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虚拟货币税收
2023年05月04日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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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规则,包括数字资产的规则
将证券贷款作为免税贷款纳入其他资产类别,解决收入纳入问题
现行法例
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是证券的贷款。证券的所有者,如养老金计划,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借出他们的证券,因为他们这样做可以得到补偿。希望在该证券中持有交易头寸的人(例如,为了对冲另一个头寸而做空该证券,或为了从预期的价格下跌中获益)将借入该证券以进行交易。
如果证券的转让是根据符合某些要求的协议进行的,这类证券的贷款通常被视为不承认损益的交易(不承认处理)。收益或损失也不被确认在返回该证券以换取协议规定的权利。协议必须(a)规定向转让人返还与转让证券相同的证券; (b)要求在证券贷款期间向转让人支付相当于证券的所有利息、股息和分配的金额; (c)不降低转让人在转让证券中损失的风险或获利的机会; (d)满足秘书或其代表(秘书)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发放证券贷款的纳税人保持与不发放贷款时类似的经济和税收状况。为此目的,“证券”一词是指公司股票、票据、债券、债券和其他负债证据,以及任何证明有权购买上述任何证据的证据。纳税人在证券贷款中取得的证券返还给纳税人时所取得的财产的基础,与纳税人所贷出的财产的基础相同。
一些法院判例裁定,这些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不适用于一些以税收为动机的交易,这些交易称为非市场标准条款的证券贷款,这些交易导致证券转让的应纳税损益。在一个案例中,贷出的证券是一种债务工具,没有息票,但发行时有明显的原始发行折扣。纳税人
见 Samueli 诉警察局长619 f3d399(第9民事调查报告。2011年)(纳税人表面上在剩余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内借出债务票据,但不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058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待遇的税收动机交易) ; Sollberger 诉专员,691 f. 3d 1119(第9民事责任表)。2011年)(纳税人没有收到有关分发款项的税务动机交易,而该等分发款项的证券名义上已借出7年,而且不符合第1058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待遇的条件) ;
T.c. 26(2010)(以名义借出证券三年而不符合第1058条的规定的避税交易) ,因其他理由而被断头,691 f3d1215(第11民事责任书)。2012).
在证券贷款期内,并没有计入任何有关累计的原始发行折扣的金额。30
变化的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和其他资产的贷款市场已经扩大到包括数字资产和公开交易伙伴关系中的利益。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应该修改,以考虑到这种扩张。
由于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发放证券贷款的纳税人的经济和税务状况与不发放贷款时的情况相似,因此应进一步修订这些规则,以确保纳税人从资产贷款中获得的收入与纳税人如果继续持有该资产本会获得的收入相当。首先,纳税人应该被要求将资产的收入计算在内,就像他们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一样。第二,纳税人不能仅仅因为贷款期限是固定的,就利用证券贷款来加速收益。
扩大资产类别
近年来,一个以分布式分类账加密记录的数字资产借贷市场已经发展起来,并且现在正在迅速增长。与证券借贷市场类似,这些数字资产的所有者可以借出这些资产以获得补偿。这类贷款的收益(以数字资产的术语来说)可能大大高于现金贷款的利息。其他纳税人借入这些数字资产是为了执行各种交易策略,或在这些资产上建立投机头寸,或将这些资产用作其他交易的抵押品。因此,数字资产的借款人往往会为了进行交易而处置数字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不持有数字资产。
除数字资产也可按上述定义视为证券的情况外,证券贷款不确认规则不适用于数字资产的贷款。没有其他权威机构明确指出证券以外的资产的贷款是否引起应纳税的收益或损失。鉴于数字资产贷款数量的不断增长,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处理这些交易。这些规则应该考虑到数字资产和证券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的一个例子是,数字资产通常不支付股息或利息,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导致其他类型的财产转让给所有者,如硬叉31和空投
纳税人可以借出的另一种金融资产,包括根据经纪协议的条款,是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股权。尽管这些股权
见 Samueli 诉专员,619 f. 3d 399(第9民事调查员. 2011)。
硬叉是区块链网络协议的重大变化,有效地导致两种不同的具有共同历史的数字资产。原始区块链中数字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在硬叉之后访问原始数字资产和新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
空投是指将一项典型的免费数字资产转移到纳税人的钱包中,通常不需要或极少需要受让人的参与,例如为了推广或销售一项新的数字资产。
利息的功能就像证券的非税收目的,他们不是证券的目的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没有规定说明如何处理这些贷款,或者如何处理合伙人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应该考虑的合伙人收入。如果合伙收入的处理方式合适,财政部长应有权将这些贷款视为免税。
包括资产贷款收入
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没有解决在贷款期间产生利息或其他收入的证券出借人应如何将该利息或其他收入考虑在内的问题。如果证券出贷人是应计制纳税人,但该出贷人没有将证券贷款收入计入相关证券的利息或其他应计收入,则如果该出贷人没有出借证券,则该出贷人的收入将与收入时间相比递延。放款人的资产应该被要求包括收入在贷款期间的方式相当于收入包括他们没有贷款。
一些纳税人将定期证券贷款视为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的适用范围。根据上述情况,其他纳税人从事短期定期证券贷款,目的是产生收益,用于补偿到期的经营净亏损或产生未来的普通扣除额。这些交易中的借款人可能没有商业理由借入这些证券,除非是为了满足贷款人的需要。固定期限可能表明资产贷款是出于税收动机的交易,但市场上惯常的固定期限本身并不会大大改变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纳税人不应该利用这种交易来加速收益。
提案
该提案将修订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以加密方式担保的分布式分类账上记录的活跃交易数字资产的贷款,条件是该贷款的条款类似于目前证券贷款所需的条款。例如,如果在贷款期间,数字资产的所有人本来会收到其他数字资产或其他数额,如果没有发生贷款,贷款协议的条款应规定,这些数额将由借款人转移给贷款人,但秘书规定的情况除外。秘书将有权决定数字资产何时进行活跃交易,并有权将规则扩展到非活跃交易的数字资产。该提案还将授权财政部将证券贷款不承认规则扩展到其他资产,如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权益。
该提案要求,如果贷款人继续持有贷款资产,贷款人将考虑的收入必须以明确反映收入的方式加以考虑。该提案将提供适当的基础调整贷款合同和何时贷款资产返还。
该提案将澄清,除非秘书另有规定,否则定期贷款应遵守证券贷款不予确认规则。例如,在证券借贷业务正常过程中发放的定期贷款或投资组合的普通管理通常应被视为不予确认的交易,而证券全部或几乎全部剩余期限的贷款或为产生税收优惠而发放的住宿贷款不应被视为合格贷款。
无意推断现行法律对数字资产贷款或公开交易伙伴关系股权的处理,或现行法律对贷款证券或定期证券贷款收入的处理。
该提案将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的应纳税年度生效。
规定某些金融机构和数字资产经纪公司为交换信息而提交的信息报告
现行法例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FATCA)条款一般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美国帐户的全面信息。不遵守这些义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能要对某些来源于美国的付款征收美国预扣税。根据《反洗钱法》 ,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国税局报告各种信息,包括: 账户余额或价值; 支付或贷记该账户的股息、利息和收益毛额等数额,而不考虑这些付款的来源; 以及关于某些被动外国实体的美国大量所有人的信息。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某些金融机构在美国办事处的存款在一个日历年内支付的利息总额在10美元或以上,那么支付给非美国居民的外国人的源利息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扣缴代理人,包括金融机构,也被要求报告其他付款,如美国来源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支付给任何外国收款人的年金。在许多情况下,向拥有外国所有者的美国实体支付此类款项的金融机构不必报告外国所有者的信息(例如,美国公司的外国股东、美国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或复杂信托的外国委托人或受益人)。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经纪人都必须向国税局报告其客户的某些信息,例如每个客户的身份、为这些客户销售证券和某些商品的毛收益,以及所涵盖证券的成本基础信息。经纪人是指交易商,易货交易所,或者出于某种考虑,经常在财产或服务方面充当中间人的人。2021年《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第80603条明确规定,经纪人包括任何负责定期提供代表他人转让数字资产的任何服务的人(供考虑)。除非秘书或其代表(秘书)另有规定,数字资产一词是指记录在以密码加密的分布式分类账或秘书指定的任何类似技术上的任何价值的数字表示。
根据美国为缔约国并授权与外国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的所得税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信息交换协定) ,美国可以接收和提供税务信息。可预见的与税务管理相关的信息可以在这些协议下交换,包括关于实体受益所有者身份的信息。
变化的原因
美国根据既定的国际标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了广泛的信息交流关系网络。通过这些信息交换关系获得的信息是最近美国国税局成功打击离岸逃税的关键。然而,这些信息交换关系的强度取决于合作和互惠。此外,随着税务局在与适当伙伴管辖区自动交换税务信息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很明显,一个管辖区是否愿意与美国自动交换信息,往往取决于美国是否愿意并有能力通过交换可比信息作出回应。
对等交换信息的能力对于 FATCA 的实施尤为重要。在许多情况下,外国法律会阻止外国金融机构遵守 FATCA 的报告规定。这些法律障碍是通过政府间协定解决的,根据这些协定,外国政府(而不是金融机构)同意向国税局提供 FATCA 所要求的信息。在许多这样的协议中,美国提供了一些关于在美国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外国居民的信息。然而,美国提供的关于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账户的信息比在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账户信息要少。
这些政府间协定包括美国政府作出的政治承诺,即倡导和支持相关立法,以实现同等水平的互惠信息交流。为了履行这一承诺,需要立法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向国税局报告某些关于外国账户持有人的额外信息。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向国税局报告《反洗钱法》所要求的全面信息,将使国税局能够在适当情况下向合作的外国政府提供同等水平的信息,以支持它们努力解决其居民的逃税问题。
此外,使用数字资产逃税是一个迅速增长的问题。由于该行业完全是数字化的,纳税人可以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与离岸数字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进行交易。数字资产市场的全球性为美国纳税人利用离岸数字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隐瞒资产和应税收入提供了机会。美国纳税人也试图通过创建他们可以行动的实体来逃避美国的税务报告。为了打击数字资产被用于逃税的可能性,第三方信息报告对于帮助识别纳税人和促进自愿纳税合规至关重要。为了确保美国能够受益于有关离岸数字资产的全球自动信息交换框架,并获得有关美国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美国必须相互提供有关某些实体与美国经纪人交易数字资产的外国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提案
该提案将要求某些金融机构报告在美国办事处开设并由外国人持有的所有金融账户的账户余额(在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情况下,包括现金价值或退还价值)。该提案还将扩大目前对美国来源收入支付给外国人账户的报告要求,将类似的非美国来源支付也包括在内。此外,该提案将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出售或赎回外国人持有的金融账户内或与该账户有关的财产的毛收益。此外,该提案还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关于某些被动实体及其大量外国所有者的信息。例如,为被动实体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作为信托机构,必须获得并向国税局报告信托机构所有人的信息。
在报告被动实体持有的数字资产时,该提案将要求经纪商,如美国数字资产交易所,报告与被动实体的大量外国所有者有关的信息。该提案如获通过,并与现行法律结合起来,将要求经纪人报告毛收益和秘书可能要求的关于向客户出售数字资产的其他信息,如果是某些被动实体,则要报告其大量外国所有者。这将使美国能够在自动基础上与适当的伙伴管辖区分享此类信息,以便根据国际自动信息交换框架,相互接收直接或通过被动实体在美国境外从事数字资产交易的美国纳税人的信息。
秘书将获授权制定为实现建议书的目的而必要或适当的规章或其他指导,包括要求秘书确定为实现建议书的目的而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的规章,并防止建议书被撤销。
该提议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是有效的。
要求某些纳税人报告海外数字资产账户
现行法例
《税务条例》第6038d 条规定,任何人如在应课税年度内持有一项或多项总值至少为50,000美元的指明外国金融资产的权益,须在个人的报税表上附上一份载有所需资料的报税表(目前载于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指明外国金融资产的报税表) ,并于该报税表的到期日(包括延期)前提交。财政部第6038d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为持有指明的外国金融资产而成立或利用的国内实体。
指明的外国金融资产是指(a)外国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因为《守则》第1471条对这些术语作了界定; 以及(b)某些指明的外国资产不存在于该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中。
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账户号码以及关于金融账户中未持有资产的识别信息。
如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提供有关应课税年度的所需资料,每次可被罚款10,000元至60,000元。此外,《守则》第6662条规定的与准确性有关的少缴税款的处罚,通常为少缴税款的20% ,对涉及未披露的外国金融资产的交易(定义为根据第6038d 条及其他条款需要提供但未提供资料的任何资产)造成的少缴税款增加到40% 。根据第6038d 条须申报的任何资料,就该等资料所涉及的任何报税表、事件或期间而言,评税的时间延长至纳税人提供须申报的资料当日起计三年(如无合理理由)。如果纳税人未能报告可归因于根据第6038d 条须报告的资产的收入数额(超过5,000美元的最低限额)(或者如果适用第6038d 条而不考虑50,000美元的最低限额,也不考虑秘书或其代表(秘书)在条例中指明的任何例外情况,则需要报告) ,则第6501条关于国税局评估的时效期限从通常的三年延长到六年。
变化的原因
有关数码资产的税务合规和执法是一个迅速增长的问题。由于该行业完全是数字化的,纳税人可以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与离岸数字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进行交易。数字资产市场的全球性为美国纳税人利用离岸数字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隐瞒资产和应税收入提供了机会。美国纳税人也试图通过创建他们可以行动的实体来逃避美国的税务报告。特别要求个人
申报其在离岸持有的数字资产账户,如果不这样做,将受到重大处罚,这对于遏制数字资产被用于避税的可能性至关重要。
提案
该建议将修订守则第6038d (b)条,要求就新的第三类资产(即除(a)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和(b)该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中未持有的某些特定资产之外)提交报告。新的第三类是持有外国数字资产交换所或其他外国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维持的数字资产的任何账户(”外国数字资产账户”)。只有持有三类资产总值超过50,000元(或局长规定的较高金额)的纳税人,才须提交报告。此外,还将对守则进行符合要求的技术修正。
除非秘书另有规定,外国数字资产账户将根据交易所或服务提供商的组织或设立地点予以界定。为了本节的目的,秘书可以制定法规来扩大外国数字资产账户的范围。秘书还有权制定条例,使这一修正案与其他规则相协调,以减轻其他类型报告规则的重复或尽量减轻其负担。
该提案将对2022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有效。
修订经销商和交易商的按市值计价规则,以包括数码资产
现行法例
《国内收入法》第475条要求证券交易商对年终持有的存货和非存货证券采用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为此,证券包括公司股票、广泛持有或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和信托的权益、债务工具和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商品交易商和证券或商品交易商可以选择使用按市值计价的方法。商品是指交易活跃的任何商品、与任何此类商品有关的任何名义主合同,以及与此类商品有关的某些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
交易商证券的收益或损失一般视为普通收益或损失,除非该证券是(a)为投资而持有或非为出售而持有的证券,或非证券的对冲,如果确定为此种证券,或(b)非与证券交易商活动有关而持有的证券。在其他资产上的收益或损失,根据一项选择被标记在市场上,一般也被视为普通收入或损失。因此,对资本损失扣除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根据这些规则以市价计价的资产的损失。一些针对时机和品质套利的反滥用规则不适用于根据这些规则以市价计价的证券。
变化的原因
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通常能够清晰地反映在现有市场上交易的资产的收益情况。对于市值资产,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几乎没有负担,也几乎没有操纵的机会。如果交易活跃,交易所交易的资产通常具有可靠确定的价值。为了财务会计的目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标记库存或交易头寸到市场,包括在年底。只要财务会计估值与为税收目的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相一致,允许纳税人为税收目的使用其财务会计估值可以降低税收遵守成本。
目前存在着成千上万种不同的数字资产。虽然它们中的许多都没有流动性,但其中一些交易量很大,估值可靠。
允许纳税人在市场上标记交易活跃的数字资产,将清楚地反映收入,并可能减轻税收合规负担,就像现行法律对大宗商品交易商和证券交易商的其它资产所做的那样。值得注意的是,出于财务会计目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在市场上标记库存或交易头寸,包括在年底。
提案
该提案将增加第三类资产,这些资产可以在交易商或交易商选举时按市价计价。第三类资产将是活跃的数字交易
这些数字资产的资产和衍生品或对冲,遵循的规则类似于适用于交易活跃的商品的规则。国务卿和她的代表将有权决定哪些数字资产被视为活跃交易。确定一项数字资产是否积极交易将考虑到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其中可能包括该资产是否定期以美元或其他法定货币买卖、该资产在估值可靠的交易所的交易量,以及是否有可靠的报价。
就按市值计价规则而言,数字资产将不被视为证券或商品,因此只有在适用于新的第三类资产的规则下才有资格按市值计价。
该提案将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的应纳税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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