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怎么交易记录查询(招商银行app怎么查交易记录)
日期:2023年06月04日 17:10 浏览量:3
结婚不足一个月,男方提出离婚,经过一年半的离婚诉讼,法院最终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对于结婚到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婚内银行存款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男方)与被告肖某于三年前相识,被告承诺为原告孩子办理北京户口,并于相识后第二年2020年的11月初登记结婚。11月中旬男方提出离婚,11月底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原告于2020年12月提起第一次诉讼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未能离婚。
2021年12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为二婚,婚前所育子女归各自抚养,不需支付各方抚养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可分割;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要求分割我名下财产,则我要求分割婚后收入)。
庭审中,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婚内男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为无效,无权处分摩托车财产应按女方应多分的原则分割;男方婚内出轨、家暴要求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
律师代理被告肖某应诉,诉中律师根据案情分析,考虑到被告对原告收入情况不清楚,及时代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原告徐某殴打肖某报警后肖某的询问笔录,徐某中国银行、招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保记录、纳税记录、公积金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婚内原告存在家暴,出轨等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婚内存在共同存款、奖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租金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以上证据查明原告徐某月工资数额、住房公积金数额、失业时间,截止查询日婚内银行存款余额约42万元,徐某购买摩托车支付金额,徐某婚前债权数额及还款情况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未充分举证的,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系夫妻关系,现徐某要求离婚,肖某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各自的婚前子女归各自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从徐某廊坊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以及肖某的工商银行明细来看,双方在婚前各自有一定的财产,且查询日余额与婚前财产的总和比较来看,双方在婚内银行存款有所增加,增加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徐某所述的婚前借款给杜某某的10万元,徐某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杜某某还款的10.5万元应当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
关于徐某将婚内购买的摩托车赠与他人问题,徐某未与肖某协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该部分财产肖某应多分。
关于肖某主张的房屋租金,肖某虽未对房屋租赁及租金数额充分举证,但从银行明细来看,银行存款其中已经包括了来自北京某公司的租金。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财产金额为基础,酌情确定双方离婚后徐某应支付肖某的金额为5万元。
对于肖某主张的徐某存在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支付购房补偿款,因肖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肖某要求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购房补偿款,肖某未就此进行举证,本院并没有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抚养,刘某某由被告肖某抚养;
三、原告徐某名下廊坊银行063帐户、中国银行698帐户、招商银行567余额归徐某所有;
四、肖某名下工行余额归肖某所有;
五、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七日内支付被被告肖某5万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银行存款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双方婚内银行存款哪部分应认定为夫妻财产,法院通常通过查询双方银行账户的明细及各方充分质证说明支出情况予以证实,婚内各方银行存款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任一方对银行存款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有婚前债权、单方特定赠与、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等,需要异议方进行举证。
另外基于银行存款容易转移的特性,法院还会对双方分居后或产生重大矛盾后银行账户大额支出或频繁支出记录与具体走向进行审查,并要求该方作出合理解释,以审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该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将该项支出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具体分割存款时,如果双方结婚多年,双方间银行转账资金往来密切、支出频繁,已无法查清具体账目走向或用途时,法院通常以银行存款余额为基数,认定婚内银行存款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结婚时间较短,往来较少,各方婚前财产通过银行明细可明确显示,婚内银行存款数额有所增加,法院以婚内银行存款增加部分为基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金额。
本案中,双方均为再婚且结婚尚不足一月,男方即提出协议离婚及离婚诉讼。法院查清各方银行存款,证实双方银行账款往来甚少,各方婚前均有一定的存款,在比较婚内存款余额和婚前财产总和之后,以银行存款增加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结婚时间,婚后不久即分居的实际,婚前个人财产情况,双方婚内财务交叉不紧密等客观情况,对婚内增加的银行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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