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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合法性(股权融资fa)

日期:2023年07月12日 01:23 浏览量:1

注意!股权众筹≠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进入中国已经有数年时间。但很多人对这种新的投融资方式仍旧望而却步,认为股权众筹存有非法集资的隐患。

而与此同时,2018年被众筹行业视为关键性的一年,证监会将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委会成立等相关监管动作在2017年开始出现,业内普遍认为2018年可能是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的一年,相应的监管政策也可能会相继出台。

政策的畅通后,社会对于股权众筹的认知不应该成为掣肘,因此消除社会对于股权众筹融资的误解也成为应与推进政策落地同步开展的工作。

股权众筹是否合法,未来是否有可能被监管层承认行业的合法地位,首先可以先从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着手了解。

在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只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股权融资行为,很多都被冠以“股权众筹”之名,这不仅使得股权众筹一词含义泛化,同时不利于各类股权融资行为的监管。

监管层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实际上都是围绕股权众筹合法性的问题展开的探索。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行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受到了各方关注。这是首份从官方角度发布的最详细的股权众筹监管法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法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的,而当时股权众筹还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另外,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严格意义上没有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明确了私募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管理办法》还对从事私募股权众筹的平台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融资者的范围是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且对参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其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我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基本一致。这样看来,私募股权众筹似乎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线上募资。

《管理办法》发布后引发了很多争议,有人认为“私募股权众筹”这个概念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众筹意味着公开,私募又意味着非公开。把本应小额、公开发行的业务设定为私募,人为设置高门槛,违背了众筹的初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这一法规显然受到了当时《证券法》的种种限制,但其创新之举仍然值得赞赏,是在证券法范围内,对于私募股权融资监管创新的探索。只可惜管理办法并没能真正生效。

但是基于这份《管理办法》,在此阶段,股权众筹被视为有两种形态:私募和公募。业内普遍认为,公募将实行牌照制。平台开展的都是私募股权众筹业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了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并且对股权众筹服务对象、发起渠道、信息披露形式等进行了规范。但《指导意见》并没有对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度和时间频率做明确的说明,也没有提及平台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力。

《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透露了两个很重要的信息,一是股权众筹融资是公开、小额的;二是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部门,正式划归证监会监管。与2014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同,《指导意见》可以说是整个互金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对股权众筹的专门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是未来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的总纲。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复述了《指导意见》中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认为由于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的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上述业务需要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法律框架下经营。

《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正是这条规定,基本框定了股权众筹的门槛和监管尺度,也就是说,凡是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平台均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否则即为违法。而到目前为止,证监会尚未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所以国内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平台。

2015年8月10日,为了配合几日前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下发了一份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至此,我国的股权众筹融资正式被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股权众筹”即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牌经营,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使用“股权众筹”的字号或宣传语;而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现改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受现有法律框架的管制。目前国内现有的股权融资平台基本都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从这些平台的现有业务来看,它们也都基本遵循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规则,设定了一定的参与门槛,对公开性做出一定约束。

监管层一系列的动作引发了众筹平台改名潮,许多平台的官网介绍中不再可见“股权众筹”字眼,取而代之的是“众创平台”、“股权融资平台”等表述。

到这个阶段,股权众筹已经被禁止适用于平台业务开展活动中,股权众筹在此阶段仅仅只停留在顶层设计的思路和从业者的幻想里。

从2015年年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建议,到2015年下半年证监会开始针对股权众筹的排查,股权众筹在2015年开始经历政策态度上的颠覆。政策规定上也进入了逐渐清晰的不断健全过程。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拉开股权众筹排查整治的序幕。

近一年时间里,股权众筹行业从风口急转直下,变得更加低调务实。在政策并没有明确之时,各平台配合专项整治不断调整业务,探索合规的路径。

一年后的2016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八种行为纳入整治重点: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至此,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有了真正的业务指导和操作规范。行业在走向规范的路上迈出重要一步。2017年6月2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面向全国互联网众筹从业机构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情况的调查问卷》。问卷从平台的类型、经营状况、盈利状况、资金存管方式、宣传推介方式、信息披露意愿、平台项目投资模式等多个方面展开了调查。此次调查问卷的下发,表明中国互金协会将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的自律管理、合规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个规模不及网贷市场零头的行业,却在半官方性质的互金协会单独设立专委会,其行业价值和官方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互联网股权融资自律管理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教育从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股权融资有关监管规定,组织开展合规及风险教育培训;依法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自律管理及检查,维护互联网股权融资市场秩序;履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及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李东荣会长指出,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是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互联网股权融资专委会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也是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上,证监会相关人员表示,对于互联网股权融资,证监会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同时也是国务院的要求。股权融资在创新创业方面发挥的作用,是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对推动供给侧改革、推动双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方面有直接的意义。但同时,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规范、假标、夸大宣传等问题。2016年初,根据国务院安排,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展起来,证监会牵头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目前的基本观点是,不能违法,不能涉及专项整治禁止的行为,监管层是宽容的态度,希望积极探索,走出一条路。《证券法》方面,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也是宽松的,不过要注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逻辑基础一定是私募的,不能向投资者公开宣传。而公开的股权众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要严格监管。因为面向大众公开,没有门槛,所以要限定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定融资者的融资额,以防范风险的不可处置。

而针对股权众筹试点的管理方案研究也在同步推进。2018年证监会正式将这部分政策探索纳入到了年度立法计划。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作为新金融的业态有其政策地位。

当然,金融创新仍旧伴随着风险。涉及到投融资,容易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但是,如果将新出现的投融资模式和金融创新,就视为洪水猛兽,打包扔到非法集资的筐里,实际上是对时代的不负责任。

事实上,从宏观上看,十九大后,国务院、央行多次强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服务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价值已经被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实所证明。我们有理由相信,政策意图已经非常清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鼓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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