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021奥福环保股票(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3年04月20日 08:04 浏览量:1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中国(蚌埠)微电子科技园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潘洁羽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武雄晖、刘洪月、倪寿才、刘坤、冯振海、曹正等19位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3、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仟仞、纪兆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6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决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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