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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04月28日 09:06 浏览量: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正值K12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收官之际,一份长效性监管文件下发。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介绍,这是第一个从国家层面专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文件,将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政策文件要求转化为常态化的监管制度。

“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如今,培训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量减少,但市场上仍然存在“爆雷”“跑路”事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说。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很大程度上存在风险防范意识弱、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宗文龙介绍,有的培训机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有的培训机构利用内部控制人优势,将举办者个人债务转嫁至机构;有的培训机构在终止办学时,侵占应退学员学费、拖欠应付员工工资。

“培训机构的经营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应对其经济行为予以必要的管制。”宗文龙认为。

一名校外培训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许多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设立审计监督部门,相关工作由会计主管负责。许多机构的会计控制也不严谨,费用报销和票据管理不够规范,审批不够严谨。

目前,各地正在开展或已经完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财务监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比如,北京市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财务管理、收费规范、资金监管、退费规范、接诉即办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应该全面实行预算管理,依据课程类型等编制销售预算,对广告、销售等各种费用进行合理规划,量入为出,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上述校外培训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金使用方面,《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

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培训行业多采用顾客先付费、后消费的预收费模式,培训机构的资金流动比较频繁,且存在“退费难”、“卷款跑路”等现象。

宗文龙认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管理是重要的抓手。

早在2021年10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就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举措。

《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很多机构在收款时存在不给发票的情况,有的管理人员没有对票据领用数量进行登记,只在收据收回时才审核,存在很大的风险。”上述校外培训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说。

《管理办法》要求,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现实中,退费环节存在大量纠纷。《管理办法》要求,机构要明确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各地出台了一些操作规范,以北京为例,对于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退费办法,年检时会重点关注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是否在5日内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是否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在15日内退还其余费用。

“《管理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防范培训机构因资金管理不善而导致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的发生。”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查道林说。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现实中,校外培训机构“爆雷”的背后,往往是实控人在掏空机构后“跑路”,暴露了培训机构在资金营运方面的不足。

尤其是近年来,资本不断涌入教育培训市场。与此同时,低价竞争、抢夺顾客、焦虑营销等无序竞争现象频发。

《管理办法》充分贯彻了“双减”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的指导精神,从资本“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的逐利冲动。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此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境内外上市教育培训公司均已完成清理整治。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避免重蹈此前民办学校举办人借助关联交易转移民办学校资产和办学结余的覆辙。

近年来,多家美股、港股上市的民办教育集团,通过VIE架构,以提供独家管理咨询、课程设计、教辅供应、教师招聘与培训、招生宣传、技术支持、后勤服务等方式,将旗下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收益转移至海外上市公司。

“有的民办学校举办人不仅通过关联交易从非营利性学校套取资金,甚至将校产用作贷款抵押或债务担保,潜藏着巨大隐患。”上述业内人士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境内外上市民办教育公司均已完成清理整治。

《管理办法》将相关资产和负债管理要求引入了校外培训财务管理。

宗文龙介绍,有的培训机构在取得融资和培训收入后,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将机构资金对外出借或投资,转移机构财产;有的培训机构管理者利用自身管理优势,给自己发放“高额”薪酬。这些行为侵害了投资者和培训机构的财产权。

对此,《管理办法》要求,机构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机构利益、从业人员和学生权益。机构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关联交易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管理办法》还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机构,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校外培训活动涉及到培训机构、举办者、出资人、从业人员、学员和家长等多个利益相关者,需要多方共同配合发力,更需要考虑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查道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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