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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承担DAO犯罪的后果? 探讨戴奥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2023年04月16日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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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飒法律团队原文:随着《肖飒团队 | DAO犯罪,是组织“背锅”还是成员“替罪”?》信息技术的不断优化和科技的创新,一种新型产业形式的新型社会关系正在形成。 在众多充满想法和实践的想法中,德奥(decentralizedautonomousorganization )无疑是一种非常富有想象力的组织形式,美国怀俄明州的德奥法案正式生效,这种组织形式已经在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存在。 于是,国内也出现了许多道达尔的忠实支持者,他们希望能在中国的土壤下实现道达尔的愿景。 但是,至少现在中国没有明确承认DAO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 结果,可能有很多组织以DAO的名义活动,但在中国未必能取得海外DAO组织的效果。 也就是说,该组织在国内作为公司或合作等组织存在时、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规范处理,该组织仅由合伙协议等合同组成的,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管制。 所以一个问题是无论国内道办组织以何种形式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民事责任负担与刑事责任负担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主要探讨道达尔的刑事责任负担问题。

一、道化和单位犯罪既然是道化自身作为组织存在的,那么首先应当考虑道化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否应当在单位犯罪中追究其责任。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构成单位犯罪在形式上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其一、实施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二,法律规定其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但实际上,这两个形式要件在DAO犯罪的情况下都可能得不到满足。 另一方面国内的Sado组织在形式上可能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任何一个。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指非公司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增加利润、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所谓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的团体,是工会、共青团、妇联、学会、协会等各类群众性组织。 因此,单位行动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可以以自己名义负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显然在这样的定义下,DAO不是我国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当然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范畴。 因此,除非该道有组织在国内依法以前述组织形式成立,否则道有组织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另一方面、DAO组织实施的犯罪可能没有单位犯罪的形态。 这种情况在刑法中很常见,许多罪名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形态。 DAO组织本身非常灵活,其行为也多种多样、可能实施无单位犯罪类型的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定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属于单位犯罪论。 换句话说、道化组织以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该道化组织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此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且,必须将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并予以惩罚。 因此,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在不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前提下,刁难犯罪不太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二、道达尔和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过失犯的情况下不存在共同犯罪。 因此,与单位犯罪不同,如果该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DAO组织中的决策权是全体成员以投票的形式行使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奥组织的行为是在全体成员的意愿下做出的共同决定,因此在道奥组织中,由团队决策构成的犯罪似乎都是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所有DAO的成员都应该负责。 但飒姐团队认为情况并非如此,是否构成犯罪仍要严格依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在此过程中,我们认为,第一,有必要考察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这一点。 该道化组织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并符合单位犯罪其他构成要件的,该道化犯罪应当以构成单位犯罪为优先,适用有关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 换言之,应该遵循《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处罚,无需处罚所有人。 第二,在决策时需要考虑是否同意。 共同犯罪一般要求参与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在执行具体行为之前的决策可以被认为是实际上形成意思联系、构成共同意图这一主观构成要件的关键。 因此,如果DAO参加者在这个过程中不选择同意,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主观上的共同意图排除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第三,需要考虑是否实际参与决策的实施。 除主观共同故意外,共同犯罪还要求客观共同犯罪行为,因此戴奥参与人必须参与该共同行为,才参与决策的实施那么,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排除共同犯罪的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客观行为参与,也可以通过主观帮助、鼓励、教唆或者对决策提出意见等形式,被认定参与实施,客观上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需要考虑是否实际获得收益分配。 是否提高收益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意味着,即使参与者没有明确支持或参与决策的实施但是,如果事后参与者仍然获益良多,该参与者仍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很可能间接以故意的心情间接参与其行为,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提供资本,并因此获利。 第五个必须考虑执行者的具体行为。 此外,在DAO组织下,如果行为人完全有可能隐瞒实际行为和实际意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事前其他参与者根据提案投了赞成票,并在随后的实施过程中参与但由于他们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可以排除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在随后的过程中是否明确认识到参与事项的犯罪性是极其重要的,在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有成立共同犯罪的余地。

三、最后写的是,尽管道化组织对国内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就没有适用的余地,传统的单位犯罪乃至共同犯罪理论在道化的场景下也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的组织形式,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某些具体事项要个别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飒姐团队相信未来的道组织在中国也有繁荣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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