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诈骗判几年缓刑
日期:2023年05月14日 23:13 浏览量:10
在虚拟平台上冒充“富翁”,谎称自己有大量虚拟货币欲低价出售以诈骗被害人钱财,4月22日,定远县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新类型诈骗案件,“00”后被告人秦某龙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比心APP是一个互联网游戏陪玩平台,用户在该平台上消费需要充值比心币(比心APP上的一种虚拟货币),2019年11月,被告人秦某龙在比心APP上结识了被害人蒋某雨,秦某龙谎称其在比心APP上有价值18万元的比心币,欲以超低价出售,蒋某雨被秦某龙报出的出售价打动,遂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告人秦某龙支付宝账户分两次转账人民币计72000元,用以购买秦某龙所说的18万元比心币。资金到账后,被告人秦某龙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比心币,并以必须再支付28000元、充值满10万元才能提现等为借口欺骗被害人蒋某雨继续转账,2019年11月21日,蒋某雨又向秦某龙支付人民币28000元。因一直未能收到秦某龙承诺的18万比心币,蒋某雨意识到事情不对,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秦某龙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某龙在其家人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龙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患有严重的癫痫,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秦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在此提醒,遇事需冷静,千万别轻信,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成熟,现在很多网络虚拟平台已经成为骗子的聚集地,一定要对“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保持戒心,也警告某些欲走迷途的人,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若以犯罪为手段,纵使获得一时的满足,终将导致一生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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