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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号)显示,经查明,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中逢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对中逢昊的上述全部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津逢、总裁胡东旭(现名胡喻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逢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何江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中逢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曹津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胡东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何江风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批,于2014年正式获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编号:P1003821),成为国家认可的可以从事私募证劵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津逢目前持有中逢昊6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现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据中证网2017年3月6日报道,2015年3月,证监会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逢昊在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方面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中逢昊启动立案调查。

中逢昊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登记备案,部分报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大量投资低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三是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开募集,夸大宣传嫌疑;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基金运作的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与项目公司的关联关系。由于中逢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无法真正、全面地了解公司项目运行的信息,风险积聚。投资者由于被虚假、夸大宣传所吸引,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最终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调查期间,中逢昊时任总裁、拟认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胡东旭突然失联。胡东旭自从与监管机构谈完话后就一直已生病为由没来上班,公司事务由副总裁何江风暂时负责。之后,在2016年1月,中逢昊的兑付风险显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凸显,涉及的人数及资金量都非常巨大。同时,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举报中逢昊非法集资报案后,决定对中逢昊立案侦查。

当时,中逢昊实际控制人曹津逢长期待在美国,经证监会工作人员反复劝说,曹津逢终于在2016年2月份回国,前往监管机构汇报了公司目前的情况,并承诺要调配资金解决目前的兑付问题。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中逢昊涉嫌非法集资,将曹津逢依法逮捕。

中逢昊此次存在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1期”(以下简称“纳米1期”)2013年12月23日开始募集,2014年9月4日募集结束,实际投资者为245人,募资金额为9099万元。但该基金备案信息显示,基金投资者为49人,募集总额为5000.万元。中逢昊未按实际投资人数及募资金额办理基金备案。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2期”(以下简称“纳米2期”)2014年9月2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3月1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刘某钢入资5万元。2014年9月4日,纳米2期第一笔投资款转入投资对象。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纳米2期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亨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保利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津保利行”)2015年1月31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8月3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邢某友入资30万元。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天津保利行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纳米1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9月4日,共向228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纳米2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1日,共向33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天津保利行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向334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逢昊管理的上述三只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中逢昊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有天津保利行项目募集说明书封皮,封皮上载有咨询电话010-59****08-878。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逢昊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中逢昊向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北京中资鼎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基金”(以下简称“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的投资者提供《确认函》,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明确10%左右年化收益率。同时,中逢昊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其财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内容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中逢昊在自行销售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4只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签订风险揭示书。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中逢昊未向投资者披露其与纳米1期、纳米2期项目投资对象兴农高科纳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明股实债的真实运作信息、收益情况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曹津逢、胡东旭(现名胡喻翔)、何江风)

〔2019〕5号

当事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95号1室,法定代表人曹津逢。

曹津逢,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胡东旭(现名胡喻翔),男,1987年2月出生,时任中逢昊总裁,住址:吉林省扶余县。

何江风,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逢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逢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1期”(以下简称纳米1期)2013年12月23日开始募集,2014年9月4日募集结束,实际投资者为245人,募资金额为90,990,000元。但该基金备案信息显示,基金投资者为49人,募集总额为50,000,000元。中逢昊未按实际投资人数及募资金额办理基金备案。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2期”(以下简称纳米2期)2014年9月2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3月1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刘某钢入资5万元。2014年9月4日,纳米2期第一笔投资款转入投资对象。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纳米2期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亨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保利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津保利行)2015年1月31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8月3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邢某友入资30万元。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天津保利行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纳米1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9月4日,共向228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纳米2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1日,共向33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天津保利行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向334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逢昊管理的上述三只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中逢昊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有天津保利行项目募集说明书封皮,封皮上载有咨询电话010-59****08-878。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逢昊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中逢昊向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北京中资鼎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基金”(以下简称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的投资者提供《确认函》,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明确10%左右年化收益率。同时,中逢昊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其财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内容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中逢昊在自行销售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4只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签订风险揭示书。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中逢昊未向投资者披露其与纳米1期、纳米2期项目投资对象兴农高科纳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明股实债的真实运作信息、收益情况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入伙协议、确认函、登记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

中逢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对中逢昊的上述全部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津逢、总裁胡东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逢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何江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逢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曹津逢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对胡东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四、对何江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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