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销售原则(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
日期:2023年04月23日 23:46 浏览量:1
对资管产品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是落实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要求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尽职履责的重要体现。2022年6月2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资管产品金融资产计量、收入费用核算等特定会计问题进行明确,对相关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等具体内容做出统一规范,对部分实务问题加以强调。《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信托产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规定》是未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
《规定》出台前,金融监管机构已对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和指引。首先,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对资管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做出原则性规定,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一定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发布《中国基金估值标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分别对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估值做出规范。2021年,银保监会进一步对理财产品估值做窗口指导,要求清理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定开理财产品。
此次《规定》的出台,对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做出统一规范。针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2005年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但此后未跟随《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而更新。2020年,财政部发布财会〔2020〕22号文件,要求适用“资管新规”的各类资管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此次《规定》在要求资管产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对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未来信托产品的会计核算需要全方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二、《规定》规范信托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
(一)核算理念: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信托产品由于一般期限较短,且不少项目中,利息的收取和费用的支付多以信托年度为周期进行安排,因此在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实务中,不少信托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入和费用,即在信托产品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管理费用时确认费用。
本次《规定》则强调了资管产品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持续经营假设,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这是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础。二是明确会计分期,明确资管产品统一以自然年度进行会计分期。三是明确收入费用核算方法,资管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提出,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管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计入相应服务期间。四是增设权责发生制相关科目和报表项目,包括“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二)资产分类: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三类。其中,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估值波动小,净值平滑,有利于产品发行,但却不能完全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波动情况。“资管新规”对过渡期内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执行较为宽松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采用:(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本次《规定》则进一步严格限定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范围。一是强调只有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才能够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这意味着“资管新规”中提出的“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不再成为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理由。二是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允许使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进行估值的产品,也要求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判断计量方法;如以出售为目标,则应当对相关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未来信托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将主要为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贷款及应收款项类资产。
(三)减值计提: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信托产品持有资产按照“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即只有发生贷款逾期等违约事件、出现信用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这种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低估资产信用损失、在确认时点又会引发资产价值断崖式下跌等问题。
为解决“已发生损失法”的不足,我国新金融工具准则(资管产品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减值准备的计提不是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该模型将资产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分为“信用风险低且未显著增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减值损失已发生”三个阶段,以便及时充分确认资产的预期损失。
本次《规定》进一步强调以“预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在信托会计核算实务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较为少见,因而计提减值准备将主要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类金融资产。
三、《规定》对信托产品运营管理的新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财务核算的重要性
随着净值化管理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资管产品进行准确财务核算的要求也显著提高。信托财务核算将并不仅是简单的记账功能,而是综合信托项目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托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和准确反映,以此形成的净值是投资人申赎资管产品份额的依据,也是投资人对不同产品进行评价和比较的重要因素。目前,资管产品核算的准确性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内容之一。2021年,银保监会已分别对“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开出罚单。在标品信托业务中,财务核算与估值的效率和质量已成为重要竞争力。未来,信托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核算估值的重要性,持续提升信托会计核算与估值的专业性。
(二)加强对信托财务核算的协同与系统支持
在信托产品财务核算中,无论以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费用,或是开展业务模式测试,还是运用估值技术估值,离不开业务条线和其他运营管理环节的基础信息和专业判断。为提升信托产品财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一是在信托产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收入费用收取方式和时间节点,特别考虑浮动报酬、超额报酬等非标准化条款对信托财务核算的影响。二是优化组织架构,集中运营职能,加强项目运营管理、信托估值和信托会计核算等部门间的协同与信息共享。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对信托财务核算的支持力度,完善信托业务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为信托产品准确高效核算提供系统保障。
(三)加强摊余成本法估值产品的合规管理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次《规定》均进一步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信托公司应加强对此类产品的日常管理。一是在信托设立环节,对产品设计方案、估值方法和估值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产品设计和估值方法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在信托运行环节,对所投资产严格执行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测试,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债券和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不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投资,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三是对现金管理产品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控制摊余成本计算的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度。
(四)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制度流程
《规定》强调相关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公司的估值管理提出新挑战。2022年5月,银保监会已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从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内部控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审查要求等方面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进行规范。《办法》也明确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为准确计提信托产品的减值准备,信托公司也应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对资产减值计提的实施过程做好全方位管理。
(五)《规定》实施范围外的其他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仍有待关注
《规定》的实施范围是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对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根据《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服务信托,特别是以非货币财产设立的信托,《规定》并未明确。这些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已有61家信托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报告,从年报数据来看,信托公司已进入了行业转型的“深水区”,正面临“业务转型、压力提升、分化加速”的发展新格局。
本文源自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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