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拍卖公司(上海天诚拍卖公司电话)
日期:2023年05月27日 10:58 浏览量:3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7号)(“关注函”),深交所对公司相关事项表示关注,公司董事会经查,现对该关注函内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请你公司结合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详细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拟)发生变更,如是,请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 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8月14日披露的《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截至2021年8月12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160,441,273股,占公司总股本17.22%,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651,797,435股,占公司总股本9.67%,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12,238,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基立福所持公司股份为1,766,165,808股,占公司总股本26.20%,两方控股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基立福较为接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Kieu Hoang(黄凯)。
根据公司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155,667,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4%,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603,797,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6%,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59,465,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0%;基立福所持公司股份为1,766,165,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0%,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
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经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数据,截至2021年9月7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29,404,4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27%;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87,987,4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72%;二者合计控制公司23.99%的股份;同时,Grifols,S.A.(“基立福”)持有公司1,766,165,8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20%。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经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基立福承诺自2020年上海莱士完成收购GDS45%股权交易的36个月内,不谋求上海莱士的控制权。截至目前,基立福仍然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应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签署确认的问卷及《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尽管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均未主动放弃公司控制权,但由于持股数量被动降低,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基立福、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签署确认的股东访谈问卷,公司现任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其中:基立福在非独立董事中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在非独立董事中合计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因此,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及基立福两方均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
(四)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1、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上市规则》:“17.1(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答解答》”):“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关于上海莱士相关控制权承诺事项及董事选举的协议约定
(1)《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
根据上海莱士、Grifols, S.A.(以下简称“基立福”)、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科瑞股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第7.01款:“基立福提名董事 (a)自基立福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之时起以及之后,公司及科瑞股东应,且应各自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促成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行使各科瑞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批准、通过及修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文件),以使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的董事会中三分之一的非独立董事(如由此得出的董事人数包含小数,则应舍去小数点后尾数,向上取最接近的整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总人数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据此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两名。基立福股东提名或者以其他方式委任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单独称为一名‘基立福提名董事’,合称为‘各基立福提名董事’。公司和科瑞股东应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的行动(包括合法行使科瑞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批准、通过和修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文件),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实现任命该等基立福提名董事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2)2020年公司收购GDS股权中,相关方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1)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2020年公司收购GDS45%股权的交易中,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相关方面共两次出具《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2)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2020年公司收购GDS45%股权的交易中,基立福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Grifols, S.A.(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通过公司交易的方式向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投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参与本次交易是基于本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及上海莱士未来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发展上海莱士相关业务。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36个月内,本公司不谋求上海莱士的控制权。该等承诺不排斥本公司在上海莱士发行新股时购买该等新股以维持本公司在上海莱士26.2%的持股比例。”
综上,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已确认其不谋求上海莱士控制权,未成为上海莱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上海莱士已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被动减持后对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的影响,以及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各方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自2018年12月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首次被动减持起,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803,182,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2%),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149,251,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原控股股东持续被动减持未对公司经营及发展产生影响。本次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职,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1、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2018年至今,公司主营业务血液制品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均有较大提升,浆源工作稳中有进,生产效益持续增长,营销工作取得新突破,海外并购项目顺利收官,管理创新与变革持续推进,公司发展迈上规模增长与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2、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和决策审议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持续优化并完善科学的“三会一层”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原控股股东持续被动减持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及运作
公司已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陈杰先生、郑跃文先生、徐俊先生、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David Ian Bell先生、Tommy Trong Hoang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杨翠华先生、谭劲松先生、彭玲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Binh Hoang先生、李尧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监事胡维兵先生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提名并推荐的董事和监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正常履职,公司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正常开展。
4、管理层构成及关键核心人员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陈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Tommy Trong Hoang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同其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聘请陈杰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聘请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出任公司副总经理,继续聘请刘峥先生出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已于2021年7月辞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关键核心人员保持稳定。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能够正常履职,公司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正常。
高管团队配置合理,岗位分工明确,三分之二以上高管在公司任职时间在10年以上,熟悉公司业务模式和管理流程,对公司所在行业的技术、市场和客户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较有力地保障。
5、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各方拟采取的措施
控制权变化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及2019年7月9日出具的《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基立福将继续履行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
三、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无。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4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金融环境影响,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原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出现股票质押融资违约情形,面临流动性困难,各债权人纷纷采取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轮候冻结及财产处置等保全措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金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因此持续被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原控股股东被动减持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Grifols, S.A.(“基立福”)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枫律所”),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并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进行论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控制权变化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先生及Kieu Hoang(黄凯)先生。
截至目前,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明确表示将继续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相关方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目前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高管团队配置合理,岗位分工明确,三分之二以上高管在公司任职时间在10年以上,熟悉公司业务模式和管理流程,对公司所在行业的技术、市场和客户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较有力地保障。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截至2021年9月7日,基立福持有公司股份1,766,165,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029,404,482股,占公司总股本15.27%,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587,987,435股,占公司总股本8.72%。
公司已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控制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有关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的相关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科瑞天诚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函告,获悉科瑞天诚收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的通知,法院向第一创业证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科瑞天诚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代表“第一创业证券股票质押13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股票质押15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136号、152号资管计划”)】的38,500,000股上海莱士股票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按市价委托进行申报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至法院账户。第一创业证券(代表“136号、152号资管计划”)将协助法院完成司法执行事宜,可能导致科瑞天诚被动减持。
科瑞天诚的质权人第一创业证券(代表“136号、152号资管计划”)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最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8,500,0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57%),且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929,429,534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6,740,787,907股)的13.79%;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金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029,404,48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27%。
3、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共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872,893,400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12.95%,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28,894,63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78%;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科瑞集团合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72,376,444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14.43%,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028,869,58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26%。
二、本次被动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科瑞天诚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8,500,0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57%),且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科瑞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瑞天诚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第一创业证券(代表“136号、152号资管计划”)将协助法院完成司法执行事宜,可能导致科瑞天诚被动减持。本次减持计划受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应对措施、司法执行情况等因素影响,是否完整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争取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于2020年第三季度成立债务委员会,努力寻求战略投资者来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3、如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目前,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直接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6、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科瑞天诚出具的《告知函》。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49
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公告
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原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信达证券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共计944股上海莱士股份,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94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00001%)。
科瑞天诚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而质押给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瑞京”)的上海莱士股份因被担保方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江西瑞京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共计3,444,500股上海莱士股份,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3,444,5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05%)
科瑞天诚原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莱士17,292,000股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上述17,292,000股上海莱士股份已于2021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以抵偿相应债务。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7,292,0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26%)。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前述被动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二、其他有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金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上述被动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前述规定。
2、自上海莱士首次发布关于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803,182,88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1.92%)。除此之外,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929,429,53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79%,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872,893,4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2.95%,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28,894,63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78%。
4、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029,404,48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27%,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72,376,44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4.43%,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028,869,58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26%。
5、本次减持为科瑞天诚的被动减持行为,科瑞天诚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争取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于2020年第三季度成立债务委员会,努力寻求战略投资者来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6、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已配合上海莱士会同中介机构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根据中介机构对上海莱士控制权的认定结果,目前莱士中国及科瑞天诚均不再作为上海莱士控股股东, Kieu Hoang(黄凯)先生及郑跃文先生不再作为上海莱士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50
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及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东RAAS China Limited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原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370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1,370万股上海莱士股份于2021年8月15日被司法拍卖并成交,并于2021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莱士中国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370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20%)。
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原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211万股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211万股上海莱士股份于2021年8月15日被司法拍卖并成交,并于2021年9月1日在中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深圳莱士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211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03%)。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上述被动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前述规定。
2、自上海莱士首次发布关于莱士中国存在可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1年9月7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149,251,731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7.05%)。除此之外,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1年9月7日,莱士中国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571,911,85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4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560,671,27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32%,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571,911,85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48%。
4、截至2021年9月7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587,987,435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72%,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576,737,69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56%,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587,987,435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8.72%。
5、本次减持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的被动减持行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及相关法院积极协商解决债务事宜,同时也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6、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已配合上海莱士会同中介机构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根据中介机构对上海莱士控制权的认定结果,目前莱士中国及科瑞天诚均不再作为上海莱士控股股东,Kieu Hoang(黄凯)先生及郑跃文先生不再作为上海莱士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RAAS China Limited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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