法院已经宣判了。上诉人愿意还清所欠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透支本金91323.71元,请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x亲属代上诉人张xx向本院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xx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原判根据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偏重,且上诉人张xx在二审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张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上诉人依法宣告缓刑。上诉人张xx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张xx退出的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本案生效后返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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