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自主行权终止对股票的影响(股票自主行权终止对股票的影响是什么)
日期:2023年06月22日 12:47 浏览量:3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
上期我们分析了企业做股权激励计划若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即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股份支付在不同情形下处理的问题(详见前期: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应如何处理?)。本期笔者将继续讲解股份支付专题,通过案例分析对于已经完成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在施行期间中途作废或取消,股份支付应如何处理?又会涉及哪些相关问询问题?
案例:A公司第一轮问询(科创板)
1、相关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股权激励费2,082.97万元、-1,365.61万元、2,016.42万元;股权激励费未被列入非经常性损益。2017年股权激励费为负,主要原因系公司第一期第二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而作废,之前已确认的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冲回所致,2018年公司因取消期权而加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使得管理费用率存在一定波动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包括激励原因、激励计划、激励范围、激励工具和行权安排。请发行人说明:
(3)2017年冲回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的影响,该次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和实际完成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商业化进程同预期是否存在严重差异;
(4)2017年股权激励未达行权条件,2018年取消股权激励,说明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是否达到了激励效果,是否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
(5)结合协议具体条款,分析锁定期、限制条款是否能够作为服务期予以确认,相关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况;
2、重点回复
(三)2017年冲回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的影响,该次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和实际完成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商业化进程同预期是否存在严重差异
1、2017年冲回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的影响
2017年度,发行人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期权因未达行权条件而作废,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第二次授予期权费用2,736.63万元,从而减少2017年度管理费用2,736.63万元,增加2017年度净利润及2017年末未分配利润2,736.63万元。
2、该次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和实际完成情况
发行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期权的行权条件和实际完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期权因未达行权条件而作废。
3、发行人主要产品商业化进程同预期是否存在严重差异
行权条件一:谊生泰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且达到原车间满产,产销率达到80%
2017年2月,公司可以稳定生产并上市销售产品谊生泰。作为研发型公司,谊生泰上市时公司无其他糖尿病治疗药物的销售经验,因此早期生产和销售工作需要摸索。公司准备了充足的货源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市场需求,因而当年产量较大。但由于医生及患者对谊生泰的认知度较低,市场导入期销量低于预期,导致2017年产销率偏低,产销率未达到预期80%的目标。
行权条件二:扩产车间完成GMP认证
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谊生泰的注册申请以及二期扩产项目的进程;同时,2018年经过一年左右对新药市场反馈数据的分析,公司形成了市场销售的稳定预期,根据市场销售预期制定生产计划,并对产品扩产项目的时间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公司于2019年3月完成扩产车间GMP认证,未达到行权条件设定的目标。
综上,发行人主要产品商业化进程同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2017年股权激励未达行权条件,2018年取消股权激励,说明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是否达到了激励效果,是否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
1、说明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是否达到了激励效果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已经陆续完成了以下各项经标:产品谊生泰取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GMP认证并于2017年2月上市销售,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销售收入金额分别是1,360.71万元、2,681.69万元和5,588.0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达97.08%和108.38%;
在超重/肥胖治疗领域的在研产品BEM-014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有望成为中国减重领域第一个原创新药,非酒精性脂肪肝炎治疗领域的在研产品BEM-050正在开展临床前研究,即将申报IND;二期扩产项目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和GMP认证,谊生泰产能达到240万支/年;员工人数由2016年末的310人增长至2019年末的540人,且其中一半以上员工为本科以上学历。由此可见,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稳定和吸引了各类的优秀人才,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激励的效果。
2、是否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在2016年底达到行权条件。2017年3月31日,期权第一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2017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期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由于股票发行前,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因此发行方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2017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0739号)。2018年5月22日,公司综合考虑资本战略发展需要并与本次期权激励股票发行对象充分沟通,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了本次期权激励股票的发行。2018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308号),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终止。2018年12月29日,公司综合考虑资本战略发展需要并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充分沟通,经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公司第一期期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四次授予和实施均严格按照《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执行,期权的终止和取消存在其客观因素。公司与激励对象进行了沟通并在授予和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予以考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账务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
(五)结合协议具体条款,分析锁定期、限制条款是否能够作为服务期予以确认,相关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况
1、结合协议具体条款,分析锁定期、限制条款是否能够作为服务期予以确认
发行人授予股票期权时,均与授予对象签署了《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根据《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发行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四次授予的锁定期或限制条款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四次授予的锁定期均为两年。
《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10.2.3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10.2.1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备案,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这说明在锁定期内,如果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者业绩不达标,将丧失通过期权激励计划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锁定期能够作为服务期予以确认。
2、相关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况
公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员工放弃股票期权激励、离职等情形均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处理,上述锁定期符合股份支付服务期的要求。同时,公司对股票期权的授予、实施、行权、取消均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况。
总结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施行期间中途作废的处理,建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要求确定是否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形,如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该事项并非“前期差错”的情况,应当在本期冲减相关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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