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投资者权利(融资者和投资者)
日期:2023年04月26日 14:05 浏览量:1
投资人在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其各类行为该如何定性?民企投资人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一场题为“民企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的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根据保护企业家权益、提振企业家信心的会议精神展开讨论。
法学泰斗、法度研究院名誉院长郭道晖曾指出,“民营企业是经济建设的‘功臣’,为经济建设贡献了60%以上的GDP。”近年来,中央与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也在不断出台与落地。
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许浩等专家认为,“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投资人的权益,对民营企业保护得越好,市场环境就越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就越高,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就越有利。”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还就广东惠州企业投资人梁国雄一案进行了研讨。
案例
粤籍企业家深陷困局
由梁国雄家属出具的法律文件显示,梁国雄,籍贯广东江门,原在深圳经商及在东莞投资工业园,手中长期存有大量闲余资金。2010年10月19日,受朋友周某和黄某的邀请,梁国雄参与出资成立了惠州市恒丰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3月27日,又参与出资成立惠州市恒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公司业务被承接后注销。
两家恒丰业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是向资金短缺的对象放贷。公司成立后,由周某担任董事长,黄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梁国雄担任监事,因梁国雄平时在深圳事务繁忙,极少前往惠州管理公司事务,因此委托朋友凌尉嘉代为管理公司事务,主要监督放贷业务的真实性并督促客户还款。同时,梁国雄按40%的股份份额向公司投入资金1000万元,参与公司分红;后又因公司业务需求量大,梁国雄又出借资金3000万元给公司,公司以2分息回报其出借金额。据此,梁国雄共计向恒丰业公司投资自有资金4000万元(包含梁国雄2600万元、凌尉嘉1400万元)。
根据惠州君合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17日出具审计报告,显示股东四次分红,梁国雄总分红款为14985535.70元、提取月息1314.35万元,共计收益28129035.70元(包含凌尉嘉份额);2015年9月,恒丰业公司退回梁国雄股东投资款720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梁国雄、凌尉嘉总投资款4000万元,减去分红款和月息款的总和,减去公司退回的股东投资款720万元,梁国雄、凌尉嘉共计亏本4670964.3元。
同时,梁国雄恪守自己对朋友凌尉嘉的承诺,将公司向股东退回的720万元全部给了凌尉嘉,因此凌尉嘉总体大概没有赔钱,但梁国雄估算其损失约700万元左右。
当梁国雄正在为亏损懊恼不已时,惊愕地发现公司董事长周某、黄某先后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审计报告显示周某、黄某二人在两个恒丰业公司成立之前及停止运营之后,均有向多人吸收资金行为,其中周某的吸收金额超过了2亿元。周某、黄某将自己吸收到的资金分别成立个人资金池,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拆分、适用。周某、黄某将其中18位亲友(非不特定人员)的资金用于恒丰业公司放贷,这严重违背了梁国雄在公司筹备开始就明确不能对外融资,也违背了公司会议明确要求不对外融资的规定,梁国雄还没来得及追究二人责任,也因受牵连随后被调查。
据法律文件显示,恒丰业公司在成立后举办过两次酒会,酒会邀请了当地政府几大班子主要领导参加,虽然会上均没有“公开宣传高息回报”相关融资内容,也没有其他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宣传吸收资金内容,但有人指证周某、黄某私下有“口口相传”意图吸收资金的行为。
解读
六位法学教授专家论证
2023年1月11日,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六位法学家根据法律文件、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专家论证。
六位法学教授经论证后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于恒丰业公司将其股东周某、黄某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并进而直接认定股东梁国雄及其代理人凌尉嘉作为直接责任人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共同正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正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狭义共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具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
因此,上述六位法学界一致认为: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与周某、黄某的非吸行为存在共谋的故意,也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对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来源知情,且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不存在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借款,故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法律文件载明梁国雄的所作所为及六位法学家的论证,梁国雄家属认为,在这起对恒丰业公司的投资行为中,梁国雄虽然是恒丰业公司股东,但公司重大决策由周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由黄某负责,梁国雄并无参与公司管理;而且梁国雄投资恒丰业公司2600万元系自有资金,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凌尉嘉投资1400万元也系自有资金,梁国雄、凌尉嘉均没有非法向他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根据公司筹备与会议精神,恒丰业公司不能对外融资,梁国雄对周某、黄某的个人向亲友融资的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梁国雄家属还认为,恰恰相反,根据企业投资的实际收益,梁国雄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700万元左右,而且梁国雄在深圳的业务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损失惨重。因此梁国雄实际上是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呼吁
法治细节尚需夯实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企业投资人,在现时代具备非常之价值。近年来,中央与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也在不断出台与落地。
回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关心中国经济的人士,早已耳熟能详的数据是,民营企业贡献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与此同时,不能忽略的是,民营经济繁荣的背后,站着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等,他们是支撑中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
党的二十大报告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这是党和政府一直以来反复强调的经济发展方针,也向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的产权与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也开始凸显出来,并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议题。此前,在一些关涉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裁决个案中,由于没有把握好罪与非罪、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伤害了民营企业家权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不过,一些冤假错案此后已得到纠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让民营企业家备受鼓舞。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权益,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民营企业保护得越好,市场环境就越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就越高。
最近几年,面对疫情冲击与国际经济环境恶化的双重影响,不少民营企业停工减产,举步维艰。稳定民营企业信心,给民营企业家以充分的安全感极为关键。就在今年1月28日,广东省委主要领导在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指出: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善于解剖麻雀、总结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认真倾听企业、群众等各方面意见,用心用情为企业、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对于梁国雄一案,许浩建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两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决定,在社会上基本形成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共识。有关部门需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特别是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更要慎重处理。必须依法办理,不能随意扩大化,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后,在事情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把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这也是真正地用心用情为企业和企业家办实事、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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