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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募集说明书(私募投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5月09日 15:30 浏览量:3

记者|冯赛琪(实习) 张晓云

5年前,因空壳公司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发行的私募债券暴雷,该债券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被卷入一场连绵起伏的官司中。

近日,锦龙股份(00071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显示,撤销此前江苏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的起诉。

公告还特别提到,根据江苏高院的裁定,中山证券对截至2021年12 月31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据了解,该款项将记入2022年的收入中。

这已经是锦龙股份第七次披露关于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与中金创新诉讼事项的进展。在此前最近一次即2021年4月10日的进展公告中,南京中院一审判令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的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中山证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二审翻盘成功。

为何法院对中山证券的判决发生反转?目前,界面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找到此次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书,因此无法知晓相关判决依据。但梳理这起案件已披露的信息,仍然可以发现一些争议和疑问。

空壳公司发行私募债券近1亿

界面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与此案有关的刑事判决书。

北极皓天、杨某甲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北极皓天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业等人联系到中山证券,透露该公司拟向上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意愿。

但在《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北极皓天隐瞒了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

约定的债券销售期为6个月,2013年9月,债券销售即将到期。由于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杨某业等人打起了“结构化发债”的主意。

“结构化发债”是指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业内人士表示,操作这种模式的发行人通常本身存在发债难的问题。杨某业等人借到两笔过桥资金共计6700万元,以其他公司名义进行虚假认购,加上实际募集到的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实资本”)2700万元的资金,债券得以顺利发行。

2013年9月11日,北极皓天顺利对外发行债权代码为“125147”、简称为“13北皓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实际发行金额为9400万元。

发行后,募集到的资金先打入中山证券的账户,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再打给北极皓天。据悉,中山证券拿到了268万元的债券发行费。

2016年6月,嘉实资本与中金创新签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使这颗“定时炸弹”成功转移到中金创新身上。据江苏无锡中院查明,约定中金创新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资本代持。

却不料想该债券到期后违约,中金创新“踩雷”,后将北极皓天、中山证券等公司告上法庭。中金创新认为中山证券作为债券承销商,未尽到尽职调查之责,应对北极皓天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令人疑惑的是,在据债券到期仅剩3个月时,为何中金创新要与嘉实资本签订转让协议?

据证人龙某表示,中金创新把持有的2700万元北极皓天中小企业私募债包装成了一个基金理财产品,名字叫“中金创新创益1号”,分别由上海新泉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星空开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购买。

2018年,江苏无锡中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北极皓天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杨某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责令北极皓天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中金创新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4日,当下正在运作的产品有22只,而延期清算4只,提前清算达到14只。该公司员工人数为5名,而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中金创新目前管理规模为20亿元至50亿元。

此外,界面新闻注意到,中金创新因展业违规曾于2021年收到过中基协下发的罚单。中基协认为中金创新存在高管违规兼职、未如实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等问题,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中金创新不认可上述中基协的处罚,进行了申辩,但中基协最终还是维持原来的监管处罚措施。

债券承销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债券违约案中,债券承销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销商承担责任的边界在何处,一直是业内争论不休的话题。

此前五洋债案备受瞩目。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也是罕见的诉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案。

近年来,债券违约现象越来越受到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构建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2022年4月1日,证监会公布的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就有涉及券商承销发行未勤勉尽责的案例。在新三板公司蓝山科技欺诈发行一案中,华龙证券及多家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中,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例占到20起典型违法案例的20%。

此前轰动全国的“五洋债案”同样涉及到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也是罕见的诉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案。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7.4亿元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显示,保荐承销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三种情况则被认定为没有过错,一是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专业的券商中介机构不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更是证券行业规则的捍卫者。券商中介是否尽到尽职调查之责,已经成为监管关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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