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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有哪些)

日期:2023年05月22日 15:51 浏览量:3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主要内容

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通过,其中明确提出要理顺债券管理体制,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消息一出,债券市场广泛关注,“企业债将消失”的说法在圈内迅速传播。那么,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意图是什么?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预期如何?对企业债市场造成怎样的影响?


(1)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改善债市割裂现状、促进债市统一,此次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是债市统一持续推进大背景下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债市统一工作的更进一步,看似超出市场预期但实际上又在意料之中。


(2)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意图是什么?

企业债审核权划转符合我国债市统一监管的顶层设计,其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市的统一进程和规范发展。此次划转后,银行间、交易所和柜台三个子市场在发行、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清算结算托管等的监管上仍存在差异,但总体已形成统一监管框架。这里的“统一”是指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的统一,不是指将监管权限归到同一个部门,且这种“软性统一”的监管效果好于“硬性统一”。


(3)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预期如何?

未来,企业债和公司债在发行审核政策上有望逐步趋同,原因在于:专项债已取代企业债成为发改委进行宏观调控的新抓手,企业债市场因其复杂且严格的发行条件而成为小众品种,且全面注册制下企业债与公司债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政策逐渐与公司债趋同是合理且可行的。不过,预计政策要等到新的企业债项目在2022年年报出炉后大量申报才会进一步明朗。


(4)发行审核政策调整后,企业债市场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发行审核政策调整后,企业债市场将主要发生以下变化:与发改委“脱钩”后,存续企业债的估值可能上升;企业债发行更趋市场化,期限将有所缩短;企业债发行主体的门槛可能会有所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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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通过,其中明确提出要理顺债券管理体制,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消息一出,债券市场广泛关注,“企业债将消失”的说法在圈内迅速传播。那么,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意图是什么?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预期如何?对企业债市场造成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尝试进行解答。


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背景


从机构改革方案的表述来看,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是出于理顺债券管理体制的目标。近年来,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改善债市割裂现状、促进债市统一,此次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是债市统一持续推进大背景下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债市统一工作的更进一步,看似超出市场预期但实际上又在意料之中。本小节将回顾过去几年监管为推动债市统一所出台的主要政策和采取的主要举措,以更好地去理解此次改革。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委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将改变银行间与交易所两个市场的割裂现状正式提上日程,自此之后各部门在推动债市统一方面持续努力,取得诸多突破性进展。


(1)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互联互通,评级机构资质互认

2018年8月,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将与人民银行继续加强监管协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不断加强监管协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2018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还提出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逐步统一对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此外,《公告》还对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总体而言,《公告》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发展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处于割裂状态,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主管,在不同的市场发行与流通,这在过去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促进我国债市蓬勃发展,但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弊端,比如这种多头监管客观上确实加大了评级机构的执业成本,加剧了评级机构的生存压力,再比如两个市场的评级标准不一致实际上也给投资者带来较多困扰。此次《公告》对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启动实施统一监管,对评级机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了制度基础。

(2)信用债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推动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管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当日,证监会、发改委相继发布文件,明确公司债公开发行和企业债发行均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其中,公募公司债由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后由证监会注册;企业债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后由发改委注册。至此,我国信用债市场进入注册制的快车道。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修订版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公募公司债的注册规定及注册程序。2022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债注册制改革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强调要通过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公司债券注册体系(见附表1),以及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强化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健全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债市稽查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举措,扎实、深入地推进公司债注册制改革,助力债券融资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切实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和新发展格局的效率。总之,除私募公司债实行备案制外,目前我国信用债发行基本上实现了注册制。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大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尽管主管部门不再对发行人及债券的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审核,但其针对债券发行、存续期、偿还、违约处置等各环节构建了全链条监管和立体式追责。一旦发生违法违规,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都将面临严厉的惩戒甚至处罚,这种综合监管的强大威慑力能很好地确保债市发展的健康有序。

(3)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便利投资者

2020年7月19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2020〕第7号公告,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进一步打通跨市场发行与交易的道路,更大程度地便利债券投资者。2022年1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上清所、中证登根据上述公告,共同制定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互通”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银行间”,其中前者是银行间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交易所债市的机制安排,后者是交易所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的机制安排。《暂行办法》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机构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一方面,交易中心与沪深交易所交易平台建立高效系统连接,提供交易服务;另一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和中证登两两互开名义持有人账户,建立高效系统连接,支持投资者实现“一点接入”交易结算。在监管部门的持续推动下,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有望打通隔阂,实现“软件”和“硬件”双重层面的互联互通,这有利于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让交易方式更灵活、交易过程更便利,从整体上提升债市交易的活跃度,改善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进而有利于促进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能更好地保障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4)统一执法机制落地,严厉打击债市违法违规

2018年12月3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赋予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权,意味着呼吁多年的债市统一执法最终落地。《意见》发布之后,我国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形象更加清晰,也即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交易商协会等共同组成“一致行动人”,依法依规对市场各类主体采取联合行动、共享信息、强化监管;其中,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人民银行、发改委、交易商协会等则积极支持证监会的统一执法工作。具体而言,证监会对涉及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我国债市统一执法框架基本确立,银行间市场长久以来的执法短板得以弥补,债券市场的执法力度预计将显著加强,各市场参与者的相关行为将得到严格约束,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和运行效率有望再升台阶,这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债市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5)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强化信用债市场约束机制

2020年12月28日,央行官网发布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明确表示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来看,《管理办法》的核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三是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四是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总体而言,在债券发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能够统一标准意义重大,不仅能强化对发行主体的市场约束,增大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成本,同时也能为投资者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利好债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6)共建债券违约转让机制,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

受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到期偿债压力加剧等因素影响,进入2018年后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持续释放,债券违约的规模、只数、涉及发行主体数量等均快速增加。这一背景下,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等债券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问题开展了很多工作。2018年下半年,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开展了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试点;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含ABS)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安排;2019年6月28日,央行发布《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生到期违约的债券应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北金所、上清所等)进行转让和结算,开始探索并解锁“匿名拍卖+动态报价”的交易结算新方式,以提高违约债券的二级市场流动性;2020年7月1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基本上构建了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了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从司法层面对债券纠纷的相关事宜给予了明确,进一步畅通了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总体来看,近几年来央行和证监会一直推动共建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风险防范和违约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以实现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打破刚性兑付的目标,这实际上也是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渐趋统一的标志。

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的意图


从第一小节的政策综述可知,近几年来围绕债市的各项制度及配套持续完善,统一监管已形成大致框架,同时也形成了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见表1)。其中,银行间市场是债券交易场外市场的主体部分,参与者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定位为场外批发市场;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参与者同时包括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定位为场内批发兼零售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本质上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为个人投资者,定位为场外零售市场。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三个子市场在发行、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清算结算和托管、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层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来看:发行审批方面,国债、地方政府债均由财政部负责,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由央行负责,商业银行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保险公司债由央行、原银保监会负责,证券公司债、短期公司债由央行、证监会负责,其他金融机构债由央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国际机构债由央行、交易商协会负责,政府支持机构债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债、公司债由证监会负责,中票、短融、定向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交易商协会负责。托管机构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接受三方监管,业务受央行和财政部监管,资产与财务管理受财政部监管,人事和组织机构受原银保监会领导;中证登受证监会监管;上清所受央行监管。挂牌交易方面,银行间市场受央行监管,交易所市场受证监会监管,柜台市场受原银保监会监管。尽管子市场之间仍存在监管差异,但总体上已形成统一监管框架。这里的“统一”是指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的统一,不是指将监管权限归到同一个部门,事实上这种“软性统一”在监管效果上要好于“硬性统一”,更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本文认为此次企业债审核权划转符合我国债市统一监管的顶层设计,其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市的统一进程和规范发展。尽管目前关于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结论,但结合过去几年的监管思路和监管举措,本文倾向于认为:未来企业债和公司债在发行审核政策上有望逐步趋同,这意味着公司类信用债的监管流程将更为统一、更加简化,发行审核效率将显著提升,对发债企业构成利好;同时,还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在不同市场间的监管套利开展过度融资,能帮助监管部门更有效地防控信用风险。

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预期如何?


上一小节中,笔者已经抛出了“企业债发行审核政策将逐渐与公司债趋同”的观点,本小节将更详细地分析其原因。


(1)专项债对企业债的替代性增强,企业债的宏观调控职能减弱,越来越接近于一般公司债

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出现之前,企业债承担了较重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改委可通过企业债的投向引导和额度确定等手段,去实现产业结构的调节优化和基建投资重点领域的调整。不过,随着专项债规模的迅速扩容,其俨然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最重要的工具,对企业债的替代效应越来越显著,而且其相对企业债成本更低,发行条件也更宽松,这实际上为发改委抓项目、促投资提供了新的更适用的抓手。实际上,发改委目前已经深度介入到专项债的审核之中,尤其是在专项债募集资金投向领域上有着决定性的发言权。在《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中,发改委对申报项目需满足的条件给予了明确: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已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2023年能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还表示继续支持2022年度经筛选纳入准备项目清单且2023年仍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中因额度限制无法获得支持但符合专项债项目条件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企业债的宏观调控职能基本被专项债所替代,其本质上与一般公司债无异,适用的法律法规同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面对的发行主体为同一类,产品要素也基本一致,券种设置虽有差异但较易“平替”,因此其具备在发行审核政策上逐渐向公司债趋同的客观条件。


(2)企业债相比公司债而言,存量规模偏小,调整发审政策的影响相对可控

企业债是我国最早的信用债品种,诞生于1987年,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实际上,2005年之后信用债的“家族体系”才开始快速扩容,在此之前企业想要通过债市开展市场化融资仅能发行企业债。与其他信用债不同,企业债多数情况下都对应政府项目,和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同时考虑到发改委手握项目审批权,对发行主体及所属地方政府具备较强约束力,故企业债的违约率在所有信用债品种中为最低,兑付能力最为强悍。在发行审核政策上,企业债与公司债存在较大的风格差异,要求资金对应项目,且对资产质量、偿债来源、公益性项目收入占比、担保、区域债务率、融资成本等方面均有较为细化的要求,比公司债的更严格,这直接导致企业债规模多年来始终保持在相对低位,公司债规模则节节攀升。截至3月中旬,存量企业债共计2774只,规模2.10万亿元;公司债的体量明显大得多,共计12030只,规模10.4万亿元。在各主要级别上,企业债的数量和规模与公司债均相距甚远(见图1、2)。因此,企业债市场目前属于典型的“小而美”,“小”指存量债券少,“美”指违约率最低,这也是它得到众多投资者青睐的关键。不过,也正因其“小而美”,在褪去宏观调控职能后,逐渐将其发行审核政策调整至与公司债一致,大概率才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冲击,故具备可行性。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3)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市场对企业债的信披要求更高,发行更趋市场化

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债券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企业债也从之前的核准制转为如今的注册制。这一背景下,客观上要求企业债的信息披露质量更上台阶,不仅要确保真实、准确性、完整性,还要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同时还应简明易懂,避免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相互矛盾、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等情形。同时,注册制下,信用债发行本质上需要过的是“市场关”,而不再像以前先要过“审批关”再要过“市场关”,对于企业债而言这一改变尤为明显:项目审核要求在新证券法中已不复存在,发改委退出了具体业务审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也被取消,与之前相比其更加符合市场化融资工具的标准。综上可知,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企业债的固有属性,与公司债之间的差异有了很大程度的弥合,因此本文认为在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后,将公司债的发行审核政策逐步运用到企业债具备一定合理性。而且,这一操作实施之后,企业债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权限都一并归到证监会,监管责任更明确、更易追究,对于推动债市信用风险收敛、规范债市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接融资都十分有利。

综上,本文认为:专项债已取代企业债成为发改委进行宏观调控的新抓手,企业债市场因其复杂且严格的发行条件而成为小众品种,且全面注册制下企业债与公司债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政策逐渐与公司债趋同是合理且可行的。不过,真实情况会是怎样还有待观察,预计要等到新的企业债项目在2022年年报出炉后大量申报才会进一步明朗(可能在“430”年报披露最后时点之后会有确定消息)。据企业债窗口指导(中债电话通知),3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要求提供2022年年报方可正式受理,比往年要求的3月15日足足提前了半个月,现在看来这一做法的用意就是为发行审核权的移交做准备。具体而言,3月1日前申报的项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还将由中债和交易商协会审核并提交发改委注册;目前已处于通道内的项目应还是由中债和交易商协会审核,以避免职责不明导致的责任不清;3月1日后申报的项目需要提供2022年年报,大概率是要等政策明朗后向新的审核机构申报并提交证监会注册。

发行审核政策调整后,

企业债市场将发生什么变化?


本文预计:发行审核政策调整后,企业债市场将主要发生以下变化:


(1)与发改委“脱钩”后,存续企业债的估值可能上升

与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相比,企业债的城投含量最高,安全系数更高,累计违约率多年来处于公司类信用债的最低水平,违约处置率则处于公司类信用债的最高水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发改系统不同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其管理体制不是条线垂直管理,更接近于条块结合管理。这种机制下,地方发改委同时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发改委的领导,被赋予了远超其他同级别部门的职能范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部门,在债券风险处置方面能够更轻易地调用更多资源,这实际上相当于为企业债的本息偿付提供了一重“隐性担保”。但与发改委脱钩之后,企业债将失去上述隐性担保,信仰溢价优势随之消失,这可能会导致存续企业债券估值的上升。此外,相比其他品种,存续企业债的久期较长,在发行审核转由证监会负责后其信用风险水平或上升,与公司债、中票等的品种利差很可能缩窄。


(2)企业债发行更趋市场化,期限将有所缩短




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后,企业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较以往有所提升,发行审核政策与公司债趋同将进一步提升其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以往,企业债能否发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投项目而非发行人的信用资质,换言之只要提报的项目符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和地方建设需要,且能够产生稳定的充足的现金流,通常企业债就能得以成功发行,这客观上会降低发行的市场化水平。同时,出于匹配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需要,企业债的发行期限往往较长,大量集中在5年期、7年期、10年期。发行审核权划转证监会后,企业债的发行审核重点大概率会从项目转变为发行人,或者说发行人主体资质的重要性显著上升,项目的重要性则有所下降,这可能会弱化债券发行期限与项目建设运营周期之间的强挂钩,发行期限的长短可能更多地取决于发行人的信用资质。AA+及以上级别的高信用资质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安排、业务需要、可接受融资成本等多个因素合理设置发行期限,AA及以下级别的中低信用资质发行人在发行期限设置上则要明显受市场因素制约,发长期债的难度较大。综上,本文认为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发行期限总体上可能会有所缩短。


(3)企业债发行主体的门槛可能会有所抬高

发行审核权划转前,企业债以公募为主,除了红色区域的城投公司外,其他颜色区域的城投公司所受限制较少,哪怕是区县级弱资质城投,只要有合适的募投项目并附加AAA级担保,发企业债也不存在太大阻力。公司债则不同,更看重发行人资质、区域经济财政实力等因素而非募投项目。近几年,审核部门出于隐债压力和风险防控的考虑,对公募公司债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设置了很高的要求,募集资金投向也设置了较多限制。目前,绝大部分公募公司债的募集资金用途都集中在“有限定的借新还旧”(属于同品种的债务接续)和“无限定的借新还旧”(即偿还其他形式的有息负债,属于不同品种的债务接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补充运营资金等的情形很少。目前,很多区县级甚至地市级的弱资质城投最多只能勉强发行私募品种,即便附加担保也很难达到发行公募公司债的门槛。实际上,从两类债券的主体级别分布情况就可看出,企业债对发行人信用资质的要求整体略低于公司债。数量方面,AA级主体所发企业债的数量在企业债总体数量中的占比达到49.53%,而公司债这一占比仅为32.09%,AA+及AAA级主体所发企业债的数量在企业债总体数量中的占比合计达到39.44%,而公司债这一占比合计高达65.06%(见图3)。余额方面,同样呈现上述特征,此处不再赘述(见图4)。这种情况下,若企业债的发行审核与公司债趋同,意味着其发行门槛要进一步抬高以达到公募公司债的标准。鉴于此,本文预计后续区县级甚至地市级的弱资质城投公司发行公募债的难度将加大,再融资大概率将承压,除非监管部门适度降低附加AAA级担保的弱资质城投公司发行公募公司债的门槛。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发行审核权划转后,企业债将发生什么变化?


最后,关于“企业债是否会消失”,本文认为:经历系列改革后,企业债实际上已经越来越接近一般公司债,换言之公司债几乎能够对企业债形成完全替代,长远来看保留企业债的必要性并不大。不过,短期内还是需要有一个过渡,毕竟两者在审核风格和风险判断上确实存在差异,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摸索与理顺,以尽可能不对发行人的融资和整个市场的发展带来过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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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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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预计:发行审核政策调整后,企业债市场将主要发生以下变化:(1)与发改委“脱钩”后,存续企业债的估值可能上升与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