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虚拟币(微信公众平台: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不实、误导营销宣传)
日期:2023年04月17日 19:48 浏览量:1
微信公众平台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坚决打击平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法律风险,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
一 、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其中的“导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
案例:
● 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以有偿荐股为名,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的行为。
● 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
二、禁止进行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内容:内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效果、收益或对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债)。
案例:
三、禁止进行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证。
案例:
四、禁止进行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
● 公众帐号名称设置环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
来源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
编辑 谢永利
流程编辑 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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