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虚拟币(“国家队”入场、前沿案例频出,NFT行业辞旧迎新?)
日期:2023年04月19日 08:10 浏览量:1
文/陈冠琪
与2021年的如火如荼之势相比,NFT行业在2022年可谓是经历了一些波折。
虽然市场规模在持续扩大,但虚拟货币热度下降、监管态度不明等因素,都导致NFT这个“风口”的关注度锐减。去年下半年,腾讯叫停“TME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平台“幻核”等业务,更是被有些人认为是国内NFT行业遇挫的一大征兆。
然而,就在2022和2023的新旧交替之际,与NFT相关的重要讯息不断出现,大大提振了行业的信心。难道说,2023年才是国内NFT行业正式起飞的时间点?
1
“国家队”入场,NFT二级交易迎来曙光?
1月1日,全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北京举行平台启动新闻发布会,引来了无数的关注。
该平台最引人瞩目的,应该是其政策指导色彩和国资背景——由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华版数字版权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新华社瞭望智库进行政策指导,由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技术支持。
中国技术交易所是什么来头?它是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发布会中介绍,该平台的交易种类包括知识产权、数字版权、数字藏品等,高度关注元宇宙、Web3等新技术、新场景,并致力于挖掘中国的数字资产及IP。平台将为数字资产交易业务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规范的交易体系、科学的交易流程、安全的结算机制,夯实数字资产交易业态的底层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平台建立合规监管、数字资产创新、元宇宙产业场景三大委员会。其中,合规监管委员会主要由政府主管单位和监管机构组成;数字资产创新委员会主要吸纳文博、文旅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一级平台、IP版权方等市场力量;元宇宙场景产业委员会主要吸纳颁布元宇宙相关支持政策的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及相关资产方等。
如此高规格的背景,以及如此典型的架构设计和充满野心的构想,难怪媒体报道时都纷纷使用“国家队来了”的字眼。
与商品无异,数字藏品天然地呼唤交易属性,买家之间的二级交易是为NFT市场注入活力、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的动因。但由于涉及合规风险、金融风险等问题,此前国内的许多NFT平台都只支持发行功能,不支持二级交易,即不允许用户与用户之间交易NFT,顶多支持附带各种限制条件的转赠功能,这是目前国内NFT业务体量难以突破的原因之一。
而这个平台的相关报道口径一直强调“二级交易”和“合规”,可以说是切合了整个行业的期待:一个合规的二级交易平台,体现出官方背书的正面态度,预示着中国NFT未来正式放开二级交易正在成为可能。而数字藏品能够合规地流转,绝对是开启行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条件。
2
“NFT第一案”二审,司法实践更进一步
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正式成立的前几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全国首例NFT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对该案一审判决的解读请见《NFT第一案:胖虎打官司,打出了NFT的司法审查新标准?》)
虽然结果不变,但二审判决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等要点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也对一些新问题进行了诠释,对此后与数字藏品有关的案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性质:特殊类型的物,但不涉及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
如果NFT数字藏品的底层文件为作品,则为NFT数字作品,即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
一审判决认为,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转移,NFT数字作品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所有权转移。
但是,被告上诉认为,NFT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一审法院的该等观点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NFT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而结合《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NFT的“占有”更多体现为对“所有人”身份的表征,其支配也需依托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故其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益。
因此,一审判决对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表述有模糊之处,不应是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NFT交易呈现的后果是“持有者”发生了变更,基于该NFT的财产性权益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
·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不受发行权规制
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阶段,用户将储存在终端的数字化作品复制到NFT平台的服务器上。在发行阶段,发布者在平台上上架发布NFT数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种获得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在出售转让阶段,区块链中产生变更记录,但NFT数字作品始终存在于发布者最初上传的服务器中,未发生存储位置的变动。
因此,在本案中,用户将其铸造的NFT数字作品在公开的互联网平台发布,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二审判决进一步阐述了交易行为不受发行权规制、进而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理由:与发行权相伴随的是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上物权的转移,而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的结果是财产性权益的转移,故其虽然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故不能用权利用尽原则免除责任。
· 数字藏品平台的角色和责任边界
二审法院对于涉案平台法律地位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即该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平台,但其提供的是新型的网络服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析技术服务”。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其应承担的审核义务高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通知-删除”责任,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机制以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进一步地,二审法院认为平台的审查介入时间应当提前到用户铸造NFT数字作品时,也就是要求铸造者在上传作品的同时提供初步的权属证明。审查标准应当达到“一般可能性”标准,即该等初步证据能够排除明显不能证明权属的证据、具有使得一般理性人相信存在权利的可能性即可。
在法院认定平台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平台主张,在服务器删除侵权图片、屏蔽涉案NFT在区块链上的链接地址就能起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对此,法院认为在删除图片、屏蔽链接后,记录了侵权信息的NFT仍存在于区块链上,并未起到销毁侵权信息的效果,因此平台应当以“将涉案作品在区块链上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来停止侵权。
3
认知深入,司法和监管态度利好?
“NFT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转变,就是由一审判决中对NFT的类物权定性,转为认定NFT数字作品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的范畴。这与另外几起NFT相关案件的观点是一致的。例如:
· “NFT盲盒案”
例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去年11月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盲盒”被退款而向平台索赔,本质为合同纠纷。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对NFT的法律性质作出了认定: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二级交易案”
而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去年12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绕过腾讯“幻核”平台的规则,私下签订了转让NFT的合同。法院亦认为NFT数字藏品系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客体范畴。
可见,到了去年下半年,法院对于NFT法律性质的认定标准已经与上半年的“NFT第一案”一审有了较明显的区别,并且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财产权的定性,是更符合NFT原理和行业实践的。
此外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观点:
第一,法院在对“NFT盲盒案”的评析中提到,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次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数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藏品交易中的违约损失相比较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失,更加直观精准、便捷高效。
第二,在“二级交易案”中,法院提及我国目前并未开放NFT二级市场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腾讯幻核平台也未开通二级市场的买卖、转赠功能,但是并未因此认定双方私下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双方签订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因自始无法获得二级市场交易的支配权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
可见,除了技术原理、法律定性等问题之外,法院对于NFT的各方面认知都在不断深入,也在积极探索NFT自身特点对于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此外,虽然行业此前对于NFT的二级交易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但起码二级交易并未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NFT二级交易的合同也并未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法院对NFT的认知不断深入,态度也趋于积极的同时,监管也在不断地探索和释放信号。
从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开始,虚拟货币成了“见不得光”的存在,与虚拟货币密不可分的NFT也被蒙上了一层晦暗的色彩。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虽然金融系的行业组织发布该等文件让从业者产生忧虑,但该倡议的实质是阻挡NFT的金融化,而非NFT本身。该倡议也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对行业来说其实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到了2022年下半年,更是有一些地区开始对NFT的法律法规进行布局。
例如,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提及“支持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10月31日,香港发布了《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明确发展NFT,这被认为是香港竞争全球虚拟资产中心地位的信号。这些变化,都极大地提升了从业者的信心。
新业态的发展,不仅要经历商业模式的反复试炼,也总会面临合规问题的迷茫和阵痛。这两条轨道中的任一被堵塞,都可能导致这个业态的折戟沉沙。正如笔者在评析“NFT第一案”一审判决时所言,到底是真风口还是真泡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NFT产业是否能够顺利厘清合规、权利等法律问题。
可喜的是,在该案一审后的近一年内,我们能明显看到司法实践和监管态度的积极动向,NFT行业的合法性轮廓已经隐约可见。期待NFT行业在2023年能够真正迎来属于自己的发展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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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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