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虚拟币(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当心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年04月17日 20:32 浏览量:1
张德琳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虚拟货币“挖矿”作为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在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拟货币交易案件:该案中,王某向李某某转款150万元,约定由李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并在工作日向王某返还固定收益。后因为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下跌,李某某未能按期返还收益,王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让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李某某转给王某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最终在交易平台出售实际金额以抵销上述债务。李某某按约转虚拟货币给王某后,因为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王某只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并提现,剩余部分无法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签订借款背景来看,李某某是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并报警后,按王某要求出具的借条,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逻辑和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结合双方均自认存在投资虚拟货币及场外交易行为的陈述,案涉款项更符合投资特征,王某通过李某某投资虚拟货币,是未经批准的非法投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剩余虚拟货币未予抵销系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交易的兴起,生活中常出现委托理财合同中尤其是委托虚拟货币交易的当事人,在其不能按约收到理财收益后,常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受托人还款,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审查借条签订的背景、交易习惯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系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都应被禁止。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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