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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融资(深圳光峰科技)

日期:2023年05月04日 13:55 浏览量: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峰米科技”或“标的公司”)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人,具体如下:(1)深圳市峰业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峰业”) 对峰米科技增资人民币263.1579万元,对应新增5%股权将预留作为峰米科技员工期权计划;(2)本轮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向峰米科技增资共计人民币2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754.3860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峰米科技股权由55%变更为39.19%,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 交易特别事项:(1)如若发生特定事项,投资人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2)如标的公司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IPO申报或在此之前已经确定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合格IPO申报,则光峰科技尽最大努力,向两江基金、天津金米及苏州顺为定向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债购买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进而实现退出。

● 风险提示:(1)受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若后续峰米在产品技术研发及销售渠道布局等方面进展不及预期,能否实现业绩对赌目标存在不确定性。(2)如规定时间内无法启动分拆上市事宜,公司将面临向两江基金等其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形式购买资产,存在无法完成而承担违约责任风险,如成功购买资产将稀释公司现有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3)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屹、薄连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为促进峰米科技未来业务发展、充实资本实力、满足公司TO C业务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同意峰米科技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人,具体如下:

(1)深圳峰业对峰米科技增资人民币263.1579万元,对应新增5%股权将预留作为峰米科技员工期权计划;公司持有峰米科技股权由55%变更为52.25%。

(2)深圳峰业增资完成后,本轮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向峰米科技增资共计20,000万元(下称“本轮投资”或“本轮增资”,与“深圳峰业增资”合称为“本次交易”),其中: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两江基金”)、深圳鹏峰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鹏峰壹号”)、深圳鹏峰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鹏峰叁号”)、自然人赖永赛分别以人民币15,000万元、3,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15.7895万元、263.1579万元、131.5790万元、43.8596万元。

2、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峰米科技的股权比例为39.19%,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为巩固公司对峰米科技的控制权,深圳峰业愿意在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时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通过一致行动公司实际持有峰米科技53.63%的表决权,对峰米科技的表决权比例依然较高,不影响公司对峰米科技的实际控制权。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鹏峰壹号实际控制人李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鹏峰叁号的主要出资合伙人薄连明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出资合伙人吴斌、胡飞、李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鹏峰壹号和鹏峰叁号对峰米科技的增资事项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4、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项目后续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关联董事李屹、薄连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5、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事项。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非关联增资方一

1、企业名称: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承运贰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50055.1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6年5月30日

6、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8、主要合伙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两江基金79.92%的财产份额,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两江基金19.98%的财产份额,重庆承运贰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两江基金0.10%的财产份额。

9、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二)非关联增资方二

1、自然人名称:赖永赛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关联关系:2018年至今,赖永赛担任峰米科技总经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关联增资方一

1、企业名称:深圳鹏峰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清大绎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李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3、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0年7月24日

5、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7、合伙人:深圳市清大绎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的财产份额,自然人李屹持有99%的财产份额。

(四)关联增资方二

1、企业名称:深圳鹏峰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佳林

3、注册资本:1502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0年8月12日

5、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202号城市印象1栋1A 1B 1C单元1A-1301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

7、合伙人:薄连明持有43.34%份额,吴斌持有38.68%份额,胡飞持有9.99%份额,李璐持有6.66%份额,陈佳林持有1.33%的份额。(薄连明系公司董事和吴斌、胡飞、李璐系公司副总经理)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4HRE1T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南街10号院3幢3层301

5、法定代表人:李璐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3月30日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软件开发;零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产品设计。

9、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峰米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峰米科技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11、权属情况说明

现有股东所持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除已发布公告提及峰米科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专利诉讼之外,不涉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其他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情况

综合考虑峰米科技的历史业绩、市场影响力、行业前景,本轮增资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基于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确定。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五、《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方案

1、在本轮投资交割日前,深圳峰业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263.1579万元,新增持股比例为5%,拟预留作为员工期权计划。

2、A轮投资人(包括两江基金、鹏峰壹号、鹏峰叁号、赖永赛)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增资共计人民币20,000万元,交易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条款

1、交割主要先决条件包括:1)现有股东已就本次交易及其全部相关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2)标的公司的注册地址已变更登记至重庆市两江新区内的地址,标的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登记已在标的公司新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辖区的税务局完成。

2、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两江基金书面豁免之日起三十日内,A轮投资人应将各自投资款支付到标的公司投资款接收账户。每逾期一日,该A轮投资人应向标的公司支付等额于欠付投资款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足额支付投资款之日。

3、在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期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之外,标的公司应当确保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确保标的公司资产或运营不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标的公司、公司及深圳峰业共同并连带向A轮投资人承诺,在投资协议的交割完成之后,其将遵守承诺或保证标的公司以合法方式持续经营其主营业务等事项。在标的公司合格IPO之前,光峰科技不得以低于A轮投资人的本次交易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如光峰科技拟在标的公司合格IPO之前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则投资人对于光峰科技拟出售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有权委派三名董事;苏州顺为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天津金米有权委派一名董事;深圳峰业有权委派一名董事;两江基金有权委派一名董事(下称“A轮投资人董事”),行使法律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如两江基金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不含5%),则不再享有委派A轮投资人董事的权利。

6、回购权

6.1投资人的回购权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投资人有权要求标的公司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1)在2025年12月31日前,标的公司未完成合格IPO申报或者发生兼并、收购或者其他控制权变化事项;2)标的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情形;3)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团队、标的公司严重违反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或已实际丧失履行该等义务的能力、或书面告知或威胁其将不履行该等义务、或存在不能履行该等义务的情形;4)公司不再是单一最大股东或者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团队不再是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管理人;5)标的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接受、标的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全部负债持续超过6个月、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触犯刑法以致被中国国内外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而可能会导致无法继续经营;6)在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被变卖、抵押、质押、严重毁损、灭失、被扣押超过6个月、或被第三方取得所有权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标的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投资人回购权行使通知后的九十日内向该投资人购买届时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并支付对价。回购价格以申请回购方原始投资额,再加上上述投资从原始投资额到达标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直至赎回之日期间,按照8%的年单利计算的金额加上已产生但未付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与红利),且回购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标的公司届时发生的拆股、股息派发、资本重组和其他类似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2两江基金、天津金米及苏州顺为所持股权的收购事项

如标的公司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IPO申报或在此之前已经确定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合格IPO申报,则公司尽最大努力,促使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在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备案/注册的前提下向两江基金、天津金米及苏州顺为定向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债购买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届时标的公司的估值以评估值确定,交易完成后,两江基金、天津金米及苏州顺为成为公司股东,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并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公司股票实现退出。

7、业绩对赌

(1)业绩目标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承诺如下会计年度的经A轮投资人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收入或合并报表税前净利润,应不低于下表所示的每年度的“年度承诺营业收入”和“年度承诺净利润”:

(2)业绩未达标的补偿

如2020-2022年业绩未达标,则两江基金有权要求深圳峰业按以下公式向两江基金无偿转让相应的股权,但转让的股权比例上限为3%:

深圳峰业对两江基金股权补偿的持股比例X%(对两江基金补偿比例X%)=两江基金在股权补偿前的持股比例×年度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净利润金额 – 两江基金在股权补偿前的持股比例(X≤3);

(3)业绩达标奖励和超额奖励

如2020-2022年业绩达标,则标的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深圳峰业发行3%的期权。如2020-2022年业绩达标且2021年和2022年总计税前净利润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则标的公司应按照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向深圳峰业发行5%的期权。

8、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企业公章(适用于签署方是企业的情况)并经公司按照章程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起生效。

六、交易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作为家庭巨幕生活领导者,峰米科技搭载公司自主发明的ALPD?激光显示技术,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整机显示产品。本次融资将有助于峰米科技加大整机及软件研发,对公司在“核心器件+核心专利+生态”的战略布局起到推进作用,进一步发挥激光电视、智能微投大屏显示的软硬件优势,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优质的用户体验服务。此外,本次投资将有助于加大峰米品牌的线上线下市场推广力度,建设海外市场销售渠道,加快拓展TO C市场。同时,战略投资者将以股东身份派驻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有助于优化峰米科技股东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项目运营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监督,增强企业治理能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峰米科技仍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虽然公司与本轮投资人就标的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拟签署相关协议,但若交易各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满足,将可能带来交易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TO C业务的发展仍然受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若后续在产品技术研发及销售渠道布局等方面进展不及预期,则未来能否实现业绩对赌目标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科创板分拆上市母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如公司经营相关业绩指标不符合分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峰米科技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分拆上市事宜,公司将面临向两江基金等其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形式购买所持股份的情形,该事项需另行审批,存在无法完成而承担违约责任风险,且发行股票或可转债成功将稀释公司现有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

4、如本次交易无法实施,标的公司落户重庆项目亦无法实施,由于投入减少而导致TO C端业务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面临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屹、薄连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峰米科技本次增资扩股方案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充分了解了该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关联人参与峰米科技增资扩股是正常的市场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公司TO C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本次引入包括关联方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公司TO C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估值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构成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价格确定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核查意见

(四)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 本次投资拟将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整体搬迁至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打造峰米科技总部(含研发中心、运营中心),总投资9.1亿元,分三期建设,建设周期3-4年。

● 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投资与峰米科技引入战略投资者为配套事宜,相关建设资金来源于外部融资资金和融资支持,如交易各方未能履约,将可能带来投资无法顺利实施风险。2)全球经济萎缩下行业需求减少或因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3)峰米总部搬迁现有员工存在流失风险,或研发市场布局不及预期,或业务快速发展下人才匹配与运营管理风险等,对经营存在不确定性。4)若峰米经营未达考核要求,需返还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两江政府。

● 本次项目投资尚未正式投建,不会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具体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同意子公司峰米科技投资建设总部基地项目,并提请股东大会在不超过总投资额前提下,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项目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签署概况

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拟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峰米科技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设立峰米科技总部基地项目,开展大屏激光电视整机、智能微投、新型智慧商显、影音娱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运营(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就本次投资,公司将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分步实施,投资主体为峰米科技。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

公司与两江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峰米科技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峰米项目”)。

2、项目内容:乙方拟将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整体搬迁至甲方直管区范围内,打造峰米科技总部(含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分三期建设,建设周期3-4年。

3、项目规模:项目总投资9.1亿元。

4、经营范围:大屏激光电视整机、智能微投、新型智慧商显、影音娱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运营(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5、项目选址:项目选址两江新区金泰产业园13栋第1层B区和第2层(面积约4000平方米)。

6、投资用途:本次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及研发费用投入、市场营销费用投入、管理费用投入、财务费用投入等公司运营所需的相关投入。

7、资金来源:本次投资资金来源包括峰米科技未来自有营运资金、银行贷款融资资金和政府补贴扶持资金。

(二)各方应尽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甲方

在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后续协议项下义务、承诺及责任前提下,如甲方直管区域内注册、纳税且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进度、研发投入和实现营业收入、员工人数等分别满足约定前提下,甲方将积极给予乙方相应项目扶持,支持乙方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包括:税收优惠支持、项目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高端人才奖励、运营专项扶持基金、融资支持和市场支持等,主要扶持如下:

自本协议生效起,乙方自行根据本项目经营所需向银行贷款,甲方以乙方实际贷款金额(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为基数,自每笔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乙方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为3年;若实际营收金额超过约定的标准,可在贷款总额度5亿元的基础上根据营收增收的比例增加,增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每笔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乙方

(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将项目公司注册地由北京顺义区变更至甲方直管区范围内,并承诺自项目公司注册地由北京顺义区变更至重庆两江新区之日起,项目公司在甲方直管区域实际注册经营年限不少于15年。

(2)乙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额等相关经济指标。

(3)乙方计划自注册地变更至重庆两江新区之日起5年内启动上市工作。

(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认真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的生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2)甲方指定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与乙方就基金投资项目公司事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且该股权投资协议生效。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情形外,本协议的有效期至乙方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履行完毕时,以两者中更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四、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两江新区作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也是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基地,激光显示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在超大屏幕、家庭影院、微型投影等市场有较大应用前景和市场空间,此次峰米建设项目依托其特有的区位优势、产业链与市场等优势,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也有利于公司不断完善现有业务的区域布局,带动公司整体发展,实现公司“技术+专利+生态”的发展目标,向综合性企业集团方向发展。

由于具体项目尚未正式投建,不会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项目无法实施风险

峰米科技已跟两江管委会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拟签署投资协议,但若交易各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可能带来投资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和区域政策波动的风险

2020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疫情推动世界格局加速调整,全球经济整体萎缩,我国经济面临极大下行挑战,地方财政承受较大压力,消费者信心指数下降和需求延迟,行业面临需求减少,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激光显示是显示器件行业中蓬勃发展的新领域,消费级市场为投影行业最大细分市场,众多国际公司、本土企业迅速进入该领域,市场竞争逐步加剧。此外液晶平板电视销售价格的下降,对峰米科技产品的竞争力产生冲击,若不能保存持续创新能力和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峰米科技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四)现有员工流失风险

峰米科技总部由北京搬迁至重庆,虽然可利用当地人才及用工成本优势,但对于现有员工,可能出现部分员工由于不愿意离开当地而被动离开峰米科技,导致公司现有员工流失风险。

(五)业务发展不及预期风险

本项目投资周期较长,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规划预估数,若后续在产品技术研发及销售渠道布局等方面进展不及预期,或业务快速发展与人力资源匹配度、业务运营与管理等方面风险,则未来能否取得预期经营成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违约责任风险

若峰米科技经营不善导致自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5年内解散、注销或迁出两江新区直辖区域的,则须进行清算,在注销前30日或迁出后30日内,将其所获得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全额返还重庆两江新区财政部门,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并退还相应高端人才奖励金,未达到考核要求,需返还或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0年8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本次引入包括关联方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公司TO C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估值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8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0年9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0年9月1日18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授权书)发送至邮箱ir@appotronics.cn进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

(二)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

(三)登记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1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联系传真:0755-86186299

电子邮箱:ir@appotronics.cn

联系人:严莉、陈雅莎

3、参会代表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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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 股东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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