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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信托华蓉64号

2023年06月20日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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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1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湘1003民初2754号、《传票》(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传票》(2019)京0102民初34958号、《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渝05执异547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应收账款48,4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应收账款48,400,000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分别以48,40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的利率为10%/年,违约金的利率为0.5%。/日,自2019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含当日)的逾期利息为25,599.7元,违约金为1,621,400.0元,两项合计金额为1,646,999.70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金额为505,011.11元。

(4)判令被告曹永贵对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的上述第(1)、(2)、(3)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因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等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3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与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荣贸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锦荣贸易对金贵银业享有合计不少于3.85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同日三方签署了《国民信托·申旺5号事务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收账款转让及偿付协议》并约定:国民信托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锦荣贸易对金贵银业享有的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85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金贵银业可按期偿付应收账款,偿付期限为24个月;锦荣贸易同意为金贵银业的偿付责任提供连带支付责任。曹永贵与国民信托签署了《国民信托·申旺5号事务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对主债权金额及实现债权等费用进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国民信托分两期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支付38,900,000元、2017年5月5日支付48,400,000元,合计向锦荣贸易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7,300,000元(大写:捌仟柒佰参拾万元整)。金贵银业第一期应收账款本息已偿还完毕。针对第二期应收账款,金贵银业于2019年6月4日向联储证券聚诚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1,371,333.33元,于2019年6月21日向联储证券聚诚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875,178.08元,共计支付2,246,511.41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金贵银业、锦荣贸易未清偿的本金总额为48,400,000元,保证人曹永贵未履行担保义务。

5、案情最近进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已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之一,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周建

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周政(被申请人二)、陈大联(被申请人三)、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

2、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周政、陈大联、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公司银行存款23,310,318.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初,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四签订《稀贵金属检测综合服务大楼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四将稀贵金属检测综合服务大楼发包给被申请人一承建,被申请人一承接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综合服务大楼工程-第1-5层精装修工程(包括精装水电)”分包给了原告施工。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一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银都-金贵白银城项目分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确认表》,双方确认分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52,376,680.51元。被申请人一向原告及原告指定的收款人共支付了工程款29,306,104.00元,尚欠工程款23,070,576.51元至今未付。被申请人一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二周政、被申请人三陈大联投资设立。被申请人一将承接的工程分包给原告,且原告已经按照被申请人一的要求完成了分包工程并完成了工程款竣工结算,被申请人一依法应当于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支付完毕原告应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一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被申请人四作为工程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湘1003民初2754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周政、陈大联、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0,318.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债券本金46,571,900.00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以债券本金46,57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5%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为2,930,148.71元)及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88,07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上述金额合计49,502,048.71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4年10月29日,被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7亿元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简称“14金贵债”),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日。截至2019年8月26日,原告持有金贵公司发行的“14金贵债”合计465,719张,票面金额46,571,900.00元。

(2)2017年9月15日,被告发布《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称“本期债券在存续前3年票面利率为7.05%,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7.55%,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

(3)截止到2019年11月3日,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涉及多起重大诉讼,诉讼金额特别巨大,相关银行账户、股票均被冻结,金贵公司及“14金贵债”的评级亦被下调,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述事项已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即时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本金40,495,800.00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3,057,432.90元。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1)2014年10月29日,被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7亿元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简称“14金贵债”),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日。截至2019年8月21日,原告以“太平洋证券14天现金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4金贵债”合计404,958张,票面金额40,495,800.00元。

(2)2017年9月15日,被告发布《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称“本期债券在存续前3年票面利率为7.05%,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7.55%,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

(3)截止到2019年11月3日,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涉及多起重大诉讼,诉讼金额特别巨大,相关银行账户、股票均被冻结,金贵公司及“14金贵债”的评级亦被下调,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述事项已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即时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0102民初34958号。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黄华茂(被申请人四)、曹永贵(被申请人五)、许丽(被申请人六)。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采矿权、股权、不动产等价值相当人民币360,237,184.37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

4、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一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凯有限责任公司有矿产购销关系,截至2018年11月16日,上述两公司对被申请人一享有到期债权共计372,512,063.73元。上述到期债权确认当日,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申请人一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受让上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为30,000万元。该《债权转让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款已于2018年11月22日全部支付完毕。

(2)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共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对该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第三方抵押、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担保方式。其中由被申请人二提供抵押担保,由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许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一天,被申请人三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三同意以其所持有的嘉宇矿业公司股权32.96%及其派生权益出质给申请人作为担保。被申请人四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四同意以其所持有的嘉宇矿业公司股权41.34%及其派生权益出质给原告作为担保。被申请人五曹永贵系被申请人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申请人六许丽系夫妻,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连带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五和被申请人六的连带保证范围为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保证期间为三年。

(3)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2月20日和5月17日归还申请人共计1,600万元,第3期800万元还款应于2019年8月19日支付申请人,但逾期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同时其他被申请人均应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之一,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铁砂坪有色金属矿的采矿权(权证号为C4300002010033210057497);

(2)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3)查封被申请人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4)查封被申请人许丽名下座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99号(凤凰山一号)29栋的房屋;

(5)查封被申请人曹永贵名下座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南岭生态城鹿鸣谷B1栋101号的房屋及其持有的郴州铴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郴州市金和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预交。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三曦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事实与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案外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金额,而冻结的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因8111601062400328341-000001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9年8月29日无条件承兑,如法院冻结保证金,案外人将形成垫款,故请求解除对8111601062600356031-000001保证金账户的司法冻结。

前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5执异547号,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8111601062600356031上1,680万元银行存款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湘0101民初14605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湘1003民初2754号

《传票》(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

《传票》(2019)京0102民初34958号

《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2019)渝05执异54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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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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