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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上市制度研究(信托公司上市制度研究报告)

日期:2023年04月27日 12:56 浏览量:1

#大有学问#

01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概述: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建立股权信托的优势: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相关案例:

兴蓉视角 | 股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检索报告(含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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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股权信托治理架构设计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通常为企业主)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信托给托管受托人,由管理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对企业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一)股权信托架构的法律效力风险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兴蓉视角 | 股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检索报告(含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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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视角 | 股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检索报告(含架构图)

兴蓉视角 | 股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检索报告(含架构图)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登记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实践中往往采取间接设立的方式,即先设立一个资金信托,再通过资金信托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将企业股权间接装入信托的目的。虽然这种间接设立股权信托的方式在形式上符合设立信托的合法性要求,但也可能会面临实质上的效力风险。

信托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信托法需要遵从《民法典》总则特别是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在我国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中,应该避免委托人直接管理信托、受托人仅仅成为“通道”的法律风险。另外,也要注意信托机构自身的合规性风险。


(二)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程度的裁量权,因此存在受托人不履行忠实义务、滥用裁量权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道德风险。


(三)受托人的操作风险

受托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由于投资管理能力缺陷、商业信息掌握不充分或投资心态不谨慎等原因,其决策可能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


03股权信托的基本构架:

一、控股型股权信托

控股型股权信托是指受托人虽持有企业的股权,但并不直接对持股企业进行管理,而是行使类似控股公司的职能,通过向持股企业派驻董事等方式实现对持股企业控制的目的。

(一)控股型股权信托的功能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控股型股权信托,其功能主要包括:通过股权信托对整个家族企业集团进行控股;设立股权慈善信托,持有社会企业的股份。

(二)控股型股权信托面临的法律风险

控股型股权信托架构一般采取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然后由资金信托直接收购委托人控股或者持股的集团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此种架构需要考虑将来被司法机构认定为“通道”的风险,或者该架构的信托财产独立性被穿透、委托人的债权人可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九民会议纪要》第93条

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控股型股权信托面临的道德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管理股权信托的权力,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发生受托人不履行其“忠实义务”的道德风险,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1.设立信托保护人。委托人在世时可成为保护人;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的情况下,可由委托人信任的近亲属和朋友担任保护人,将委托人希望保留的权利 交给保护人去行使,对受托人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更换受托人。

2.对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进行预防。(1)在一定金额以上支出、减少或者增加信托持有的股权等事项,须咨询信托顾问的意见或取得信托顾问的同意,之后须取得信托保护人的同意;(2)禁止受托人从事关联交易,或事先取得受益人及信托顾问、保护人的同意;(3)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定期向信托保护人提交并做相应的汇报,接受信托保护人的质询及对记录的查询。


(四)控股型股权信托面临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营业信托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担心管理不善而承担责任。这也是目前营业信托机构不愿成为股权信托管理人的原因。为此,委托人可考虑建立如下治理机制

1.设立信托顾问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顾问制度尚未规定,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时,可以设置信托顾问的角色,通过信托顾问对受托人提供建议或由信托顾问独立做出决策的方式,降低受托人管理信托中的操作风险。

2.建立受益人参与的决策机制

我国的《信托法》对受益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其赋予受益人的权利与委托人基本雷同,在两者发生权利上的冲突时也没有规定行使权利的优先顺序。因此,需要通过信托文件将受益人参与控股型股权信托的决策机制清晰地作出规定,受益人参与决策机制也可以通过其自身作为信托顾问的方式建立起来,减少控股型信托的操作风险。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是指受托人持有并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管理型股权信托具有托管受托人与管理受托人职能分层的架构,有利于实现财富集中保护、专业管理、持续传承,适合非上市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股权传承。


(一)管理型股权信托架构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24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蓉视角 | 股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检索报告(含架构图)

管理型股权信托通过设置受托人分层的股权架构,能够避免受托人过多介入公司的事务,解决营业信托机构缺乏股权管理的专业经验和技能等问题,极大提高了保密性。

管理型的股权信托架构中,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以此资金信托出资作为LP(有限合伙人)、委托人的关联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SPV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在此架构中,委托人的关联公司成为管理受托人可以直接管理和控制目标公司,信托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主要承担委托人设立的资金信托的运营与监管的职责。

管理型的股权信托架构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做的制度创新。委托人的关联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符合我国《信托法》的要求,且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管理受托人的条件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完善委托人的关联公司的决策机制、治理架构的基础上,以及不存在委托人过度控制、直接管理的情况下,上述架构不存在因被认定为“通道”而无效的风险。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架构面临的道德性风险

股权信托的实际管理人(委托人的关联公司)可能会利用其内部控制人的优势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及从事有利的关联交易。为此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家族治理制度,成立家族理事会作为家族事务的决策机构,决定委托人的关联公司重大事项并派驻董事,同时成立家族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还可以改变目前信托公司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被动地位,变为托管受托人,赋予一定的监督权,从而防范管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三)管理型股权信托架构面临的操作风险

与控股型股权信托不同,管理受托人实际上行使的是目标企业的大股东的权利。除了根据我国《公司法》,行使对目标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权,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管理受托人可以进入董事会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因此会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可通过建立管理受托人的激励机制、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比一般商业判断规则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等方式,调动管理受托人的积极性,避免操作风险。


04参考文献

韩良,汤杰.股权信托的治理架构及风险防控[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6):101-107.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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