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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04月23日 23:21 浏览量:1
微信抽奖抽中特等奖
本来是件挺开心的事
但是商家提供的奖品货不对版
兑奖奖品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呢?
而商家的微信抽奖活动
是否属于有奖销售?
基本案情
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婴幼儿游泳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3月8日,优幼公司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发布了一篇题为“春风十里、女神接礼”的微信文章。该文章称,优幼公司将举办抽奖活动,活动奖品分6期,共38份礼品。活动时间为2020年3月8日至3月14日,参与对象为吴江0-8岁宝宝家庭,参与方法为:1.填写信息报名成功;2.获得1个抽奖码;3.邀请好友,每多一位好友报名可额外获得一个抽奖码;4.等待开奖。文章展示了6重奖品的图片及介绍,其中06“无敌幸运星”的奖品为趣游大礼包一份,包括扫地机器人、趣游心享卡、行李箱。三项奖品各配有一张产品图片,并在下方标注“终极大奖3.14号20:00送给最幸运的你”文字。
在上述微信抽奖活动过程中,王某夫妻抽中了第6期的“无敌幸运星”奖。2020年10月,王某收到优幼公司兑付的扫地机器人奖品,但王某发现其领取的扫地机器人与优幼公司发布的奖品图片不一致,而且只能用干电池,与其预想差距较大。为此,王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称,优幼公司在举办“春风十里、女神接礼”抽奖活动中,兑奖的奖品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
2021年4月22日,吴江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优幼公司在进行有奖销售时,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并中奖后在奖品的实际价格上产生了分歧,且该消费者抽中的还是宣传所称的终极大奖,实际兑付的产品与消费者的预期有差距。优幼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品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优幼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优幼公司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吴江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优幼公司主张其举办的微信抽奖不属于有奖销售的理由主要是参与者不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可参与抽奖。但是,优幼公司举办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从事有益于公众或社会的公益活动。根据优幼公司设置的抽奖规则,凡是参加微信抽奖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需要填写报名信息,包括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联系方式、是否会员等,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额外获得抽奖机会。也就是说,要参与抽奖,必须将参与者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优幼公司,额外获得抽奖机会也是基于邀请他人提供了身份信息。从表面上看,参与抽奖无需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参与者是以其个人信息换取抽奖的机会。
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数字化时代的当下已然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参与者用自身的无形资产换取获得奖品的机会,本质上仍然形成了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其抽奖活动面向全部消费者,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发掘潜在的客户,从而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即便消费者未支付货币对价,也以其他行为替代,如填写身份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等。因此,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的经营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吴江市场监管局认定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优幼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什么是有奖销售,何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便是一起因对有奖销售的理解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行政诉讼案件。
有奖销售的定义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从该定义来看,有奖销售局限于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本案原告一再强调的是其举办的抽奖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不需要参与者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没有销售行为,故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定义的有奖销售。对于涉案微信抽奖活动是否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应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深入分析涉案微信抽奖活动的本质,从而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
在互联网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流量”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营者之间的“流量竞争”也越演越烈,通过抽奖、附赠礼品等方式获取流量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手段,同时流量市场乱象也应运而生。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去餐馆就餐,巧遇新店开张,关注公众号,转发朋友圈,点赞满数额便可额外获赠礼品;和家人逛商场,推销人员手捧各类新奇小玩具,扫码入群或填写宝贝昵称、留下联系方式即可随意挑选玩具一件;店铺节日活动,只要关注公众微信号,转发微信朋友圈,便可参与抽奖……其实这些都是商家的促销方式,或为了宣传商品,或为了挖掘客户,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
同样的,本案中的微信抽奖虽不以参与者进行消费作为获得抽奖机会的条件,但是要求参与者在参与抽奖前填写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还要转发朋友圈,实际上参与者用其个人信息及流量资源换取了抽奖机会,经营者借此宣传其商品,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招揽客户。
在此前提下,抽奖活动的举办者设立的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品等信息应当清楚、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应当一致,否则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判决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兑现奖品与宣传奖品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图片来源于网络)
转自:吴江法院
作者:陈 蕾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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