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黄金交易合法吗(现货黄金是骗局吗)
日期:2023年08月28日 18:47 浏览量:1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正在逐渐收紧个人贵金属业务。众所周知,贵金属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较高,尤其贵金属延期交易中的风险更值得关注。
所谓贵金属延期交易,是一种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具有倍数级放大投资者盈利或亏损倍数的杠杆性风险,需要投资者在实际交易时对风险有明确的了解,谨慎行事。为规范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上海黄金交易所2013年发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相关纠纷案件中,适当性义务确实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如何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就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吗?相关纠纷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哪些方面的博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今年披露的裁判文书中挑选了一则具有代表性的贵金属延期交易案件,进行剖析。
银行两度强制平仓,客户要求赔偿
2008年12月1日,李红在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处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并于2013年开始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
2019年8月7日,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投资顾问张达微信联系李红,告知其即将强平,李红回复:“我会在下午三点半收市之前处理。”但银行最终在14时59分,对李红持有的黄金延期交易空单强制平仓35手。
2019年8月26日,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再次通过微信告知李红,贵金属延期合约持仓保证金不足,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提醒李红及时自行平仓或补足保证金,否则将再次强行平仓。而李红表示:“在我与贵行没签订新的强平协议前,只能是双方协商处理,而不应该单方强行执行。”“我希望到收盘前。”最终,在银行员工的不断催促下,李红对其持有的黄金延期交易13手空单进行平仓。
两次强平后,李红认为,受此影响共计产生了3,455,835元直接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延期费等其他损失,并要求银行对此进行赔偿。她提到,金融机构并未按监管部门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原告进行过相应的投资风险提示及评估,导致其对投资风险意识不足;而且也没有按照过往惯例操作和进行足够的善意提醒。
李红表示,未通过柜台或电子渠道方式签署过贵金属延期Au(T+D)交易的相关风险揭示、代理买卖协议。银行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不仅没有相关约定,自身对于平仓标准也相当随意,包括何时强制平仓、平仓多少均没有明确规定,既不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则,也不符合四大银行等其它银行的相关行业惯例,无端、随意超量强平扩大了她的损失。
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认为,李红诉请的损失、开平仓手续费用、延期费,均是由于自身对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市场行情的错误决策而导致的投资损失和产生的相应费用。银行基于原告的持仓保证金不足的事实而依法依规依约实施强行平仓,且强行平仓行为是为释放李红持仓保证金来防范和降低原告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持仓的风险,并不会对李红造成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投资风险之外的市场价值损失。
应尽但未尽适当性义务,机构需赔偿吗?
对于双方争议中的适当性义务,如何判断?
法院指出,适当性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以满足了解客户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告知说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以满足了解产品或服务要求;三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推荐给适当的客户,以满足合理推荐的要求。
本案所涉的贵金属延期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模式,合约保证金比例未超10%,具有较大的杠杆放大作用,属于一种高风险等级的投资活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会员应当对参与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客户设置准入条件,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客户,对普通客户应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对新开户参与新业务的客户进行市场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提醒客户审慎参与相关交易。
李红作为普通客户,金融机构应当进行风险揭示,保证其对本次交易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
但实际上,涉事银行并未能提供其已对李红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以评估李红是否适合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等相关证据。由此,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在向李红提供案涉金融服务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不过,法院判决尚未结束。
法院指出,李红从2013年1月起就持续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交易时间长且交易金额巨大,即便在被强行平仓后,李红仍然继续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因此在案涉交易发生前,李红对于贵金属延期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已经具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受投资风险。另外,李红主张强行平仓剥夺了其依规继续持有涉案强平的Au(T+D)空单及公平交易(扭亏为盈)的机会(权利),也进一步表明李红知晓贵金属延期交易的风险并自愿参与。
综上,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并未影响李红自主决定进行案涉交易。法院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无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李红对兴业银行北滘支行的举报投诉来看,双方发生争议的真实原因并非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其不当推介导致其参与了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而是李红不认同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其进行的强行平仓。
未有明确约定,银行可以强制平仓吗?
那么,银行强行平仓行为是否合理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会员负责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据此,虽然会员有权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进行平仓,但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进行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兴业银行北滘支行以自行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李红在保证金不足的当日盘中追加保证金,否则当日予以强平,不符合上述交易规则关于“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
而2019年8月26日的13手平仓虽系李红自行操作,但兴业银行北滘支行的工作人员当日多次告知李红应在当日14:30前自行平仓或补足保证金,否则会被强行平仓。根据前次被强行平仓的经验,李红有理由相信如未能补足保证金,必然会再次被强行平仓。
因此,该次平仓与前次强行平仓的性质并无实质区别。同前所述,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要求李红当日自行平仓或补足保证金缺乏依据。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案涉平仓交易的处理存在不当,应对李红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应对本院认定的李红的平仓损失、利息、手续费承担赔偿责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此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平仓损失337615元,手续费337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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