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开户计划生育合同(社保计划生育报销流程)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14:39 浏览量:1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1988)
(一)案例简介
案由:1985年2月,威廉姆"斯特恩先生与玛丽•怀特夫人签署了份代理生育合同由于斯特恩的妻子伊丽莎白身患疾病,不能生育,通过 “纽约不孕症中心”的介绍,他们找到怀特夫人,她自愿为斯特恩怀孕并 生产。拟定的方法是人工授精:采集斯特恩先生的精子,并给怀特夫人植 入,怀孕生产后再将孩子移交给斯特恩夫妇怀特夫人愿意放弃母亲权 利。合同指定斯特恩夫人为孩子的惟一监护人——如果斯特思先生死亡 的话。斯特恩先生在收到孩子后将付10,000美元给怀特夫人在另一份合同中,斯特恩先生同时将付7,500美元给“纽约不孕症中心
本案所涉双方平时均有良好声誉◎威廉姆与伊丽莎白相识于密歇根大学并双双获得博士学位,两人于1974年7月结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他 俩决定把生孩子的计划推迟到1981年。但这期间斯特恩太太发现自己患 有多种硬化症,怀孕将非常危险,会引起失明、高位截瘫或者其他残疾。斯 特恩夫妇于是决定放弃生育自己的孩子。开始时夫妇俩打算领养一个孩 子》可又考虑到不同的宗教背景等问题,最后他们想到了人工授精与斯特恩夫妇类似,怀特夫人也看到了纽约不孕症中心的广告,她非常同情这些不孕夫妇(她陈述说她曾想过为另一对夫妇生育孩子),当然 她也想要这一万元钱补贴家用。 1985年2月6日,斯特恩先生与怀特夫 妇签署了代理生育合同。随后,中心协助将斯特恩先生的精子植入怀特 夫人体内,并使其成功怀孕°婴儿米莉萨于1986年3月27日出生。怀 特夫人于3月30日把花子交给了斯特恩夫妇。但3月30日晚,怀特夫人被失去孩子的悲哀所击倒,第二天她就赶到斯特恩夫妇家述说自己的 痛苦,请求和孩子再呆一个星期。斯特恩夫妇相信她不会食言,就暂时把孩子交给了她。
争议由此开始。怀特夫人不想把孩子交还给斯特恩先生。斯特恩先生于是向法院请求执行代理生育合同。
怀特夫妇带着婴儿米莉萨逃往佛罗里达,先是住在怀特夫人的父母家,在随后的3个月里,怀特夫妇为了逃避逮捕,在大约20多家不同的酒店、汽车旅馆和住家交替居住。其间,怀特夫人不断打电话给斯特恩先生协商此事,双方曾就权利、道义和权力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并且怀特夫人还威胁要自尽并杀死小孩。最后,斯特恩夫妇发现了怀特一家藏身之处,他们立即在佛罗里达州申请了司法补充程序,获得了法院的强制令,要求怀特夫妇立即移交孩子。佛罗里达州警察按照该命令从怀特夫人处强制取走了婴儿,并带回新泽西交给了斯特恩夫妇。
初审判决:初审中,法院判定代理生育合同有效,监护权被授予生父斯特恩先生,怀特夫人的监护权随之终止;在听证会上,根据斯特恩夫人的陈述,法院允许她收养孩子,所有这些都与代理生育合同一致。在上诉期间,怀特夫人被允许探望小孩。
怀特夫人提起上诉,她辩称,该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则,因为孩子不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养育,违背了社会对家庭的基本定义。她进一步争辩道,此项合同还剥夺了宪法给予她的母亲权,而且也与法律中有关父母监护权终止的条文不符。她提出,对儿童监护权利的判定应该基于社会公则和儿童自身最大利益的考虑之上,她还强调,即使通常情况下该合同会生效,在此案中,它也应该被宣布无效,以阻止以后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其后,怀特夫人的律师进一步指出判定孩子的最佳利益的原则应是:孩子在母亲的照看下是否身心健康。
终审判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该合同无效,但生父有监护权,恢复“代理母亲”的母亲权,判定丈夫妻子的收养无效,把生母的探视权问题交给初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终审判决书
(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书由法官维林兹呈递)
本案的问题是,一个旨在用一种新的方式生养孩子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了 10,000美元的报酬,某妇女同意人工植入另一妇女丈夫的精子;她如期怀孕并生子,然后把孩子交给了生父及生父的妻子。合同签订的目 的是让孩子的生母永远离开孩子。妻子打算收养这个孩子,她和孩子的 生父也打算作孩子的父母。合同把这个行为命名为“代理生育”,生母被 称作“代理母'亲”——这个称呼是不恰当的。
州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该妇女自愿而不计报酬地同意充当一个“代理母亲”,如果她不是屈从于某合同而必须交出孩子,那么,她的行为就不和 法律发生冲突。而且,我们也不排除立法机关会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调整现行法规,准许代理合同的出现。但是,在现行法律之下,该代理生 育合同是非法和无效的。虽然我们理解这对不育夫妇想要一个自己的孩 子的迫切性,但是他们以支付金钱的形式来雇佣“代理”母亲是非法的,甚州最高法院判定该代理生育合同无效。结论基于两点,一是该协议 该协议的基本目的之一是通过私人间的相互交易来安置小孩的监护,这在本州是受到禁止的。再者,双方的交易涉及金钱,这在本州属 非法并且有可能触犯了刑法。此外,就合同的有效性而言,该协议带有强 制色彩。因为在小孩出生前甚至在怀孕前,亲生母亲就签下了一份不可 撤销的转让其生子监护权的合同。而法律规定,即使该生育合同经过了 公证,合法的合同也只能在小孩出生以后并且在亲生母亲得到律师协助 之后才能成立。因此,在孩子出生之前,所有关于监护权的转移,父母权 的终止等规定都无法有效成立。本案中的大量事实是支持上述分析的。
I.违背本州的有关法律条文。此案中的代理生育协议与以下新泽西州
法律冲突:(1)禁止在收养小孩时涉及金钱;(2)在收养前必须证明其亲生父母有遗弃或者其他伤害小孩的行为;(3)私人间监护权的转让是可以撤销的。
在本案中,斯特恩先生付钱收养小孩,怀特夫人通过代人生育得到 钱,“不孕症中心”也在其中获利,三方均触犯了法律。这已经超出了一般 民间收养的范畴而构成了一种商务交易。这一行为因构成了严重违规② 或者三级犯罪③而有可能被判3—5年监禁。把婴儿用作交易是一种丑恶现象。本案中,婴儿被出售而无视其购买者是否适合做父母,婴儿亲生 母亲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也未得到任何法律帮助,诱使她出卖孩子的动 机极有可能仅仅出于经济上的一时之迫。同时,养父母对婴儿生父母的 健康状况也一无所知,凡此种种均构成了对婴儿及其生母权利的侵害。
初审通过的有关终止怀特夫人监护权的决议与新泽西州法律不符。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以下程序才能终止亲生父母的监护权:亲生父母自愿把孩子 送到正式的机构或者相关的“儿童与家庭服务部门”并附上正式文件说明 自愿终止监护权;或有充分证据表明亲生父母有遗弃或伤害孩子的行为。
II.违反社会公则。从目的和手段上看,该代理生育协议与新泽西州 遵从的社会公则极其矛盾。协议使孩子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亲生母亲,而 社会公则认为孩子应该由亲生父母来养育。并且,原则上父亲和母亲的 权利是相等的,但协议只把权利给予了亲生父亲,从而侵害了其亲生母亲 的权利。本案中,亲生母亲在没有真正感受到与自己孩子的亲情之前就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亲子转让协议。她由于受合同的制约以及金钱的诱惑 而并不完全情愿地交出了监护权,与其他当事双方相比,她的自身利益在 合同中被考虑得很少。孩子的生父和养母可以说是最大受益者,而最受 伤害的是孩子。此前没有举行过任何法庭质讯来决定斯特恩夫妇是否比怀特夫人更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离开生母是否会对她形成伤 害等等,这些都是对孩子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贩卖孩子, 至少是贩卖做母亲的权利,虽然买方是孩子的父亲。这项交易囊括了用金钱交易孩子的所有罪恶。没有金钱就不可能有此项协议的产生,这是 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代孕母亲们常常声称她们的行为是无私的,但如 果没有报酬,她们就根本不可能去代人受孕。而且往往出价越高的人得 到孩子的几率就越大,尽管这些人不一定能做合格的父母。所以,法律才 会规定:即使在孩子被转让之后,亲生母亲仍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的出让。
III.有关问题的讨论 (1 )父母权利终止问题。终止父母权利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而不能仅基于双方协议(如上所述)。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表明可以终止怀特 夫人的母亲权利,也并不存在怀特夫人的“故意遗弃或者严重失职“,更没 有明确迹象表明孩子将来会遭到遗弃。恰恰相反,法庭发现怀特夫人是位合适的母亲,她对她的另外几个子女都非常慈爰。毫无疑问,监护权
(2)宪法问题。双方都辩称他们的行为符合联邦和州宪法以及人权
法案第十四、第九修正案中有关个人隐私、婚姻、家庭及生殖等权利的规定。斯特恩夫妇要求保护的是生殖权,怀特夫人要求保护的是生母监护 孩子的权利。法庭认为斯特恩夫妇的要求超过了权利的限度,而怀特夫 人的要求应该在此得到支持。法庭因而恢复了她的母亲权利并且在有利 于孩子的限度内承认她的监护权、生殖权是指通过性交或者人工授精获得亲生孩子的权利。斯特恩先生声称自己被剥夺了生殖权。实际上,通过与怀特夫人人工授精,婴儿米 莉莎已经成了他的孩子,他已经得到了生殖权。至于孩子出生后的监护、 照料、陪伴、养育等并不属于生殖权。这些权利同样也应得到宪法的保 护。承认斯特恩先生因有生殖权而拥有监护权就等于否认了怀特夫人同 样因生殖权而拥有的监护权,在这种生殖权利之下隐含的对合同权利的 保护实际上会导致对他人的生殖权的损害。
斯特恩先生争辩说他被剥夺了该州宪法赋予的父母权,这个权利来自于他在妻子的同意下捐献了精子。法庭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由斯特恩夫 人提出。由于她的不孕,她类似于一位普通的丈夫的角色。她的丈夫与 第三者签订协议生育而孩子将属于这对“(协议)夫妇”。提出权利申请的很明显,精子捐献者的权利也不能等同于代孕母亲的权利,州法律有足够的理由把这两者区别开来——哪怕仅仅从时间上进行区别:人工植 入精子的时间与九个月的怀孕时间相去甚远。所以取消精子捐献人的父 母权比取消代孕母亲的父母权更合理。
(3)监护权。法庭判定代理生育协议非法,不予执行。决定谁应拥有监护权的考虑应该基于孩子的最住利益,在这点上生父生母的权利是平 等的。法庭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把监护权授予斯特恩夫妇(精确地说, 是授予斯特恩先生)。
(4)探视权。初审法院判决终止怀特夫人的父母权和探视权。但州最高法院推翻初审判决,主张怀特夫人的探视权。初审法院可以决定具
以上就是本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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