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规定&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外汇&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外汇管理市指)
2023年07月09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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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虚拟货币行业的人,我们经常谈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美国的外汇管理条例,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你知道外汇在人身上指的是什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美国的外汇管理条例?今天就让边肖告诉你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一切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六条以人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禁止外币流通,结算不得以外币计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上条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第九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第十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使用按照国务院';中国的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规定。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十二条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由个人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储蓄存款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在境外用汇,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的限度,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办理报关手续;超过规定限额携带外汇出境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证明。。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收取的签证费和认证费以人民币支付。如需汇出境外,可持上述条款内容作为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缴纳。
前款规定以外的境内其他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上条内容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售汇通知到外汇指定银行付款。第十六条境内机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的人民币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可以依法纳税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外国人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外汇,依法纳税后可直接汇出或携带出境;人民币,依法纳税后,凭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人员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凭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调回境内。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售外汇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应由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批准后,上述条款的内容按照国务院';美国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即资金汇出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和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企业按照前条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国外贷款应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前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局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业务活动。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业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不限制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和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外汇收支和账户变动情况。第八条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除非国家另有规定。。第九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汇回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和期限,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和运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原则。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控制国际收支。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审查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留存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和购汇的规定。,凭有效凭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第十五条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申报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上述条款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从事证券或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上述条款内容按国家规定事先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举借外债按照前条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和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业务范围需按上条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局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向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向外汇局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业务范围需按上条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局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对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留成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售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家不限制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所有从事国际支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第七条境内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使用外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外汇管理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根据中国有关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的规定,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付汇。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按照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四条个人在规定限额内购买自用外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办理报关手续;超过规定限额携带外汇出境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证明。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国外后,其国内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您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第十六条境内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等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和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上条内容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支付。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和人员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带进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您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凭有效证件汇出或携带出境。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第二十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按照前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售外汇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在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前,应当对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上述条款的内容是资金汇出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指定的政府部门和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企业按照前条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时,应向外汇局备案。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上述第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外债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外债登记';中国外债统计监测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按上述第条内容清算并纳税后的人民币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可以从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中国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切外汇收支,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外汇票证的进出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
1。外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四。其他外汇资金。第三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国家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的政策。
人民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从事人民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是中国银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第四条境内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除非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中外机构或个人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或上述条款的内容卖给中国银行。
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禁止外币流通、使用和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币。,禁止以任何形式套汇、逃汇。第二章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外汇管理第五条境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持有留成外汇。第六条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外,境内机构不得私藏外汇、将外汇存放境外,也不得用外汇收入冲抵外汇支出。,不得借、转境外国家机构和设在外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在境内外发行有外汇价值的证券。第八条境内机构接受外国及香港、澳门等地区银行和企业的贷款。,必须由国务院或人民主管部门汇总';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审批,并编制年度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贷款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境内机构保留外汇、外汇储备首付款项下的非贸易和补偿贸易、自由外汇贷款,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批准持有的其他外汇,必须
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由中国银行监管。第十条境内机构进出口货物时,经办银行应当凭海关验核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对其外汇收支。第十一条国家驻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使用外汇。
设在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所得的利润,除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可以由当地经营者留用的以外,必须按期汇回,卖给中国境内的银行。各海外机构不得自行为境内机构保留外汇。。第十二条临时派往国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代表团和工作组,必须分别按照
专项计划用汇。回国后,剩余的外汇必须及时调回,经核实后卖给中国银行。前款所称代表团、工作组及其成员。各种经营活动所得外汇必须及时汇回;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外,不得存放在境外。第三章个人外汇管理第十三条中国公民、外籍人士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从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汇入的外汇。除了国家允许保留的部分,必须卖给中国银行。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存入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
前款所称外汇,不得私自携带、托运或者邮寄出境;待售,必须卖给中国银行,同时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外汇。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居住在中国的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港澳同胞回国定居前,存放在国外、港澳等地区的外汇被调回境内。,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部分外汇。第十六条。派往国外、香港、澳门和其他地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如果他们在业务结束后汇出或携带入境,允许保留他们的所有外汇。。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允许保留的外汇比例,另行规定。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允许携带的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这笔外汇存款,可以卖给中国银行,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境外,也可以凭中国银行的证明带出境外;但不得私自携带、委托或者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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