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现场检查(信托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总结)
日期:2023年04月22日 08:14 浏览量:1
五矿信托最新资产规模7175.87亿
五矿资本今日晚间发布半年报,同时披露五矿信托上半年多项核心数据。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五矿信托坚持“强主动管理、压事务通道”导向,业务创新更加多元,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截至报告期末,五矿信托总资产 273.23亿元,净资产233.61亿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28.38亿元、同比增长49.14%,净利润 20.06亿元、同比增长 37.07%。五矿信托持续强化主动管理能力建设、压缩事务管理类业务,截至上半年末主动管理规模 6398.80 亿元、较年初增长7.06%,主动管理规模占比89.17%、较年初提升4.13个百分点;事务管理类业务规模777.07亿元,占比10.83%,较年初减少274.43 亿元。五矿信托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业务,截至报告期末业务规模为1585.34亿元,是年初规模的2.25倍。此外,五矿信托在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领域的探索也取得一定突破。
截至报告期末,五矿信托信托资产规模7175.87亿元,与去年底基本持平,其中八成以上为集合信托,具体信托资产的运用及分布情况如下:
公告同时显示,五矿资本2021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4.7亿元,同比下滑39.51%;归母净利润24.24亿元,同比增长21.36%;基本每股收益0.50元。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16亿元。
监管认定民生银行代销某信托存在违规
等待许久之后,杜女士终于拿到了地方银保监局对于民生银行存在销售违规的认定。
这也是民生银行代销的外贸信托-瑞智精选映雪债权专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映雪信托计划)惨遭清算后,投资人持续维权后获得的一点进展。此前,民生银行将映雪信托计划销售给多名私行客户,然而这一客户经理口中的“优质”产品运作不足2年就惨遭清算。据悉,映雪信托计划所投的1期基金踩雷了泰禾、华晨、西王等“知名”债券,投资人或将面临巨额亏损。
另有多名投资人表示,民生银行客户经理存在误导、代替客户操作、未进行双录等销售问题,同时该行客户经理对产品没有清晰的了解就引导客户购买。由于多次与银行交涉未取得任何进展,投资人陆续将民生银行及相关机构投诉至银保监会。
邯郸银保监分局回函
根据邯郸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监管认定,民生银行客户经理发送给杜女士的产品信息与映雪信托计划中的产品描述不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行为。在产品出现风险后,该行客户经理在解释沟通中建议杜女士不要赎回,但没有明示仅为代理告知,违反了该行代销合规销售的相关管理办法。不过,有部分杜女士投诉的问题因缺乏证据而未被采纳。
家族信托持股企业上市迎新契机
日前,证监会同意盛美股份在科创板IPO注册,这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包括国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的家族信托。
招股说明书显示,盛美股份主营业务为从事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半导体清洗设备、半导体电镀设备和先进封装湿法设备等。
这家公司的股权架构比较特殊。创始人及其儿女通过两个家族信托持有控股公司美国ACMR部分股权,通过控股公司美国ACMR间接控股盛美股份。两个家族信托共持有盛美股份1.65%的A类股和0.39%的B类股。
在此之前,“三类股东”问题一直是家族信托持股企业在A股上市的主要障碍。
所谓“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而得名。按照监管政策要求,“三类股东”的存在不利于满足现有政策法规下对于IPO企业的核查要求。这主要是由于信托计划中投资者人数较多,不利于满足企业“股权清晰”及200名股东人数的限制要求。
有业界观察人士表示,盛美股份获批上市对于家族信托而言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非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间接少量持股已经被监管部门认可。
中信信托因违规使用信托资金再收罚单
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显示,因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信信托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员工戴鑫栋给予警告。
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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