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01股票(七年前遭受的损失终于可以维权了 澄星股份投资者看这里)
日期:2023年04月21日 12:30 浏览量:1
七年前遭受的损失终于可以维权了
澄星股份投资者看这里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在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得出结果。之后,公司及多位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直到2019年2月14日晚间公司才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的最终处罚。这份处罚较之前的事先告知书晚了一年半,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原董事长李兴的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在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年累计占用资金超35.85亿元。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指出,早在2017年8月,澄星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就有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虽然当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但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对这批案件进行了受理。后来,因证监会迟迟未下达最终处罚结果,南京中院又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现在正式处罚下达,无疑是明确了受损投资者可以正式起诉公司了。不过由于违规事件跨度时间长,第一次发生违规距今已有7年,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可以索赔,很可能会错过赔偿。
邓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前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目前南京中院已经接收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后续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股民与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索赔纠纷。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索赔机会。
超时索赔不会被法院支持
顺灏股份索赔诉讼时效7月届满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5,股票简称:以下简称“顺灏股份”),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董事长王丹与顺灏公司顺灏股份之间连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2014年3月28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事项,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000,000元,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属于重大事件。针对上述事宜,顺灏公司顺灏股份均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年4月29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披露收到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通知书》 ,当日股价跌停。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顺灏公司顺灏股份等发出沪[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违法。
针对受损股民因此提起的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截止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涉及71名股民的上诉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支付赔偿金额为28,722,718.92元人民币。法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1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29日,相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1月11日,基准价为人民币7.89元,受系统影响损失额度认定为20%,应赔偿股民损失的80%。法院已判定顺灏公司顺灏股份赔偿金额共计约3400万元。 2018年3月19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部分案件二审判决,上海高院维持原判。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公司依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底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顺灏股份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而投资者方面则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是,该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系统性风险的鉴定报告,且该所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也名不见经传。最高院的法官针对上述争议有两点表态:一、2015年、2016年市场确实出现了剧烈的波动,投资者的损失有多少需要由上市公司来负责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二、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法官要求公司说明签字会计师的资历、背景,并表示希望公司能找到更权威的专家来进行论证。张律师表示,根据目前审理情况,凡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买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股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均符合索赔条件。张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民不起诉,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偿。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19年7月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需要抓紧时间主张权利,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方正科技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索赔大大缩短诉讼流程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股票简称: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0日,方正科技公司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10日,公司被正式处罚。经查,方正科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等存在以下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包括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公司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千名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目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5月7日,方正科技发布公告称,截至2019年3月18日,金融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915件,合计涉诉金额为1.59亿元。
根据一审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定,方正科技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邓律师介绍,在2019年5月5日庭审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同意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意味着,相比较于之前通过诉讼程序的投资者用了两年时间才获得一审判决,后续维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调解大大的缩短索赔流程。符合条件的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咨询。
ST三维索赔持续征集中
2018年4月17日晚,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播出《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曝光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55,股票简称:以下简称“山西路桥ST三维”)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工业废水,对沿途村庄百姓带来很大危害。2018年4月20日,山西路桥三维集团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2日,山西路桥三维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 经山西证监局查明,山西路桥三维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至2017年,山西路桥三维集团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路桥山西三维(000755)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对山西路桥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1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新征集:索菱股份
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66,股票简称: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96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索菱股份同日发布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两份公告显示公司调整了多处2017年的财务数据,其中净利润因为差错更正调减了1.45亿元。由于对之前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使得索菱股份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索菱股份公司股票于4月30日停牌一天,并于5月6日开市复牌;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索菱股份”变更为“*ST索菱”,证券代码仍为002766。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此外,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索菱股份2018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公司因涉嫌信披违规最终被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在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索菱股份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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