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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代码(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银行代码)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14:29 浏览量:1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公司监事赵红婵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监事赵红婵女士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5,01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234,985,690股的0.2575%。

近日,公司收到赵红婵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目前,赵红婵女士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公司监事赵红婵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赵红婵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其所持股份数量及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赵红婵女士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进展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红婵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赵红婵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赵红婵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止,时限达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网。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书面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的子公司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智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9,000万元。授权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公司旗下子公司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爱学”)和鸿合智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申请办理融资,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鸿合爱学和鸿合智能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合创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申请办理融资,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鸿合创新在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鸿合爱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二)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注:上表中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鸿合智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公司鸿合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本担保书”)

1、合同各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债务人: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指定企业”)

保证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保证范围:

(1)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保证人指定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其中,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融资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融资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人(或债权人下属机构)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保证人指定企业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保证人指定企业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保证人指定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

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保证人指定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保证人指定企业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保证人指定企业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应保证人指定企业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保证人指定企业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保证人指定企业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

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向保证人指定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保证人指定企业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保证人及保证人指定企业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保证人指定企业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保证人指定企业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00,000(壹亿元)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子公司2021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7,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8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7,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8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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