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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自律文件将如何升级?

日期:2023年04月18日 13:48 浏览量:1

[xy 001]12月30日,中国银行(601988)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要求从事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律管理,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

从制度体系来看,《自律规范》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纲领性文件& # 039;s理财业务自律体系,《行为准则》是理财业务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自律规范》实施相关自律管理。

从说明书的内容来看,两个文件都是对前期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文件的细化和补充,对开展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了一致的要求。。《自律规范》主要是根据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从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理财销售、信息披露、养老金产品等方面。,对开展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自律要求。《行为准则》主要以本次发行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为主。,从适用范围、显示定义、目标定位、显示要求、实现等方面。全面规范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行为。

1。《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的要点分析1。统一内控管理要求:贯穿全流程,覆盖全部门

在理财业务内控管理方面,《自律规范》第六条要求& quot将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的全过程& quot,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合理、相互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该要求与2022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内容和2014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一致。。

《内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适用于理财公司的内控管理,而通过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仍遵循《内控指引》。。但是,《内控指引》明确指出适用对象是& quot商业银行成立于人民&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quot,且未具体提及理财业务的内控管理要求。。2018年9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quot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quot,即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开展理财业务。按照《内控指引》,在建立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同时,还需要& quot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quot。至于如何& quot建立和完善& quot,只需要& quot遵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quot。

在此基础上,《自律规范》统一了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内部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加快了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

2。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可理解性和可获取性

《自律规范》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此外还进一步强化了& quot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quot在现有政策中,特别是,它提出了& quot注重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获取性& quot,这体现了& quot共识原则& quot近年来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被金融监管部门反复提及。也就是说,在注重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同时,信息披露也要让广大普通投资者能够接触到。,能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资产的投资和运作;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也要进一步提高覆盖面,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渠道,以多样化的形式进行披露,增强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可及性。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和普通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3。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管理

《自律规范》第八条至第十条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领域,重点是压力测试和建立健全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在压力测试方面,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建立并实施内部应急计划。,实现对理财产品各类风险的持续监控和及时处理;在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方面,要求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公允,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公平对待。。《自律规范》在2022年多次市场波动导致理财产品大规模净值退出后,也意在引导理财机构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和应对能力,保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4。关注养老领域,丰富养老理财产品供给

《自律规范》第十六条特别强调& quot理财业务要加强养老保障,丰富养老产品供给,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培养长期价值投资理念。。"自2021年12月全国首批养老金理财试点产品推出以来,金融机构对养老金理财的探索持续推进。2022年,养老金融资迎来两次扩容:贝莱德建信金融作为首家试点养老金融资的合资融资公司加入。将四地四所扩大到十地十一所。4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号文,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11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同时银监会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了首批开办个人养老服务的机构名单,再次迎来了养老理财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自律规范》承接《暂行办法》的主动转& quot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供给& quot对于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进一步引导财富管理机构抓住养老理财的发展机遇,加快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5。完善投资者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深度

一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推出优质产品,创造长期价值。在理财产品的打造上,要关注投资者的喜好和特点,推出高质量的理财产品。有效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在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中,应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导向,避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持续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价值。

二是注重投资者教育。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教育服务体系。《自律规范》多次提到金融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从多维度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教育服务体系,培养成熟的投资理念。

三是深化理财产品的普惠性和普及性,强化服务深度。在《自律规范》中,特别提到了& quot深入了解新市民等特定群体的金融需求,完善相关产品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深度& quot从理财业务来看,还承接了2022年3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引导理财机构积极瞄准新市民,因地制宜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高品质理财产品供给。,不断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便利性。

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要点分析【xy001】自2021年5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有了明确的原则要求。即& quot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理由、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性能基准,应单独或显著使用绝对值和区间值表示性能基准& quot。但由于《销售管理办法》中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规范,只有& quot禁止性& quot给定约束。在没有给出进一步细则的情况下,银行和理财公司只能在自己理解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所以市场上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展示总是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这次推出的是《行为准则》。,不仅明确规范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具体要求,还正式给出了三个& quot标准答案& quot通过《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示例》进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1。明确定义& quot性能比较基准显示& quot并在开头突出信托义务的特征[xy 002][xy 001]《行为准则》 & quot;性能比较基准显示& quot有明确的定义,即& quot性能比较基准显示& quot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进行列举、描述、解释和引用。"【xy 002】【xy 001】从行为定义来看,& quot演示& quot性能基准包括但不限于& quot列举、描述、解释和引用& quot。以前,政策中性能基准展示的大部分行为被统一模糊为& quot使用& quot,具体行为没有细化和明确。《行为准则》结合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行为,模糊行为如& quot引用& quot和& quot解释& quot也包括在说明书中。【xy 002】【xy 001】从约束范围来看,涵盖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全流程、全渠道。。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quot开展销售业务& quot,无论是用于售前营销海报、图片、折页,还是销售或售后客户维护过程中正式理财合同、协议的签订。只要& quot列表、描述、解释和引用& quot业绩比较基准出现在理财产品销售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行为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在渠道方面,无论是线下渠道展示的促销销售文字,、或网上官网、网上银行、手机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也需要按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从展示形式来看,,《行为准则》清楚地给出了& quot标准答案& quot展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和指数型的性能基准。不可否认,包括单值和区间值在内的数值性能基准的存在意义。相反,它延续了《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绝对值和区间值不应单独使用或突出显示性能基准& quot,并明确提出数值性能基准必须伴有相应的& quot文本描述& quot,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理由、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同时对直接显示、点击显示等常见的形式也进行了细分,如何显示对应的& quot文本描述& quot阐明了性能比较基准。

同时,《行为准则》也明确指出,展示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风险,保护投资者& # 039;知情权和增强投资者& # 039;对产品性质和特征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信托责任特征& quot卖家是认真的,买家是自负的& quot。该内容补充了现有受托责任规则中零散、不明确的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适应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的受托责任标准体系。

2。性能比较基准应该是& quot清除& quot和& quot可以理解& quot对于投资者

首先,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应该& quot科学、合理、清晰、易懂& quot。《行为准则》的第8条要求& quot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的语言。设定绩效比较基准的基本要求是& quot科学合理& quot,且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实际风险特征之间不能存在明显的不匹配。例如,很难满足& quot科学合理& quot通过对部分风险水平较高、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衍生品和权益类产品采用单一数值表现比较基准。同时,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内容需要被投资者充分理解和& quot清晰易懂& quot避免使用晦涩的语言。

二、性能比较基准应该是& quot引人注目& quot在显示形式中。应该注意的是& quot引人注目和引人注目& quot这里并不意味着故意显示数字& quot投资目标& quot以放大的方式。对于& quot文本描述& quot,字体要缩小,颜色要模糊,要减少遗漏。相反,这个& quot文本描述& quot应紧随其后列出业绩比较基准的定值、区间值或指数权重等部分,并在显著位置说明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 quot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业绩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quot。

三、业绩比较基准应为& quot简洁明了& quot在计算方法或计算方法中。。当业绩比较基准算法过于复杂时,普通投资者往往会关注投资目标,而忽略配套的文字说明。因此,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金融机构在展示时应做详细说明,并提醒投资者在销售过程中注意。,加强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中的销售指导,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风险,增强投资者& # 039;对产品性质和特征的判断。

性能比较基准的三点规范要求也体现了& quot共识& quot。即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展示、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应站在普通投资者的角度,符合公众应有的知识、经验和理解习惯,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和过于复杂的算法。,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和深入理解业绩比较基准及其背后反映的产品特征。

3。不得随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不得随意改变以往业绩呈现的规则

首先,不得取消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显示要一致,不允许在实际业绩明显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时停止显示业绩比较基准,等业绩反弹上升后再重新显示业绩比较基准,造成& quot虚假繁荣& quot。

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业绩比较基准审慎调整的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资者,但在产品封闭期内不得调整。《行为准则》要求& quot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调研和投资策略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必要时进行调整。"除通过定期展示向投资者充分、显著披露调整信息及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履行及时告知理财产品持有人的义务& quot但是& quot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不允许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quot。换句话说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并非完全无法调整。理财产品开放式运作存续期间,产品经理可根据市场调研和投资策略审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但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需要充分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调整的信息和原因,履行告知义务。【xy 002】【xy 001】三、过往业绩展示规则不得随意更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的呈现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改变展示规则,不得单方面夸大或故意选择性展示,以免误导投资者,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4。明确理财产品经理和销售机构的责任边界

《行为准则》在开篇第2条中,明确了其绑定对象是& quot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销售或代理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quot和& quot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管理人& quot。。《行为准则》的第5条进一步阐明了& quot经理& quot和& quot销售组织& quot在性能比较基准展示规范中,由产品经理负责基准制定和基准展示管理。,并具有独立性;产品销售机构主要负责配合管理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不得利用行业地位和渠道优势影响其独立性。

5。再次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和预期收益率是不一样的

《行为准则》多次提到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和预期收益率不尽相同,意在进一步推动& quot出乎意料的是。随着2022年理财产品正式进入整体净值时代,银行理财传统的刚性兑付已经消失。然而,投资者& # 039;"出乎意料& quot在市场上还没有被驱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通过不定期的业绩比较基准明确暗示产品的绝对收益,给投资者一个& quot幻觉& quot刚性赎回。这与理财产品的净投资管理模式存在巨大矛盾。尤其是在& quot大考& quot对于2022年的市场,当股市剧烈震荡,债市大幅回调时,金融机构应该认识到投资者& # 039;对新汇的期待,应该在破新汇之后进一步打消。不仅要继续在投资者教育和培养投资者上下功夫& # 039;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还要从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入手,规范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净值型理财产品,购买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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