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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上班)

日期:2023年07月06日 10:12 浏览量:1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阳光新业”)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及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2、京基集团直接持有阳光新业21,840万股A股股票,占阳光新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为阳光新业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集团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董事均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4、上述议案已经阳光新业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名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81452A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

成立日期:1997年9月16日

股权结构:京基集团的股东为陈华和陈辉,其中,陈华先生持有京基集团90%股权,系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辉先生持有京基集团10%股权。

2、京基集团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深圳市中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开始集团化运作。目前旗下企业包括: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京基智农,股票代码:000048)、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京基集团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业经营与管理、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等。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4、京基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及近期相关市场案例,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借款无需北京星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北京星泰承担的借款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

2、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化5%。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偿还利息。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首笔款项到账日起12个月。在上述期限内,北京星泰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

4、担保措施: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5、违约责任:未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或利息的,北京星泰应当按照待支付金额0.05%/自然日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阳光新业与京基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借款是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资金成本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阳光新业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京基集团向北京星泰提供借款支持了业务发展,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承租方”)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拟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人民币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80042.50元(大写: 贰拾捌万零肆拾贰元伍角)。

2、因出租方京基房地产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12%)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房地产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租赁办公场所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规定,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上述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3209

税号:914403001923033209

注册资本:8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01

法定代表人:陈华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和陈辉,其中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京基房地产80%股权,陈辉先生持有京基房地产20%股权。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管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木材、水产品、五金交电、纺织品( 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的购销;酒店管理;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前名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成立,注册资金8888万元,是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服务。2008年12月,公司注册资金由8888万元增至85000万元,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公司继续深耕深圳市场,并在深圳开发运作了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4、京基房地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深圳市同等甲级写字楼的月租金水平及京基一百大厦的市场租赁价格,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房租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一)租赁房产位置、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坐落与深圳市深南东路5601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以下简称“租赁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2 年,即从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

(三)租金

租金标准: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租金为人民币 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280042.50 元(大写: 贰拾捌万零肆拾贰元伍角 );

(四)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甲方委托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的管理费(含正常办公时间空调费)、超时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乙方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五)租赁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租期末年2 个月租金标准作为租赁保证金,即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560085.00 元(大写: 伍拾陆万零捌拾伍元整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将该租赁房产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房产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若乙方迟延支付租赁保证金或未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在无须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将该租赁房产收回并另行出租,乙方仍须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足额租赁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综合考虑公司办公成本、方便沟通及未来发展等问题,经询价和充分比较,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北京瑞丰与京基房地产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瑞丰拟向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事项进行了审核,经查询深圳市甲级写字楼租赁价格及京基一百大厦的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北京瑞丰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开、公平,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认定合规准确,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房屋租赁合同。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 “乙方”)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甲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中心拟向北京瑞丰租赁的所处京基一百大厦的办公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物业管理期限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物业管理费用为32元人民币/月/㎡,按照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845.44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肆角肆分)。

2、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拟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2020-L52号《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京基房地产委托物业服务中心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北京瑞丰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因京基物业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12%)的全资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为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规定,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上述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6、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概况

名称: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6261W

税号:91440300564228027J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B座21层B-2102、2105

法定代表人:易文谦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食品配送。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国家一级资质物业。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等经营服务。目前,主要服务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端写字楼和高尚住宅社区。

近三年来,京基物业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积极开拓市场,与深圳市多家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4、京基物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1、概况

名称: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8027J

税号:91440300564228027J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601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层7202西侧

法定代表人:易文谦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为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10月,属于京基物业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成立以来主要服务于京基100大厦。

3、物业服务中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是正常的商业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一)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69层 01A单元 。

建筑面积: 共 1120.17 平方米。

交付日期: 2020 年 9 月 20 日。

租赁房产用途:办公用途。

(二)物业管理内容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各项物业管理与服务:

1.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本项目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电梯、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公共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所有水管、水箱、水泵、中央空调、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并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宣传及管理工作。

3.环境卫生: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4.安全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等。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提供停车服务,进出本项目各种车辆管理有序,制止管理区域内违章停车。

6.装饰装修管理:详见《装修手册》。

7.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详见《租户手册》。

(三)物业管理期限

自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即自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若乙方与业主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本合同相应终止。

(四)费用及支付

按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含正常办公时间空调费),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32元整(大写: 叁拾贰元 ),每月管理费共计为人民币35845.44 元/月(大写: 叁 万 伍 仟 捌 佰 肆 拾 伍 元 肆 角 肆 分),自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收管理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首月管理费人民币 35845.44 元整(大写: 叁 万 伍 仟 捌 佰 肆 拾 伍 元 肆 角 肆 分)。从第二个月起,乙方须在每月5日(节假日除外)前以现金或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当月管理费。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开展是基于物业管理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及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北京瑞丰与物业服务中心、京基物业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根据我们对北京瑞丰拟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事前审核并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其定价符合市场化水平,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北京瑞丰拟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独立董事韩传模先生递交的辞呈,韩传模先生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同时申请辞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2020-L34号公告)。

根据《公司法》、《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补选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张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张力先生简历

张力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

张力先生曾先后担任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负责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授薪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授薪合伙人,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合伙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力先生未持有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张力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3.2.3条所列情形;张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力,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盖章):张力

2020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力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9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提案2、提案3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三项提案,同时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A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议案4: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5:提名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20-L48号《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0-L49号《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L51号《关于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L52号《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L53号《关于拟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L54号《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0-L55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2020-L56《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 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20-L46号《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L47号《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特别提示: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提案2、提案3 互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提案2、提案3分别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时方可生效。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赵博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稿,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中不应包含需累积投票的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即互斥议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不得设置总议案,并应对议案互斥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1.00 代表议案 1, 2.00 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 2020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下转C1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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