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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 矿机(21说案丨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终审 法院认定因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日期:2023年04月20日 09:57 浏览量: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终审宣判。该起案件是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虚拟币交易除了在民事领域具有高风险外,近几年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法律界人士表示,与虚拟货币相关联的犯罪往往具有犯罪金额大、被害人多、隐蔽性强等特点,对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深,社会危害性大,司法机关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态度。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终审宣判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区块链公司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矿机”的损失。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一审后,丰复久信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解读:针对虚拟货币案 政策揭示风险 裁判趋向一致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处理数字货币等相关案件的链法团队负责人郭亚涛律师表示,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与此案事实一致或类似的其他案件,基本也会沿用合同无效的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在早期因各地对虚拟货币的认知不同,且没有明确的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地裁判存在一定差异化,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差异较大。近一年来,由于政策及监管逐渐明晰,各地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裁判也逐步趋向一致。

业内资深负责金融案件办理的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判例的形式,再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违法性,以及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的裁判要旨。

在政策规范层面,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都揭示了虚拟货币在发行、流通、融资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危害后果。

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对经济秩序破坏程度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现,近几年,虚拟货币引发的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持续发生。今年3月,东城法院宣判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帮助网络诈骗团伙,将该团伙诈骗所得134万元兑换为数字货币并转移,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

郭亚涛表示,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指的是一国主权货币。但需要强调的是,以刑事案件为例,虚拟货币能够表征刑法中的财产法益,虚拟货币虽不具备货币价值并不影响其财产属性。比如有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秩序,也侵害了财产法益。也就是说,司法是认可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流通或用于投资交易活动的价值的。虚拟货币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不是完全禁止。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频繁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比如交易变现问题,因有可能涉及“黑钱“而面临被办案机关冻结的风险。此外,按照央行的政策,各银行也会密切关注一些可能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一旦被标记,可能会被银行拒绝提供服务。

负责金融案件的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表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和活动。”从具体罪名看,相关活动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洗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等多项罪名。

近几年国内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从公开途径可查询的判例看,北京、上海、四川、江苏、湖南、安徽等大部分省市都有相关刑事案件的发生,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在洗钱、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比如去年最高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反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陈某枝洗钱案就是一起利用比特币将集资诈骗所得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例。在处理方面,由于此类犯罪往往具有犯罪金额大、被害人多、隐蔽性强等特点,对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深,社会危害性大,司法机关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态度,根据相关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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