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 香港(香港信托架构)
日期:2023年04月23日 19:27 浏览量:1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蔡依莹 澳门报道 承接《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下称“二五”规划)所提出的减少城市经济对博彩业的依赖,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化,澳门政府正积极推动金融立法以完善现存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债券市场及财富管理等现代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二五”规划特别指出,要完成澳门《信托法》立法工作,发展财富管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澳门《信托法》草案(下称“草案”)目前正处于审议阶段,由于法案技术性较高及法律见解问题,政府法律顾问团及立法会法律顾问多次表达意见并提出问题,相关人员预计还需要召开两至三次会议才能完成细则性审议。
有业界人士和学者认为,信托立法使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有法可依,有利于为创投基金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澳门金融行业发展。若能进一步完善商事信托标准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相信澳门信托在内地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力将会更加突出。
促进澳门金融业发展
草案共有三十八条,就信托的定义、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条件和义务、受益人的保障和信托的撤销作出全面规范。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振锋律师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从已经公布的草案内容看,草案参考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信托法的应用,贯彻了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理论框架和制度基石,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特征。
澳门和内地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在立法模式、文化传统、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杨振锋认为草案的优势明显,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很多资产管理产品的创设都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澳门与内地地理位置相近、关系紧密,高净值客户在选择时对澳门信托的倾向性和喜爱程度都更高。在澳门制定信托法和粤澳深度合作的背景之下,杨振峰认为借助信托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拓各类金融服务业务,将增强大湾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激发内地和澳门高净值客户投资置业的热情。
澳门创新投资联合会会长、澳门银行公会主席叶兆佳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法是澳门金融发展非常重要的元素之一,对基金的成立、发展和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草案有助于弥补澳门在财务管理、财务传承方面的法律缺失,若将来成立私募基金,信托法将为投资者的资金托管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也有利于为创投基金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吸引私募、信托公司在澳门落地,带动资金和人才流入澳门。
杨振锋对草案做出了较高的评价,认为草案为信托财产的转移及委托管理建立民商事法律基础,也让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有法可依,是澳门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举措。“若能进一步完善商事信托标准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相信澳门信托在内地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力将会更加突出。”
建议扩大信托受托人范围
信托草案的受托人范围目前仅限于金融机构,其第十五条指出:“按特别法规定获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体”。杨振锋指出,目前草案的受托人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该兜底条款为商事信托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澳门未来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目前草案中受托人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具有局限性,他建议将自然人纳入信托的受托人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信托的本源价值。
澳门华人会计师协会会长、粤港澳大湾区中小企业商会会长陆丹青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建议澳门参考国际通用做法。她表示,香港和内地对受托人没有特别限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居民就可以。在中国台湾,商业信托的受托人通常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非商业性信托,受托人通常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希望澳门参考其他地区做法取消对受托人范围的特别限制,或者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施行,将会计、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纳入其中。
关于受托人范围局限性的问题,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出于对洗黑钱和诈骗风险的担忧,政府暂不认同将自然人纳入法律允许的受托人之列,但不排除日后会扩大受托人的范围并将自然人纳入其中的可能性。
建议明确受托人报酬细则
草案建议受托人有权收取报酬。记者了解到,草案与内地信托法均规定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振峰认为,草案更加注重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其一,更好保障受托人的报酬权,明确指出受托人有权收取报酬,没有条件限制。而内地信托法则规定,若信托文件未对受托人的报酬进行约定或未补充文件进行约定的,受托人不得收取报酬。其二,充分保障了受托人争取报酬的权利。草案规定若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托人可就报酬请求法院增减数额或变更计算方法,充分肯定了受托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及保障了受托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更具灵活性和公平性。同时,受益人也具有以上权利,反过来也引导和督促受托人尽到谨慎、忠诚、无私等义务。而内地信托法则单一地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确定受托人的报酬。
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澳门创新发展研究会会长林志军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受托人一般为专业人士或金融机构,对信托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处置,因此属于有酬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同时,受托人收取的报酬必须和信托目的直接相关,并且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预先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费用,则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美英等国家,信托法通常规定两种类型情况下可收取报酬:一是信托合同文本中明确列明受托人报酬的条款;二是如果信托合同文件不含受托人报酬条款时,法庭可判定给予受托人合理的信托服务报酬。林志军表示,目前草案中对信托受托人报酬的规定仍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受托人收取报酬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提高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管理与处置的责任心和服务积极性及质量。
建议增加非商业性信托
信托草案目前适用于商业信托,并未把民事信托、慈善信托等非商业性信托纳入草案范围内。
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相关从业经验,杨振锋对草案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商业信托只是财富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民事信托、慈善信托等非商业性信托。”建议澳门逐步出台并完善与信托法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以促进澳门的信托业蓬勃发展,同时满足委托人的综合需求。
其次,草案目前赋予委托人基于受托人严重或屡次违反义务的解任权,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信息权、参与管理权和损害赔偿权未纳入此草案中。杨振锋建议参考内地做法,引进保护人约束受托人。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损害信托财产,保护人就可以更换信托人,甚至提起诉讼从而维护信托的稳定性。
此外,杨振锋还表示,内地信托法实施20多年来,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内地缺乏明确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比较难设立为信托财产。内地缺乏与信托法相关的税收制度,这些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澳门在设立信托法的同时,关注信托登记和相关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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