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融资借款协议(大额借款合同)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14:07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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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家事、投融借贷等领域是非常常见的,对律师而言也是颇为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笔者以自身亲办案例结合网络检索案例,以借贷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形成本篇科普小文与朋友们分享。
一、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定义很容易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试以图例表示之:
2、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意义?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无疑是有较大意义的,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意味着责任主体增加、责任财产增加、回款风险降低。
3、离婚后双方还需要偿还共同债务吗?
当然需要。决定婚姻关系是双方的事,共同债务也是双方的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后共同债务会变成一方债务吗?
通常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在离婚做财产分割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确定由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则共同债务就“变成”了一方债务。
5、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简单说,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不能追偿,离婚之后的清偿可能存在追偿空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没有追偿的基础。离婚之后的追偿则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夫妻一方身故另一方会免除共同债务的部分清偿责任吗?
不会。无论一方身故时是婚姻存续状态还是双方已经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都有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7、一方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吗?
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个很烧脑的问题,这个标题还可以换句话说:夫妻共同债务仅限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吗?经过笔者查询判例,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可以扩大到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应当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两种观点都有判例支持,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判例可参见:(2018)湘04民终2107号、(2016)苏民终1203号;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判例可参见:(2018)苏10民终1376号、(2019)鲁09执复4号。
笔者经过阅读判例,找到一些裁判规律,形成图例如下,不知理解是否偏颇,请方家指正:
二、借贷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点
1、是否共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成立法律关系的基础,作出意思表示才能设立(如签订合同)、变更(如变更合同)、消灭(如解除合同)法律关系,不过多解释这个专业语汇,只举些例子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法律层面的意思表示:
共同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表现形式见上图,只不过是两人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进行追认确认。
2、借款金额与家庭生活是否匹配
借款金额也应当作为债权人关注的一个风险点,借款金额往往与借款用途相关,借款用途是否正当(是否与家庭生活相关)、借款金额与借款用途能否匹配应当为出借人所核验。
这个风险很难量化,不同地区、不同收入、不同年龄段的家庭生活所需都不相同,通常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贷款机构的尽调结果作出判断,超出夫妻家庭生活所需的借款金额存在被认定为一方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3、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客观来讲,这个证明责任对债权人(出借人)来说比较高,“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比比皆是,钱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怎么时时监控用在哪里呢?
按照实务经验,定期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与债务人核实确认借款用途并注意留痕,是解决提供证明材料的办法之一,至于“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去找另一方追认(宜早不宜迟)。
4、夫妻关系证明
一起签字借款的一定就是夫妻吗?提供了结婚证的一定就是夫妻吗?提供户口本的一定就是夫妻吗?不一定!万一离婚了还保留结婚证呢?万一证件是伪造的呢?
如果打着夫妻名义借款来的却不是夫妻,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骗贷风险。这就要求对核验夫妻关系证明谨慎一些,如果没有高可信度的联网信息源,涉及大额借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盖红章的夫妻关系证明(也可能是假的),甚至去行政机关核验。
三、结语
实务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婚姻家事等案件延伸的一大难题,其中涉及大量合同、婚姻、继承、担保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夫妻双方、夫妻之间、债权人、第三人等多个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很多问题对律师来讲也非常有挑战性,画个图让朋友们感受一下,看看迷糊不?
最后,笔者再次说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往往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本文不能窥之全貌,本文亦不可作为法律意见或操作指导,碰到此类难题的朋友不可轻易对号入座以自身利益试错,多问问包括笔者在内的律师朋友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升权益保障!(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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