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纳入遗产范围
2023年05月10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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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
越来越多的人将支付宝、微信、微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视为遗产,但法律上对于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却缺乏具体规定——
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不能留白
吴之如/漫画
前两天,90后立遗嘱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人们对年轻人立遗嘱充满好奇的同时,一项中华遗嘱库的统计数据也成为关注的焦点——236位立遗嘱的90后中,不少人将支付宝、微信、微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列为遗产。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肯定了互联网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受访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暂时还不存在。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对于虚拟财产如何继承虽不乏关注,但至今没有明确的答案。
侵犯隐私的担忧
网友习惯于将微博、微信、支付宝、电子邮箱和网游账号等都归属到虚拟财产中,90后们所立遗嘱也是笼统提及。其实,按照学界的说法,虚拟财产大致有三种分类:一是借助虚拟账号存储的财产,比如支付宝中的余额宝、微信中的零钱;二是带有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靠运营赚钱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账号或者游戏账号中的装备等都包含在内;三是纯粹的社交账号,其中主要包含个人的数据信息,比如图片、文字、声音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告诉记者,余额宝、零钱本质上不是虚拟财产,实际上是投资者购买的货币基金等投资产品,和在银行存款、买理财产品大同小异,其本人去世后,继承人凭借相关证明提取。“如果运营方拒不支付,则构成对继承人财产的侵占。”
微信账号、游戏账号等个人社交账号的数据继承,则没有那么简单。2011年,沈阳王女士的丈夫在车祸中丧生,为了保留和丈夫的一些珍贵回忆,她想要从丈夫的QQ中获得两人的合影和邮件,并保留QQ账号。在不知道账号、密码的情况下,她选择了向腾讯求助,但结果并不如意。腾讯回复称,QQ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的使用权。QQ账号也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
“纯粹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在全世界判例范围来看,一直也没有统一结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美国曾有过父亲起诉雅虎要求继承儿子账号的案件,虽然法院判决账号由死者父亲继承,但雅虎也仅是将账号中父子通讯信息和照片用光盘拷给了继承人。现在多数社交平台都会在用户协议中写明,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
“如果家属只是想要去世者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可以和运营商沟通,我觉得拷贝这些信息的权利还是有的,其他的通信信息则不可以。”朱巍解释称,这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高等级游戏账号、盈利的微信公众号、价值较高的直播账号等虚拟账号继承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具备财产属性引发的争议也更大——游戏装备是真金白银购买的,微信公众号投放广告利润不菲,为何不能继承?
“这些虚拟账号不仅存在着财产价值,还是死者人格的延伸和自由意志的外化,承载着死者的精神价值,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记者,在未经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运营公司如果擅自将用户私人信息公开,可能引起侵犯死者人格权的担忧。
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虚拟财产可纳入继承范围。继承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公民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其中并没有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能否进入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视野,需要时间的验证和大量实践的论证。”张力表示,现阶段司法机关无法可依,运营公司无守法依据,只能选择维持原状,不列入继承范围。
单方格式条款效力有待考量
在学理上,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也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学者指出,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物权。因为虚拟财产是通过劳动产生的成果,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最终以数字的形式被记录在相关的网络中,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并无差异,可以进行继承。但不少学者指出,虚拟财产所谓的物权和传统认知上的物权是不一样的,周学峰就是其中的代表。
“比如我们身上穿的衣服,它是有形的,归我们所有。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的支配和随意的处分。但是游戏账号、微信账号却不可以。不仅仅因为这些东西是无形的,更重要的是它们依靠网络服务者提供的信息技术平台而存在,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其关闭,用户就无法使用自己的账号了。”周学峰说,从这个角度看,不宜将虚拟财产称之为物权。
朱巍也不同意物权说。“我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都规定,互联网账号不能转让,更不能交易。也就是说,虚拟财产的所属账号应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制度。”朱巍说,一旦给虚拟财产披上物权外衣,相关的处分行为都将变成依据物权法律作出,会使得网络实名制被架空。刑法关于账号非法交易的相关罪名也就无法适用,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引发账号买卖,促成电信诈骗等非法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虚拟财产更像合同中的债权。”周学峰解释称,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可以依照合同注册和运营一个账号。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不是真实有效的存在,只有签订的合同才是。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一般的债权关系不足以保障用户权利,可以再提高一个法律层次,有些方面可以参照“物”来管理,也就是准物权。
周学峰告诉记者,其实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学说,就虚拟账号所具有的财产属性而言,原则上都不妨碍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对于用户没有虚拟账号所有权而不能继承的质疑,他指出,使用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权,也可以继承。“当然,如果债权关系中,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合同中约定不能继承,则不能继承。”他特别指出,如果是运营商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和消费者约定虚拟财产不能继承和转让,是否有效,法院可能需要多方考虑。
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的认可
虚拟财产继承虽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账号中财产价值认可的判决已为数不少。
2019年,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检察官刘灿办理了一起游戏账号盗窃案。2018年2月,谢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传奇世界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卖给了毛某。随后因为毛某加入与其对立的行会,谢某一气之下,通过好友辅助认证的方式盗回了该账号,又以8500元的价格将账号另售他人。毛某报警后不久谢某被捕。
“游戏账号应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因为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游戏装备是通过真实货币取得,使游戏账号具备了很高的价值,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刘灿说,法院对此也表示支持,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公安部督办“1905”特大跨省网游盗号案,犯罪嫌疑人将他人游戏账号中的游戏币、装备等盗窃获利。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46人被移送审查起诉。虚拟财产的价值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
就在前不久,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可涉案微信公众号具有广告价值和商业盈利价值,以340万元的价格判决四人对其进行了财产分割。
“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对于虚拟财产认可的判决越来越多。买卖虚拟财产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但在法律上专门针对虚拟财产的罪名还没有。”朱巍告诉记者,虚拟财产涉及的类别很多,每一个类别在什么情况下是什么属性,需要做一个具体的区分,区分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定性。
虚拟财产保护与继承的立法应提速
《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社交账号注册越来越多。在我国积极建设数字中国的当下,未来虚拟账号和虚拟财产的地位不言而喻,究竟该如何促进对它们的保护和继承?
周学峰坦言,虚拟财产现在继承的难点在于,如果虚拟账号的拥有者生前没有做出意愿表达是否允许他人来继承,是否具有可继承性存在争议。他建议,运营平台应该担起责任。在网络服务协议中,应该增加虚拟账号是否可被继承的选项,由用户自己决定。
他介绍,在国外,FaceBook和谷歌,是允许使用者生前自由选择过世之后账户是销毁还是由他人继承的。国内的运营公司也有协助用户处理身后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的义务。记者注意到,2009年,FaceBook推出“纪念账号”,用户在生前若想要留存数据,可以指定一位委托联系人,让其管理遗留账号,账号可以一直存在,但是委托人同样不能阅读私人信息。
张力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同时提到了一个担忧。“让运营公司主动主张被继承人的权利恐怕不现实,需要从法律上赋予平台责任。”他解释称,运营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在主观上,他们没有保护被继承人权利的强烈动力;在客观上,运营公司面临大量的用户,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理相关纠纷。
“完善立法保护条款应该作为重要手段。”张力说,继承法颁布距今已有30多年,和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已经有诸多不适应,应该适时修改,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谈到具体的内容,张力建议,对于虚拟账号,要区分其中的财产性和人身性。对于游戏装备、游戏币、网络店铺等财产性虚拟财产的继承不应设置过多限制。对于通讯记录、电子邮件、日记文章等具有人身性的数据信息,应尊重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得继承。
从实践角度出发,检察官刘灿进一步提到了对虚拟账号价值判定的问题。“办理游戏账号盗窃案时,对于如何认定账号的价值,原本想让物价局鉴定,但物价局之前从未做过类似鉴定,最后只能依据账号倒卖的价值量刑。”他建议,应该由相关部门来专业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
“现在正值民法典和互联网法律立法之际,针对虚拟财产法律上如何定性,怎样继承的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特别重视。”朱巍称,相信随着实践的推动,法律将进一步给出越来越明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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